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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文件
浙教基〔2018〕113号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小学放学后
校内托管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发改(物价)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解决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积极回应新时代广大家长的关切,着力解决小学“放学早、接送难”矛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有关做好课后服务的总体要求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一厅〔2017〕2号),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小学放学后校内托管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工作定位
开展小学放学后托管服务,是帮助家长破解因工作等原因不能按时接送学生难题、保障学生安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举措;是回应社会关切,解决小学“放学早、接送难”矛盾,综合施策破解中小学生校外负担过重难题,进一步增强教育服务能力、使人民群众具有更多获得感和幸福感的关键小事、民生实事。
小学放学后校内托管服务是指在学校完成正常的教育教学任务之外,基于学生家长自愿,针对确实有接送困难的家庭,由学生所在学校为主具体承担的具有公益性、非普遍性的托管服务。校内托管服务不属于基本公共服务范畴,但它是体现教育为民服务、政府为民办实事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大投入、完善政策,强化学校在托管服务中的主渠道作用,普遍建立弹性离校制度;学校要为有刚性需求的学生家庭提供基本的托管服务,努力做好让家长放心的事。
二、基本原则
(一)自愿申报原则。校内实施托管服务必须坚持学生和家长自愿原则。小学生是否参加放学后学校组织的托管服务,应由家长提出申请,自愿作出选择。
(二)统筹安排原则。校内托管服务面向特殊群体而非全体学生。学校托管服务对象审定坚持有条件准入、统筹安排,并优先保障留守儿童的原则。
(三)公益服务与成本分担相结合原则。校内托管服务坚持公益性。各地要根据托管服务性质,建立完善成本分担机制,采取财政补贴、收取服务性费用等相结合的方式筹措经费。服务性收费坚持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根据有关政策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核定标准,相应费用由学生家庭负担。对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参加校内托管服务的,各地可参照学生资助政策予以支持。
(四)公开透明原则。校内托管服务项目、服务对象范围、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要全面公开,自觉接受监督。
三、具体安排
(一)托管服务时间。小学校内托管服务时间原则上为下午放学后至当地机关、企事业单位下班时间。具体服务时间由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明确。
(二)托管服务对象。小学校内托管服务对象范围为放学后家长接送有困难、托管有需求的小学生。各地托管服务对象一般应按“家长申请、班级初审、学校核准、统筹安排”的机制确定。
(三)组班和人员配备。校内托管服务,根据实际人数组班,人数较少的可以跨班级跨年级统筹组班,每个托管班应至少安排一名教职工负责管理服务。
(四)托管服务活动内容。校内托管服务以学生自主活动为主,主要是组织学生在校园内自主阅读、课后作业、体育锻炼、社团活动等。学校面向全体学生的拓展性课程活动和部分学生参加的校艺术队、体育队等不属于校内托管服务范畴。
四、管理运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