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衢江财办〔2008〕156号
关于印发《衢州市衢江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及其四个配套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直属单位:
《衢州市衢江区财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和《衢州市衢江区财政局行政自由裁量权公开制度》(试行)及其《衢州市衢江区财政局行政处罚说明理由制度》(试行)、《衢州市衢江区财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度》(试行)、《衢州市衢江区财政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等四个配套制度,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衢州市衢江区财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2、衢州市衢江区财政局行政自由裁量权公开制度(试行)
3、衢州市衢江区财政局行政处罚说明理由制度(试行)
4、衢州市衢江区财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度(试行)
5、衢州市衢江区财政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6、衢州市衢江区财政行政许可裁量细化标准
7、衢州市衢江区财政局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1:
衢江区财政局行政处罚自由
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政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财政行政执法水平,明确执法责任,公平、公正行使自由裁量权,有效地控制和减少处罚随意性,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衢江区财政局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罚自由裁量档次,是指财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处罚范围内,按照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四个档次,即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需要进行其他行政处罚的从其法律规定。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法定原则。必须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进行。
(二)公平、公正原则。财政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向社会公开,应平等地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财政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不能把加大罚款额度,增加部门收入作为追求的目标;能通过教育解决的,原则上不予处罚;能够轻罚的,原则上不予重罚。
第五条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第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可以降低一个档次进行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在财政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认识态度较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情况的;
(四)行为人主动配合执法人员查处其他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从轻处理的情节。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可以升一个档次进行处罚:
(一)不听劝阻,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后一年以内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
(三)在财政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四)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五)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两人以上结伙实施违法行为,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
(七)违法行为严重或者引起当事人集体上访社会影响较大的;
(八)其他法定的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最高档次进行处罚:
(一)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二)抗拒检查,有妨碍公务、暴力抗法行为的;
(三)对检举、举报人或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查证
属实的;
第九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处罚。
第十条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必须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一条 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可以对处罚行使建议权,提出拟作出处罚的幅度。承办人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充分阐述行使裁量权的事实、理由、情形和依据。
第十二条 同一财政行政部门对于财政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案件处理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档次应当相同。
第十三条 办案科(室)应当定期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主动纠正。
局纪检监察机构应加强对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的监督检查。每半年至少一次组织有关人员对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情况进行执法监察,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可以直接予以纠正或者责令纠正。
第十四条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构成执法过错的,依照《衢江区财政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衢江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11月25日起执行。
附件2:
衢江区财政局行政自由裁量权公开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制约财政行政主体滥用自由裁量权,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增强财政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开的载体:一是衢江区政府网网站;二是将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的种类、裁量事项、运用范围、裁量标准和裁量幅度,制作成宣传手册对公众进行宣传。
第三条 财政行政机关行政自由裁量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 财政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二) 财政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各种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档次及自由裁量的幅度;
(三) 财政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四条 财政行政机关实行行政自由裁量公开时,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保护个人隐私原则。对本制度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凡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不予公布。
第五条 衢江区财政局行政自由裁量公开的职责分工:
(一) 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由局办公室及相关职能科室负责提供;
(二) 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案件的业务科(室)和具体办案人员提供;
(三) 局办公室信息中心负责登录上网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本制度自2008年11月25日起执行。
附件3:
衢江区财政局行政处罚说明理由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政行政执法行为,增强行政主体自身的自律性和行政行为的严密性,克服执法人员恣意擅断行为,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告知及说明理由的形式:
(一) 口头说明,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时,以口头形式告知行政相对人的违法事实、法律规定、自由裁量幅度等依据;
(二) 书面告知,在实施行政处罚之前,以书面的形式告知行政相对人。
第三条 告知及说明的主要内容:
(一) 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告知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向行政相对人表明身份,纠正违法行为时,必须口头说明行政主体正当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依据,指出行政相对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事实等。
第四条 书面告知的具体要求:适应法律准确、取证合法、理由充分、格式规范、送达及时。
第五条 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第六条 执法过程中不得因行政相对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七条 凡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及时告知或说明理由的属于违反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要求,造成行政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变更或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的,按《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效能告诫或行政处分。
第八条 本制度自2008年11月25日起执行。
附件4:
衢江区财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行政执法行为,制约行政主体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保证行政自由裁量权在行使过程中做到公开、公正和体现民主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集体讨论决定的范围是涉及自由裁量的重大或复杂案件,情形如下:
(一)适用听证的案件。根据行政程序法的规定,确定适用听证程序、召开听证会。
(二)依照《衢江区财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暂行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情形。
第三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集体讨论决定的形式:衢江区财政局党组会议。
第四条 行政自由裁量案件集体讨论决定的运作规则。
(一) 案件承办人在案件调查终结后,根据案件性质、适用处罚的档次、幅度,对适用集体讨论决定情形的案件,形成书面报告送局纪检组把关。
(二) 局纪检组接案件承办人提交报告后,一周内审查完毕,并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将报告交局办公室安排召开局党组会议研究。
(三) 局党组会会议研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为专题性会议。
议程如下:1、承办人报告案情;2、纪检组提出审查意见;3、集体讨论研究;4、形成局党组会议决议纪要。
第五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集体讨论决定作出后,即为本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依据,非法定理由或未经局党组会议再次研究不得改变处罚性质和裁量幅度。
第六条 参加局党组会议人员,如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 本制度由衢江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2008年11月25日起执行。
附件五:
衢江区财政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提高财政行政执法水平,预防和减少错案的发生,规范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行为,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主体是履行行政管理职权、承办行政处罚案件的执法人员及其责任领导。
第三条 构成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情形:
(一) 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变更的;
(二) 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的;
(三) 因行政处罚案件在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严重不当的;
(四) 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引起当事人投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 违反本局制定的行政自由裁量相关制度,行政相对人投诉、上访,损害财政行政机关执法形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四条 过错责任追究。违反本制度第三条所列情形,情节轻微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直接承办案件人员予以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对直接承办案件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相应的责任领导给予效能告诫;情节特别严重并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本制度由衢江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制度自2008年11月25日起执行。
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