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建设工程评审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函〔2023〕43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浙建人教函〔2023〕163号)、《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甬党办〔2019〕74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就做好2023年度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浙人社发〔2018〕61号,以下简称《评价条件》)规定执行。
(一)根据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工程领域职称社会化评价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128号)精神,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监理工程师、一级造价工程师、一级建造师等建设工程技术专业职业资格人员并注册,所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其担任相应中级工程师职务,并累计计算聘任时间,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二)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须按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员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甬人社发〔2019〕60号)文件要求,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一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方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高级工程师,钱江技能大奖获得者、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世界技能大赛银牌铜牌获得者、省“百千万”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工程中入选“杰出技能人才”的人员,可直接申报高级工程师,其所从事的防水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等建设行业职业(工种)应与建设工程相关专业对应进行申报。
二、申报范围和对象
在全市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建设工程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的资历一律计算到2023年12月31日,在此期限内已到达退休年龄的,不列入申报范围。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人员均不得申报。
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甬党〔2019〕74号)文件精神,在我市工作并由现工作单位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缴纳社保时间计算至申报当年12月31日)或企业总部在宁波,派驻或任命到外地分支机构,社保缴纳在外地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程序和条件申报相应职称。
三、申报要求
(一)坚持德才兼备。坚持把品德放在评价首位,强调政治表现、廉洁自律、道德品行。将技术创新、专利、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订、决策咨询、公共服务作为评价重要内容,特别关注长期工作在一线的优秀工程技术人员。
(二)落实继续教育要求。所有申报人员2019-2022每年度继续教育须满足90学时要求(其中每年一般公需科目及行业公需课合计不得少于18学时,专业课学时不得少于60学时),作为申报必备的前提条件。个别年度学时未达标的申报人员,可在个人系统申报前完成补充学习,获得相应学时。申报人员应从学时登记管理系统打印继续教育学时登记证明,通过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上传继续教育学时登记证明扫描件。
(三)事业单位评聘结合。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应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须在“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工资管理服务系统”中核定岗位),根据空缺岗位数和工作需要,在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推荐参加评审。
(四)适应建设工程全过程咨询、总承包模式改革。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或全过程咨询项目业绩可作为评审依据,其经历与能力的评价可按申报人员类别对应参照《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五)规范工程业绩等佐证材料。工程业绩证明必须要有申报人的名字,可以是设计资料、过程资料、竣工资料、评审资料,但是必须是有第三方证明的,如带图审章且含名字的设计图纸、有各方盖章的图纸会审签到资料、过程中有五方主体单位盖章的技术往来资料等。
凡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https://jzsc.jst.zj.gov.cn/PublicWeb/index.html#/)上已有工程项目及相关主持人(包括项目经理、总监)记录的、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https://kcsj.jst.zj.gov.cn/PublicWeb/index.html#/)上已有工程项目及相关主持人(包括项目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记录的,申报人员原则上须通过平台下载相关页面截图作为其工程业绩证明并上传管理平台。各地、各单位可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防止出现造假行为。
工程复杂程度划分参考详见附件1。其他业绩中,申报人员的专利业绩如通过专利权转让并变更发明人取得的,在评审中不予认可;工程建设团体标准是指国家级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颁布的标准;论文须为现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时间之后发表,要有封面、目录及正文内容等材料。
四、规范科研、科学技术奖和标准项的参与人数
明确科研、科学技术奖和标准项的参与人数限额(详见附件6),但工程业绩、工程奖和示范项参与人员,仍由评审专家根据申报人员提供的相关业绩佐证材料进行认定。
五、适当调整论文著作和专利项的分值权重
(一)论文著作项。现调整为:1.分值由10分降为5分;2.取消论文数量赋分;3.水平分由0-8分调整为0-5分,并按相关标准赋分(详见附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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