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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办法

2021-06-29 三门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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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变更行为,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县本级政府、县属国有企事业单位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利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变更,是指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施工期间,发生的涉及施工合同价款的工程变更等事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变更审核,是指工程变更实施前的审核。工程变更应遵照“先报批、后实施”的原则,未经报批擅自实施的工程变更,由相关部门先组织调查核实后,再进入变更审批程序。 

第二章 工程变更范围

第五条  以下情形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变更范围:

(一)工程设计变更;

(二)非施工方原因引起涉及工程费用增减的施工方案变更;

(三)非施工方原因引起材料与设备的换用;

(四)工程施工内容的增减;

(五)因错项、漏项引起的标底预算工程量或清单工程量编制差错;

(六)其他实质性变更。

其中第(五)项由原预算审核批准单位认定。

第六条  以下内容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变更范围,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

(一)合同中各种暂估价的签证;

(二)根据合同条款计算的人工、材料、机械差价调整;

(三)政策性调价引起工程价款的变化;

(四)工程的奖罚和索赔。

第三章  工程审批权限和变更程序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实行联审制度。审核小组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公管办和行业主管部门等组成,县发改局负责日常的审核工作。

第八条  工程变更审批权限如下:

(一)单项或累计变更增加金额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研究确定,报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备案。

(二)单项或累计变更增加金额50400万元(不含400万元)的,建设单位研究确定后报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技术审查意见,再报县发改局,由审核小组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投资县领导批准。

    (三)单项或累计变更增加金额400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研究确定后报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技术审查意见,再报县发改局,由审核小组提出初审意见,经分管投资县领导审查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批准。

(四)为提高工程变更审批效率,当工程变更达到需上报审批额度后,单项增加费用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工程变更,原则上由建设单位研究确定报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备案后,予以实施。审核小组可视情况对该项变更内容予以审查。

第九条  因应急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急需工程变更的,由建设单位或应急部门自行组织实施,但须留存证据材料(包括影像资料等),事后按规定报批

第十条 审核小组根据实际需要,对工程变更备案情况进行抽查。

十一 如工程变更涉及技术变更,且行业主管部门或审核小组认为有必要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单位、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工程变更的必要性、技术性和经济性进行论证。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变更实施前按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或备案。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完整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技术审查意见,专家论证时间另行计算。审核小组应在收到完整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特殊复杂或重大变更可适当延长5个工作日。

第十  变更备案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三门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备案表(附表1);

(二)工程变更情况说明,详细描述项目概况、工程变更的原因和内容、工程造价和投资增减变动情况以及工程变更的实施情况等。

(三)经建设、施工、监理、设计等相关参建单位签字盖章认可的工程变更联系单及附件资料;

(四)工程变更预算单、工程量计算表及变更后造价增减金额计算表;

(五)建设单位、主管部门集体讨论的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  变更审批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变更申请报告。包括拟变更的工程名称、工程的基本情况和概算执行情况、各参建单位、招投标及中标情况、变更的主要理由、变更的主要内容、变更的费用等内容;

(二)三门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附表2);

(三)经建设、施工、监理、设计等相关参建单位签字盖章认可的工程变更联系单及附件资料;

(四)工程变更预算单、工程量计算表及变更后造价增减金额计算表;

(五)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适用变更的条款,变更前、后的施工图;

(六)隐蔽工程变更须提供影像资料;

(七)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的工程变更专题会议纪要、论证意见、技术审查意见;

(八)预算工程量或清单工程量编制差错的需提供原预算审核批准单位认定意见;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章  工程变更要求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为工程变更第一责任人,应按项目法人负责制要求,负责对项目工程变更进行有效控制、管理、认定、审核和报批,负责各类工程变更资料的台帐整理和管理工作,同时对工程变更事项的真实性、合理性负责。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等单位应做好各类工程变更的勘察、设计、造价等相关服务工作,并提出变更意见。

监理单位要加强施工现场监督和管理,根据职责做好工程投资控制工作,对工程变更的可行性、合理性提出监理意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工程变更的管理工作。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经批准的施工图和施工技术规范标准组织施工,不得擅自进行工程变更。

第十七条 严禁先实施后补签工程变更联系单,工程变更联系单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和要求报批、备案的,不得作为结算依据,不予拨付变更增加的资金。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 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弄虚作假或工作不负责任的,对项目变更未按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或未及时报批的,或故意压低变更金额规避审核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将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 因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过失导致工程重大变更的,由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扣减服务费用,造成损失的向其提出索赔。

一年内累计发生上述情况2次(含)以上的,由审核小组登记备案并向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通报,自登记备案之日起两年内,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不可再向其委托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等业务对有严重过失或多次不良记录备案的中介服务机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将其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第六章  附则

二十 交通、水利等行业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要求。

第二十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执行。

第二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三门县人民政府发布的《三门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试行)》(三政发〔200996号)同时废止。

三门县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变更行为,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县本级政府、县属国有企事业单位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利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变更,是指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施工期间,发生的涉及施工合同价款的工程变更等事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变更审核,是指工程变更实施前的审核。工程变更应遵照“先报批、后实施”的原则,未经报批擅自实施的工程变更,由相关部门先组织调查核实后,再进入变更审批程序。 

第二章 工程变更范围

第五条  以下情形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变更范围:

(一)工程设计变更;

(二)非施工方原因引起涉及工程费用增减的施工方案变更;

(三)非施工方原因引起材料与设备的换用;

(四)工程施工内容的增减;

(五)因错项、漏项引起的标底预算工程量或清单工程量编制差错;

(六)其他实质性变更。

其中第(五)项由原预算审核批准单位认定。

第六条  以下内容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变更范围,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

(一)合同中各种暂估价的签证;

(二)根据合同条款计算的人工、材料、机械差价调整;

(三)政策性调价引起工程价款的变化;

(四)工程的奖罚和索赔。

第三章  工程审批权限和变更程序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实行联审制度。审核小组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公管办和行业主管部门等组成,县发改局负责日常的审核工作。

第八条  工程变更审批权限如下:

(一)单项或累计变更增加金额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研究确定,报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备案。

(二)单项或累计变更增加金额50400万元(不含400万元)的,建设单位研究确定后报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技术审查意见,再报县发改局,由审核小组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投资县领导批准。

    (三)单项或累计变更增加金额400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研究确定后报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技术审查意见,再报县发改局,由审核小组提出初审意见,经分管投资县领导审查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批准。

(四)为提高工程变更审批效率,当工程变更达到需上报审批额度后,单项增加费用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工程变更,原则上由建设单位研究确定报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备案后,予以实施。审核小组可视情况对该项变更内容予以审查。

第九条  因应急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急需工程变更的,由建设单位或应急部门自行组织实施,但须留存证据材料(包括影像资料等),事后按规定报批

第十条 审核小组根据实际需要,对工程变更备案情况进行抽查。

十一 如工程变更涉及技术变更,且行业主管部门或审核小组认为有必要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单位、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工程变更的必要性、技术性和经济性进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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