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建设监察支队、建设安质总站、建筑市场总站、城建发展中心、城乡发展研究中心、连接线公司,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市建筑业协会、市政行业协会、建设监理与招投标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全面贯彻省、市关于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决策部署,统筹发展和安全,深入聚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红线意识,推进安全隐患企业自查自纠,加强源头防控,有效防范和化解建筑施工领域各类安全风险,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为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安全稳定的基础环境,现就贯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高风险作业项安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底线思维、标本兼治、系统强化,指导督促我市房屋市政工程各参建主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断完善自我约束的内生机制,切实提高各方主体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自觉性、主动性;推动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高处施工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动火作业等高风险作业项的各项安全管控措施落到实处,有效预防和减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社会影响安全险情,坚决避免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确保我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主要工作
(一)严格落实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各开发建设、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建设监理、检测、监测等建筑业企业,均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开发建设单位应负安全生产首要责任,建筑施工单位应负安全生产直接责任,建设监理单位应负安全生产监理责任。要在全市房屋市政工程领域,全面建立以建设单位为主导、施工单位为主体、施工现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3.开发建设单位应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全过程风险管控制度体系,牵头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各方参建主体共同参与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机制,建立各方参建主体的考核评价体系,强化履约管理,及时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的各类问题。
(二)严格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
4.各建筑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等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他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5.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推动建立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逐级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等企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企业安全培训和责任制考核制度,签订责任书,完善明晰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6.落实建筑业企业带队检查工程项目制度。按照《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文件要求,各开发建设、建筑施工、建设监理等企业要规范建立对工程项目的检查制度;其中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带队检查一次;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每月至少带队检查四次,且时间不得少于其当月工作日的25%;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每月至少检查八次;以上检查均应由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记录存档。
7.落实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分析制度。企业负责人每季度应组织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主要工程项目负责人等,至少进行一次企业安全生产分析,研判存在的主要问题、薄弱环节、解决措施,并连同措施执行落实情况一并形成记录存档。
8.完善建筑业企业应急救援处置机制。各建筑业企业均应建立起完备的事故、险情、防汛防台应急救援、处置和信息报送机制,细化各类危大工程、高处施工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和施工现场动火作业的应急处置措施,企业层面每季度开展一次培训,每半年开展一次演练。
(三)严格落实工程项目部安全生产直接责任
9.开发建设、建筑施工、建设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实际,在工程项目部的基础上,组建项目安全管理联合协调机构。工程项目部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直接负责,企业要加强对工程项目部的管理。
10.工程项目部应建立健全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安全管理联合协调机构应明确开发建设、建筑施工、建设监理在工程安全管理上的具体责任,明确开发建设单位为第一安全负责人(单位),统筹协调工程项目部安全生产事项;建筑施工单位为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具体安全生产管理。建筑施工单位应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按工程规模和施工作业人数配备足量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其中,对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量在一万平方米(或5000万元)以下的,不得少于1人;工程量在一到五万平方米(或5000万到1亿元)的,不得少于2人;工程量在五万平方米(或1亿元)以上的,不得少于3人;各专业分包单位至少1人;劳务分包单位按人数确定。
11.建立工程项目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程项目的开发建设、建筑施工、建设监理等参建主体,应逐级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安全管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班组长、一般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定责任书,做好安全责任交底和签订。新进场一般从业人员严格落实“进企业、进项目、进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并做好人员信息登记和实名制管理。工程项目部应每月开展一次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形成记录存档。
(四)全面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
12.加强勘察设计源头安全指导。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必须“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涉及危大工程安全施工的指导意见。
13.加强开发建设单位安全统筹。工程开发建设单位应履行法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违法分包。要强化合同履约,保障合理工期和造价。现浇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工期不得低于规范标准要求,不宜少于7天/层;少于规定天数要求的,应制订专项施工方案并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一同组织专家论证同意。
14.加强工程安全风险分级防控。各工程项目部应按照省建设厅《建筑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实施细则》(浙建〔2021〕16号)和《宁波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实施细则》(甬建发〔2018〕169号)要求,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在项目正式开工前,对项目进行全面的安全风险排摸、辨识、评估,并落实“四色四级”管控措施,明确管控人员。对于一级风险(红色、由企业负责管控)和二级风险(橙色、由工程项目部负责管控)要列明清单,将风险内容、可能造成的事故、对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安全应急处置措施、防控责任人、责任人检查等信息形成动态清单,张贴在工地醒目位置(格式详见附件1)。三级(黄色)、四级(蓝色)风险分别由班组和作业人员自控,项目部监督指导。
15.强化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相关企业应根据住建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7号)、《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等文件要求,严格规范工程项目部的开发建设、建筑施工、建设监理等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其中,项目经理到岗率不得少于当月施工日历天数的80%,不宜少于90%;每名专职安全员到岗率不得少于当月施工日历天数的80%,不宜少于90%,且施工期间专职安全员每天到岗数量不得少于配备数量的50%。总监理工程师到岗率不得少于当月施工日历天数的30%,不宜少于50%。开发建设单位第一安全负责人到岗率参照总监理工程师执行。在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保障期间、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关键时间节点(如起重机械安拆顶升、大型机械设备架设、深大基坑开挖支护等),上述关键岗位人员应全员到岗在位,现场管理,与作业人员同步下上班。将“有施工作业必有人员现场管理”作为一条不可撼动的铁律落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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