为进一步引导企业树立“亩产论英雄”的发展理念,优化资源要素配置,加快工业企业转型升级,根据《关于三级联动抓好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浙转升办〔2016〕27号)、《关于全面深化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的意见》(浙转升办〔2017〕11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实施意见》(台政发〔2018〕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深化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加快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实施意见。?xml:namespace>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效率优化、优胜劣汰、转型升级原则,全面开展工业企业效益综合评价,建立“高进低退”机制,优化资源要素配置,扶优扶强,形成良好的投资发展环境和发展导向。推动“倒逼式”改造,推进工业转型升级,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促进我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评价方法
(一)评价范围
全县范围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际使用土地面积在3亩(含)以上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到2019年实现工业企业全覆盖。电厂、燃气、采矿、给排水、污水处理等公益性企业除外。
(二)评价指标
1、规模以上企业:亩均增加值、亩均税收、全员劳动生产率、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增加值、R&D经营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
2、规模以下企业:亩均税收、单位电耗主营业务收入、单位电耗税收。
(三)指标权重
1、规模以上企业:亩均增加值为20%、亩均税收为40%、全员劳动生产率为10%、单位能耗增加值为10%、单位排放增加值为10%、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为10%。
2、规模以下企业:亩均税收为50%、单位电耗主营业务收入为30%、单位电耗税收为20%。
(四)指标基准值
单项指标基准值为上年度规上、规下工业企业综合评价该项指标的全县平均值的1.5倍作为当年指标基准值,基准值根据发展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五)计算方法
企业得分为各单项指标得分之和。单项指标得分为该项指标数据除以基准值乘以权数。对各单项指标的最高得分实行封顶,每项指标得分最高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倍,最低为0分。企业某项指标为负值或空缺时,该项得分为0分,其中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为0,单位排放增加值指标得满分,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空缺时,单位排放增加值指标得分按平均分确定。
三、评价分类
根据企业综合评价最终得分,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分别进行排序,根据排序情况并结合企业实际,将评价企业分为A、B、C、D四类。
(一)A类为优先发展类: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在前10%(含)的规上工业企业和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在前5%(含)的规下工业企业。
(二)B类为提升发展类: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在10%-72%(含)的规上工业企业和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在5%-60%(含)的规下工业企业。
(三)C类为调控帮扶类: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在72%-97%(含)的规上工业企业和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在60%-97%(含)的规下工业企业。
(四)D类为倒逼整治类: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在末3%的规上、规下工业企业。
评价结果确定前进行公示、公告,并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讨论审定。
(五)原则上下列企业暂不列入评价范围,企业自愿申请除外:
1.新取得工业用地建设项目未满3年的企业;
2.新注册成立2年以内企业;
3.新升规模上2年以内企业;
4.规上企业一般性股改1年以内企业;
5.对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根据省政府要求,在B、C、D类的初评结果基础上提升一档,原则不列入“亩均效益”D类企业。
6.当年设备投入超过1亿元的,在B、C、D类的初评结果基础上提升一档。
四、结果应用
对综合评价出来的A、B、C、D类企业在用地、用电、用能、用水、用气、排污、信贷等资源要素配置上实施差别化政策,具体措施如下:
(一)A类企业(优先发展类)
优先进行项目核准备案,保障用地需要;
支持对落后淘汰企业实施兼并重组;
优先保障用电、用水和新增用能需求;
优先支持建设项目新增排污总量指标购买权;
依法依规减免一定比例(额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重点保障信贷需求,金融机构在企业信用评级、贷款授信和利率优惠中给予优先支诗,在出口信用保险政策享受方面给予倾斜;
优先申报国家、省、市项目,各级各类名牌产品和商标,每年对A类企业进行表彰鼓励。
(二)B类企业(提升发展类)
鼓励企业进行土地“二次开发”,充分利用现有土地、厂房、设备资源实施“零增地”技改,对提升类技术改造项目予以优先立项;
在用地、用水、用能、融资等方面给予支持;
建设项目新增排污总量指标方面给予支持;
依法依规减免一定(额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C类企业(调控帮扶类)
支持开展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等技术改造。严格控制低效落后产能扩张;
不得增加用能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实施有序用电管理时,作为限电对象:
享受县级各类政策性补助按80%奖励;
不得参评年度各项先进。
(四)D类企业(倒逼整治类)
加强投资项目审核管理,严格环评,土地和安全生产审批,依法依规不予核准和审批新增落后产能;
实施差别电价、水价政策;
实施有序用电和节能管理时,作为重点限电对象, 不得
增加用能总量;
按节能减排年度计划,提高用能和减排任务,并不予新
增排污总量指标;
不得享受县级除技改投入外其他各项优惠奖励政策;
鼓励D类企业与A类企业兼并重组或主动关停退出,对于主动关停退出的企业,按退低进高有关政策意见,给予企业土地、房屋适当补偿和腾出用能、排污及用能指标一定奖励。
以上四类差别化措施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另行制定并实施。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县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相关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经信局。各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增强工作主动积极性、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建立联动机制。县统计局、县税务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科技局、县环保局、县供电局等部门要分别做好企业工业增加值、年平均职工人数、税收、用地、R&D经费内部支出、污染物排放量、用电等相关数据的梳理工作,县经信局据此建立和开展企业综合评价基础依据,并按照“谁主管、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数据报送和核实工作,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好有关制度,确保数据准确,为开展长效综合评价制度提供依据。
(三)建立纠偏机制。建立纠偏与公示机制,企业对评价数据和分类有异议的,可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诉,经核实后确有误差的及时予以更正。
(四)动态管理。企业综合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并根据评价结果实行动态管理。
(五)加强考核工作。将企业综合评价工作和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对各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园区)的年度考核,各有关单位要深入开展指导服务,及时做好总结、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深化评价改革成效。
(六)加强宣传监督。各乡镇(街道、园区)、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对企业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及应用工作的宣传力度。做好有关评价指标、政策措施的解读说明,及时报道企业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应用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提高评价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营造良好的企业发展氛围与环境,促进三门经济加快转型升级。
六、其他
(一)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科技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国土资源、县环保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等有关部门应按本政策要求将有关精神结合并贯彻到各自政策制订执行当中,体现政策的导向性。
(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综合评价计算方法
2.全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基础数据取数规范
3.全县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基础数据取数规范
附件1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综合评价计算方法
一、评价对象
全县除电厂、燃气、采矿、给排水、污水处理等公益性企业外的规上工业企业。
二、评价标准
亩均增加值(20分)、亩均税收(40分)、全员劳动生产率(10分)、单位能耗增加值(10分)、单位排放增加值(10分)、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之比(10分)六项基本指标综合衡量。
三、评价公式
(一)亩均增加值
亩均增加值=工业增加值/用地面积
亩均增加值指标得分=亩均增加值/基数×20
(二)亩均税收
亩均税收=税收实际贡献/用地面积
亩均税收指标得分=亩均税收/基数×40
(三)全员劳动生产率
全员劳动生产率=工业增加值/年平均职工人数
全员劳动生产率指标得分=全员劳动生产率/基数×10
(四)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
单位能耗增加值=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
单位能耗增加值指标得分=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基数×10
(五)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
单位排放增加值=工业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单位排放增加值指标得分=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基数×10
(六)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之比
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之比=R&D经费支出/主营业务收入
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之比指标得分=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之比/基数×10
(七)综合评价排名得分
综合评价排名得分=亩均增加值指标得分+亩均税收指标得分+全员劳动生产率指标得分+单位能耗增加值指标得分+单位排放增加值指标得分+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之比指标得分
单项指标基数为上年度规上、规下工业企业综合评价指标的全县平均值的1.5倍作为当年指标基准值,单项指标得分最高不得超过该指标基本分的2倍。企业某项指标为负值或空缺的,该项指标得分为0分,其中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为0,单位排放增加值指标得分按该指标得满分,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空缺时,单位排放增加值得分按平均分确定。
四、评价分类
根据综合评价得分,将企业综合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类。A类企业占比10%,评价得分排名前10%(含)的企业;B类企业占比62%,评价得分排名在前10%-72%(含)的企业;C类企业占比25%,评价得分排名在前72%-97%(含)的企业;D类企业占比3%,评价得分排名在后3%的企业。
五、其他事项
实行一票否决,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评价年度发生1起生产安全亡人事故或收到2次非事故类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企业)、重大环境责任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未完成年度节能减排、去产能任务,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不达标的企业,不得列入A类和B类。规上企业亩均税收低于全部评价对象企业(含规下)亩均税收平均数的、规下企业亩均税收2017年、2018年低于1万元的不得列入A、B类(集中安置残疾人工疗机构及民政福利企业除外)。规上企业单位能耗增加值低于规上企业单位能耗增加值平均数的不得列入A类。
附件2
全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综合评价
基础数据取数规范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指标名称 | 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业代码 | 用地面积 | 税收实际贡献 | 工业增加值 | 综合能耗 |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 R&D经费支出 | 主营业务收入 | 年平均职工人数 |
责任部门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国土资源局 | 县税务局 | 县统计局 | 县统计局 | 县环保局 | 县统计局 | 县税务局、县统计局 | 县统计局 |
1.企业名称。原则上为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若统计数据是按集团报送的则按集团进行评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一组长度为18位的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身份识别的代码。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提供。
3.行业代码。企业根据所属行业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代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提供。
4.用地面积。以依法取得为前提、实际占用为原则,指年末企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用地面积=已登记用地面积+未登记实际使用的用地面积+承租用地面积-出租(规上企业)用地面积。其中:(1)已登记用地面积:是指企业经国土资源部门登记的土地面积;(2)未登记实际使用的用地面积:是指企业未经国土资源部门登记,但实际在使用的土地面积(3)承租用地面积:是指企业依法租赁取得的实际用地面积,若企业租赁标准厂房或无法准确计算用地面积,则根据企业租赁的建筑面积与容积率之比计算企业租赁的用地面积;(4)出租用地面积:是指工业企业依法将自用土地或厂房出租给其他规上企业的用地面积;(5)经批准的项目新增土地面积在2年建设期、1年过渡期内可不计入用地面积。由县国土局负责提供企业土地证面积及土地分期情况,乡镇(街道、园区)负责统计企业承租、出租用地面积并进行汇总。
5.税收实际贡献。指企业税(费)实际入库数。企业税(费)实际入库数=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入库时间进行取数,由县税务局负责提供。
6.工业增加值。指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工业增加值按收入法计算,由县统计局根据年报数据进行核实。
7.综合能耗。指工业企业在工业生产活动中和非工业生产活动中消费的能源,包括工业生产活动中作为燃料、动力、原料、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生产工艺中使用的能源,用于能源加工转化的能源;非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的能源。综合能耗按等价计算,由县统计局根据年报数据进行核实。
8.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氨氮排放量、二氧化硫排放量、氮氧化物排放量四项排放量之和。由县环保局负责提供。
9.R&D经费支出。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指统计年度内全社会实际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的经费支出。包括实际用于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的人员劳务费、原材料费、固定资产购建费、管理费及其他费用支出。由县统计局根据年报数据进行核实。
10.主营业务收入。企业经常性的、主要业务所产生的基本收入。由县税务局根据年报数据提供,县统计局根据年报数据进行核实。
11.年平均职工人数。指企业年度平均从业人员数。由县统计局根据年报数据进行核实。
附件3
全县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综合评价
基础数据取数规范
| 1 | 2 | 3 | 4 | 5 | 6 | 7 |
指标 名称 | 企业 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业 代码 | 用地 面积 | 税收实际贡献 | 年实际用电量 | 主营业务收入 |
责任
部门 | 县市场监管局 | 县市场 监管局 | 县市场监管局 | 县国 土局 | 县税 务局 | 县供 电局 | 县税 务局 |
1.企业名称。原则上为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由县市场监管局提供企业名单。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一组长度为18位的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身份识别的代码。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
3.行业代码。企业根据所属行业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代码。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
4.用地面积。以依法取得为前提、实际占用为原则,指年末企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用地面积=已登记用地面积+未登记实际使用的用地面积+承租用地面积-出租(规上企业)用地面积。其中:(1)已登记用地面积:是指企业经国土资源部门登记的土地面积;(2)未登记实际使用的用地面积:是指企业未经国土资源部门登记,但实际在使用的土地面积(3)承租用地面积:是指企业依法租赁取得的实际用地面积,若企业租赁标准厂房或无法准确计算用地面积,则根据企业租赁的建筑面积与容积率之比计算企业租赁的用地面积;(4)出租用地面积:是指工业企业依法将自用土地或厂房出租给其他规上企业的用地面积;(5)经批准的项目新增土地面积在2年建设期、1年过渡期内可不计入用地面积。由县国土局负责提供企业土地证面积及土地分期情况,乡镇(街道、园区)负责统计企业承租、出租用地面积并进行汇总。
5.税收实际贡献。指企业税(费)实际入库数。企业税(费)实际入库数=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入库时间进行取数,由县税务局负责提供。
6.年实际用电量。指工业企业全年实际用电量。由县供电局提供。
7.主营业务收入。指工业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取得的收入(增值税申报表销售额合计数)。由县税务局提供。
为进一步引导企业树立“亩产论英雄”的发展理念,优化资源要素配置,加快工业企业转型升级,根据《关于三级联动抓好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浙转升办〔2016〕27号)、《关于全面深化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的意见》(浙转升办〔2017〕11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实施意见》(台政发〔2018〕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深化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加快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效率优化、优胜劣汰、转型升级原则,全面开展工业企业效益综合评价,建立“高进低退”机制,优化资源要素配置,扶优扶强,形成良好的投资发展环境和发展导向。推动“倒逼式”改造,推进工业转型升级,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促进我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评价方法
(一)评价范围
全县范围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际使用土地面积在3亩(含)以上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到2019年实现工业企业全覆盖。电厂、燃气、采矿、给排水、污水处理等公益性企业除外。
(二)评价指标
1、规模以上企业:亩均增加值、亩均税收、全员劳动生产率、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增加值、R&D经营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
2、规模以下企业:亩均税收、单位电耗主营业务收入、单位电耗税收。
(三)指标权重
1、规模以上企业:亩均增加值为20%、亩均税收为40%、全员劳动生产率为10%、单位能耗增加值为10%、单位排放增加值为10%、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为10%。
2、规模以下企业:亩均税收为50%、单位电耗主营业务收入为30%、单位电耗税收为20%。
(四)指标基准值
单项指标基准值为上年度规上、规下工业企业综合评价该项指标的全县平均值的1.5倍作为当年指标基准值,基准值根据发展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五)计算方法
企业得分为各单项指标得分之和。单项指标得分为该项指标数据除以基准值乘以权数。对各单项指标的最高得分实行封顶,每项指标得分最高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倍,最低为0分。企业某项指标为负值或空缺时,该项得分为0分,其中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为0,单位排放增加值指标得满分,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空缺时,单位排放增加值指标得分按平均分确定。
三、评价分类
根据企业综合评价最终得分,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分别进行排序,根据排序情况并结合企业实际,将评价企业分为A、B、C、D四类。
(一)A类为优先发展类: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在前10%(含)的规上工业企业和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在前5%(含)的规下工业企业。
(二)B类为提升发展类: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在10%-72%(含)的规上工业企业和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在5%-60%(含)的规下工业企业。
(三)C类为调控帮扶类: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在72%-97%(含)的规上工业企业和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在60%-97%(含)的规下工业企业。
(四)D类为倒逼整治类: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在末3%的规上、规下工业企业。
评价结果确定前进行公示、公告,并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讨论审定。
(五)原则上下列企业暂不列入评价范围,企业自愿申请除外:
1.新取得工业用地建设项目未满3年的企业;
2.新注册成立2年以内企业;
3.新升规模上2年以内企业;
4.规上企业一般性股改1年以内企业;
5.对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根据省政府要求,在B、C、D类的初评结果基础上提升一档,原则不列入“亩均效益”D类企业。
6.当年设备投入超过1亿元的,在B、C、D类的初评结果基础上提升一档。
四、结果应用
对综合评价出来的A、B、C、D类企业在用地、用电、用能、用水、用气、排污、信贷等资源要素配置上实施差别化政策,具体措施如下:
(一)A类企业(优先发展类)
优先进行项目核准备案,保障用地需要;
支持对落后淘汰企业实施兼并重组;
优先保障用电、用水和新增用能需求;
优先支持建设项目新增排污总量指标购买权;
依法依规减免一定比例(额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重点保障信贷需求,金融机构在企业信用评级、贷款授信和利率优惠中给予优先支诗,在出口信用保险政策享受方面给予倾斜;
优先申报国家、省、市项目,各级各类名牌产品和商标,每年对A类企业进行表彰鼓励。
(二)B类企业(提升发展类)
鼓励企业进行土地“二次开发”,充分利用现有土地、厂房、设备资源实施“零增地”技改,对提升类技术改造项目予以优先立项;
在用地、用水、用能、融资等方面给予支持;
建设项目新增排污总量指标方面给予支持;
依法依规减免一定(额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C类企业(调控帮扶类)
支持开展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等技术改造。严格控制低效落后产能扩张;
不得增加用能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实施有序用电管理时,作为限电对象:
享受县级各类政策性补助按80%奖励;
不得参评年度各项先进。
(四)D类企业(倒逼整治类)
加强投资项目审核管理,严格环评,土地和安全生产审批,依法依规不予核准和审批新增落后产能;
实施差别电价、水价政策;
实施有序用电和节能管理时,作为重点限电对象, 不得
增加用能总量;
按节能减排年度计划,提高用能和减排任务,并不予新
增排污总量指标;
不得享受县级除技改投入外其他各项优惠奖励政策;
鼓励D类企业与A类企业兼并重组或主动关停退出,对于主动关停退出的企业,按退低进高有关政策意见,给予企业土地、房屋适当补偿和腾出用能、排污及用能指标一定奖励。
以上四类差别化措施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另行制定并实施。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县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相关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经信局。各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增强工作主动积极性、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建立联动机制。县统计局、县税务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科技局、县环保局、县供电局等部门要分别做好企业工业增加值、年平均职工人数、税收、用地、R&D经费内部支出、污染物排放量、用电等相关数据的梳理工作,县经信局据此建立和开展企业综合评价基础依据,并按照“谁主管、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数据报送和核实工作,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好有关制度,确保数据准确,为开展长效综合评价制度提供依据。
(三)建立纠偏机制。建立纠偏与公示机制,企业对评价数据和分类有异议的,可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诉,经核实后确有误差的及时予以更正。
(四)动态管理。企业综合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并根据评价结果实行动态管理。
(五)加强考核工作。将企业综合评价工作和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对各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园区)的年度考核,各有关单位要深入开展指导服务,及时做好总结、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深化评价改革成效。
(六)加强宣传监督。各乡镇(街道、园区)、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对企业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及应用工作的宣传力度。做好有关评价指标、政策措施的解读说明,及时报道企业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应用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提高评价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营造良好的企业发展氛围与环境,促进三门经济加快转型升级。
六、其他
(一)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科技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国土资源、县环保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等有关部门应按本政策要求将有关精神结合并贯彻到各自政策制订执行当中,体现政策的导向性。
(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综合评价计算方法
2.全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基础数据取数规范
3.全县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基础数据取数规范
附件1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综合评价计算方法
一、评价对象
全县除电厂、燃气、采矿、给排水、污水处理等公益性企业外的规上工业企业。
二、评价标准
亩均增加值(20分)、亩均税收(40分)、全员劳动生产率(10分)、单位能耗增加值(10分)、单位排放增加值(10分)、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之比(10分)六项基本指标综合衡量。
三、评价公式
(一)亩均增加值
亩均增加值=工业增加值/用地面积
亩均增加值指标得分=亩均增加值/基数×20
(二)亩均税收
亩均税收=税收实际贡献/用地面积
亩均税收指标得分=亩均税收/基数×40
(三)全员劳动生产率
全员劳动生产率=工业增加值/年平均职工人数
全员劳动生产率指标得分=全员劳动生产率/基数×10
(四)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
单位能耗增加值=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
单位能耗增加值指标得分=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基数×10
(五)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
单位排放增加值=工业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单位排放增加值指标得分=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基数×10
(六)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之比
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之比=R&D经费支出/主营业务收入
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之比指标得分=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之比/基数×10
(七)综合评价排名得分
综合评价排名得分=亩均增加值指标得分+亩均税收指标得分+全员劳动生产率指标得分+单位能耗增加值指标得分+单位排放增加值指标得分+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之比指标得分
单项指标基数为上年度规上、规下工业企业综合评价指标的全县平均值的1.5倍作为当年指标基准值,单项指标得分最高不得超过该指标基本分的2倍。企业某项指标为负值或空缺的,该项指标得分为0分,其中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为0,单位排放增加值指标得分按该指标得满分,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空缺时,单位排放增加值得分按平均分确定。
四、评价分类
根据综合评价得分,将企业综合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类。A类企业占比10%,评价得分排名前10%(含)的企业;B类企业占比62%,评价得分排名在前10%-72%(含)的企业;C类企业占比25%,评价得分排名在前72%-97%(含)的企业;D类企业占比3%,评价得分排名在后3%的企业。
五、其他事项
实行一票否决,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评价年度发生1起生产安全亡人事故或收到2次非事故类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企业)、重大环境责任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未完成年度节能减排、去产能任务,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不达标的企业,不得列入A类和B类。规上企业亩均税收低于全部评价对象企业(含规下)亩均税收平均数的、规下企业亩均税收2017年、2018年低于1万元的不得列入A、B类(集中安置残疾人工疗机构及民政福利企业除外)。规上企业单位能耗增加值低于规上企业单位能耗增加值平均数的不得列入A类。
附件2
全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综合评价
基础数据取数规范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指标名称 | 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业代码 | 用地面积 | 税收实际贡献 | 工业增加值 | 综合能耗 |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 R&D经费支出 | 主营业务收入 | 年平均职工人数 |
责任部门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国土资源局 | 县税务局 | 县统计局 | 县统计局 | 县环保局 | 县统计局 | 县税务局、县统计局 | 县统计局 |
1.企业名称。原则上为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若统计数据是按集团报送的则按集团进行评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一组长度为18位的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身份识别的代码。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提供。
3.行业代码。企业根据所属行业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代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提供。
4.用地面积。以依法取得为前提、实际占用为原则,指年末企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用地面积=已登记用地面积+未登记实际使用的用地面积+承租用地面积-出租(规上企业)用地面积。其中:(1)已登记用地面积:是指企业经国土资源部门登记的土地面积;(2)未登记实际使用的用地面积:是指企业未经国土资源部门登记,但实际在使用的土地面积(3)承租用地面积:是指企业依法租赁取得的实际用地面积,若企业租赁标准厂房或无法准确计算用地面积,则根据企业租赁的建筑面积与容积率之比计算企业租赁的用地面积;(4)出租用地面积:是指工业企业依法将自用土地或厂房出租给其他规上企业的用地面积;(5)经批准的项目新增土地面积在2年建设期、1年过渡期内可不计入用地面积。由县国土局负责提供企业土地证面积及土地分期情况,乡镇(街道、园区)负责统计企业承租、出租用地面积并进行汇总。
5.税收实际贡献。指企业税(费)实际入库数。企业税(费)实际入库数=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入库时间进行取数,由县税务局负责提供。
6.工业增加值。指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工业增加值按收入法计算,由县统计局根据年报数据进行核实。
7.综合能耗。指工业企业在工业生产活动中和非工业生产活动中消费的能源,包括工业生产活动中作为燃料、动力、原料、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生产工艺中使用的能源,用于能源加工转化的能源;非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的能源。综合能耗按等价计算,由县统计局根据年报数据进行核实。
8.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氨氮排放量、二氧化硫排放量、氮氧化物排放量四项排放量之和。由县环保局负责提供。
9.R&D经费支出。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指统计年度内全社会实际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的经费支出。包括实际用于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的人员劳务费、原材料费、固定资产购建费、管理费及其他费用支出。由县统计局根据年报数据进行核实。
10.主营业务收入。企业经常性的、主要业务所产生的基本收入。由县税务局根据年报数据提供,县统计局根据年报数据进行核实。
11.年平均职工人数。指企业年度平均从业人员数。由县统计局根据年报数据进行核实。
附件3
全县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综合评价
基础数据取数规范
| 1 | 2 | 3 | 4 | 5 | 6 | 7 |
指标 名称 | 企业 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业 代码 | 用地 面积 | 税收实际贡献 | 年实际用电量 | 主营业务收入 |
责任
部门 | 县市场监管局 | 县市场 监管局 | 县市场监管局 | 县国 土局 | 县税 务局 | 县供 电局 | 县税 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