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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分级诊疗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HQJD01-2015-0002

2021-06-07 衢江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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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QJD01-2015-0002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衢江区政办发〔2015〕23号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分级诊疗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分级诊疗推进合理有序就医的试点意见》(浙政办发〔2014〕57号)、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社保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分级诊疗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卫发〔2014〕88号)有关规定,经区政府同意,现就衢江区开展分级诊疗制度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以病人利益为导向,综合运用医疗、医保、价格等手段,形成有效的医疗分流机制,逐步建立完善基层首诊、双向转诊、分级诊疗的就医制度;构建长期稳定的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形成科学合理的医疗服务体系;推进全科医生签约服务,完善预约诊疗服务机制,提升医疗服务便捷性和可及性;建立各级医疗机构之间的便捷转诊通道,控制区域外转诊比例,力争实现区域内就诊率达到90%左右的目标。 

(二)工作原则。一是科学引导。以为病人提供合理、有效、便捷的医疗服务为导向,运用医保差别化支付、拉开价格差距、强化医疗机构间转诊服务平台建设等手段,引导病人合理有序就医。二是分级管理。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病人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为主,急危重症、疑难疾病病人在医院诊疗,康复期的病人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三是专病专治。充分考虑医院专科、专病特色,提高转诊患者疾病诊治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四是资源共享。建立有效、畅通的转诊程序,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资源共享和无缝衔接,并原则上实行检查结果通用。 

二、主要内容和任务 

(一)实行当地医疗机构首诊制度。实行当地医疗机构首诊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含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患者可到就近的区域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医疗机构、市级公立医院和柯城区公立医院首诊,由首诊医疗机构根据病情确定予以诊治,如需转诊,由首诊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 

(二)健全差别化支付制度。拉大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和跨统筹区域医疗机构就诊的报销比例,全面执行不同等级医疗机构不同起付标准的报销政策,引导参保人员到基层医疗机构就诊,基本实现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的目标。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按《衢江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衢江区政发〔2014〕57号)执行。除四种特殊情况除外,参保人员未经转诊,自行到定点首诊医疗机构外住院的,其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下降20个百分点。 

2.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按全市统一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意见执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如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以下四类特殊情况医保支付比例标准可按转诊到统筹区外医疗机构就诊相关规定执行。一是同类疾病后续治疗人员。凭当年第一次转诊证明可直接选择原救治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如癌症放化疗、骨折需拆除钢板等);二是长期居住在外地人员。对长期居住在外地人员,凭暂住证、学生证或从业(就学)单位有效证明,可到所在地医疗机构直接就诊。三是临时外出急性起病人员。对居民在出差、旅游、探亲等临时外出时突发急、危、重症患者可以先按“就近、就急”的原则进行抢救和住院治疗。患者或其家属应在72小时内告知社保部门,并凭经治医疗机构出具的等相关材料到社保部门办理报销手续。四是特殊人群。如70岁以上老年人、0-3岁婴幼儿、重度残疾人等按照“就近就医”原则,在内域内自主选择医疗机构诊治不需转诊,转区域外医疗机构就诊的按规定执行。 

(三)控制均次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通过规范基层医疗机构一般诊疗费,提高区级医院使用基本药物比例,规范临床抗生素使用。实施检验检查结果互认,避免重复检查。控制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门诊和住院均次费用不合理增长,拉开不同等级医疗机构的医药服务费用水平,引导患者分流就诊。 

(四)推行责任医生签约服务。开展基层医疗机构责任医生签约服务。研究制定责任医生按服务人口、服务质量获取报酬的绩效工资制度,加快建立责任医生与城乡居民之间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为服务对象提供方便快捷的基本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和全程健康管理。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院前、院后服务,院前服务主要提供预约、转诊服务,通过健康档案的流转快速确定患者的相关情况,让有需要的患者得到方便快捷的医疗服务。院后服务主要为群众提供下转、社区随访及健康管理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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