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三门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三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0日
三门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我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和《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经县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要求
特困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特困人员认定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有关规定执行。保障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坚持共享发展、建设高水平全面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要引起高度重视,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要求,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社会参与,城乡统筹、政策衔接、水平适度的原则,拉高标杆,补齐短板,建立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进一步强化特困人员生活保障,提高特困人员照护水平。
二、明确救助供养的内容和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内容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同时,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和“户院挂钩”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城镇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的50%确定,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当地城镇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80%确定。基本生活标准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部门拟定,报县政府批准。2017年我县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是24177元,现将我县2018年城镇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12108元/年,农村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9708元/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根据统计部门每年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进行调整。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参照我省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档。民政部门应当在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详见附件)。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村(居)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通过乡镇(街道)及时报告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应当及时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
三、做好制度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