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嘉兴科技城、湘家荡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
《南湖区省级金融创新示范区私募投资机构管理办法》已经九届区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
2021年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湖区省级金融创新示范区私募投资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南湖区省级金融创新示范区私募投资产业健康发展,规范私募投资类企业设立、登记、运营和监管,打造合规风险防控能力强、服务区域实体经济优的私募基金产业集聚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在南湖区登记设立并入驻南湖基金小镇(以下简称“基金小镇”)的私募投资机构,基金小镇范围外享受南湖区股权投资产业发展政策的企业一并纳入本办法监管适用范围。本办法生效前已经在南湖区落户的私募投资机构,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一并纳入监管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机构,是指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私募投资基金企业和员工持股平台企业。私募投资机构所从事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其中: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和私募投资基金企业应当依法经营,在完成工商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后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员工持股平台企业的合伙人或股东必须是持股标的企业的高管或员工,且企业设立的唯一目的就是受让标的公司股权。
第四条 基金小镇运营服务管理机构全程做好私募投资机构进驻基金小镇的基础管理服务工作;南湖新区管委会具体负责基金小镇建设管理,围绕产业定位做优服务品牌,私募投资机构所属主体具体做好企业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履行属地风险处置职责。区财政局(区金融办)负责做好全区私募投资行业发展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工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私募投资企业履行相应管理职责,负责私募投资机构的地方有条件备案,负责兑现私募投资产业发展奖励政策;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私募投资机构法定的信息披露及职责内的监管工作;区政务数据局(区行政审批局)负责私募投资机构的工商注册登记及涉及到的其他审批备案工作;区公安分局负责协助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牵头处置涉及私募领域非法集资案件,做好防范私募基金领域违法犯罪的法治宣传。
第五条 严格私募投资机构入驻管理,对申请入驻南湖区的私募投资机构均实行多部门联合会商审核,由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金融办)、区政务数据局(区行政审批局)、所属镇(街道)组成会商小组,会商通过后方可办理入驻。对申请会商审核的企业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设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要求所有股东及穿透后的实际控制人不得有失信行为和严重的法律纠纷,不得与高风险业务存在强关联关系;要求企业明确实际控制人和不低于2名高管,实际控制人必须信用记录良好、管理团队有过往成功的投资案例且无违法违规记录,高管需具备基金业从业资格和3年以上的投资经历;要求企业承诺完成设立后必须限期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未完成登记不得开展私募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