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发展战略和区委区政府要求,结合新《合伙企业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实施,以更有力的举措,鼓励全民创业,催生更多的市场主体,促进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分局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关于优化创业环境推动创业富民的若干意见》,请认真贯彻实施。
关于优化创业环境推动创业富民的若干意见
1、放宽合伙人范围,除原规定的自然人可以投资设立合伙企业以外,允许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投资设立合伙企业。
2、允许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在鼓励类、允许类外资产业投资设立合伙企业;经法定程序后,也可以在限制类产业投资设立合伙企业。
3、鼓励金融资本与技术资本优势互补、共享共赢,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允许注册会计师等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人员投资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无过错责任人只承担有限责任。
4、合伙企业不受行业限制、规模限制、区域限制、合伙类型限制,均可实行合伙人出资分期到位制。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可以一次性缴纳出资,也可以在缴付期限内分期缴纳出资。
5、允许合伙人自由约定非货币出资评估作价方式,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也可以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
6、允许合伙企业根据实际需要,自己确定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也可以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7、放宽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范围,允许非农自然人、农民和从事与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共同投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8、降低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人数要求,最低成员人数从原来的7人放宽到5人。
9、取消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资金限制,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需要自行约定出资总额,免除法定验资机构验资程序,凭出资清单直接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10、放宽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可以是“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农业生产资料”、“组织收购、销售成员及同类生产经营者的产品”、“开展成员所需的农产品的加工、运输、储藏等服务”、“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信息咨询服务”。
11、除成员大会、理事长等法定组织机构外,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自己设立其他组织机构。成员一百五十人以上的,可以设立成员代表大会,行使全部或部分成员大会职权;因生产经营管理需要的,可以选择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理事会或经理。
12、引导原有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进行规范,可以在依法清算后办理注销登记,同时按照新法新规定办理设立登记;也可以凭债务承接说明等材料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13、放宽成员主体证明条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为农民的,可以提交农业人口户口薄,无农业人口户口薄的,也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
14、放宽住所使用证明文件。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成员自有场所作为住所的,可以提交该成员有权使用及场所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场所的,可以提交租赁协议及场所的产权证明。无房产证明的,城区可以由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农村的可以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出具证明。
15、实行农民专业合作社免费登记,凡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备案登记,一律不收取任何费用。取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度检验。
16、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绿色通道”,免费为申办者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服务,提供申请、受理、审批一站式服务。
17、提高审批效率,缩短办照时限。凡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均当场办理。注销、变更登记的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于较为复杂的,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实行约时办结。
18、鼓励成员申报出资总额200万元以上,且跨区域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冠省名。
19、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伙企业加强品牌建设,依法申报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和知名商号。对认定为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和知名商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伙企业的商号,在本省范围内实行跨登记机关、跨行业的全方位保护。
20、加大“主体活农、合同扶农、维权护农”力度,发挥工商综合职能,推动现代农业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七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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