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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市政府令第29号 |
第29号
《临海市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七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二○○六年四月七日
临海市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确保重大活动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发挥重大活动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浙江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档案主要包括: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本市的公务活动形成的档案;
(二)国外领导人、团体及著名人士来临海参观、访问等形成的档案;
(三)省部级(含省部级)以上领导、台州市主要领导来临海视察、考察工作等形成的档案;
(四)省部级(含省部级)以上各部门在临海召开的各种重要会议等形成的档案;
(五)市委书记、市长的重要公务活动形成的档案;
(六)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举办的重大政治、经济、社会、科技、文化、外事等活动以及举行的重大庆典、纪念活动形成的档案;
(七)市委、市政府与其他城市之间开展的经济、科技、文化等交流往来活动形成的档案;
(八)重大自然灾害及抢险救灾,突发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处置活动等形成的档案;
(九)其它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活动、重大事件形成的档案。
这些重大活动形成的档案,其形式包括各种文字、图表、声像、题词手迹、标志性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对各类刑事案件的查处活动形成的档案,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将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遇重大活动由市档案局(馆)派人参加。
市档案局(馆)监督、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组织、承办重大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组织承办单位),在制订重大活动实施计划时应当同时制订档案收集方案,并明确责任部门和档案工作人员,具体负责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工作。
组织承办单位为两个以上的,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工作由承担主要工作的单位为主负责;其他组织承办单位及负责新闻报道等工作的单位,应当及时整理本单位在重大活动中形成的档案,并在活动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承担主要工作的单位汇交,特种载体档案可以交复制件。
第五条 市档案局(馆)加强与组织承办单位的联系,及时掌握重大活动的有关情况,督促、指导、协调组织承办单位收集、整理重大活动档案。
第六条 组织承办单位或者承担组织、承办主要工作的单位,应当自重大活动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市档案局(馆)移交重大活动档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移交档案的,须经市档案局同意。
组织承办单位或者承担组织、承办主要工作的单位可以保留重大活动档案的副本或者复制件。
第七条 重大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独立构成全宗,档案的编目、鉴定等工作,由接收档案的临海市档案局(馆)按照档案整理规则进行。
第八条 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重大活动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根据管理需要,市档案局可以依法采取代为保管、收购、征购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
第九条 重大活动档案应当依法向社会开放。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重大活动档案,自进市档案馆之日起满6个月向社会开放;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五)、(六)、(七)、(八)、(九)项规定的重大活动档案,自进市档案馆之日起满3个月向社会开放。依法应当保密的重大活动档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向市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重大活动档案的单位、个人,可以无偿利用其移交、捐赠、寄存的档案资料。并可以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意见,市档案馆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条 市档案局(馆)应当建立重大活动档案资料目录,编纂有关史料,加强档案信息化工作,并应当通过报刊和广播、电视、计算机网络等媒介以及陈列、展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已开放的重大活动档案,提高重大活动档案的利用水平。
第十一条 市档案馆向重大活动档案利用者提供档案资料时,应当用复制件代替档案原件;对具有重大保存价值的珍贵档案资料,不得提供档案原件。
第十二条 在本办法下达前已形成的重大活动档案,由各形成单位(承办单位)列出移交清册,与市档案馆联系商定移交办法。
第十三条 有关单位未按规定开展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的,市档案局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市档案局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归档、汇交档案的;
(二)未按规定向市档案馆移交重大活动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重大活动档案的;
(四)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重大活动档案的;
(五)档案工作人员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重大活动档案中,有前款第(三)、(四)项违法行为的,市档案局应当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抄送:台州市人民政府,台州市政府法制办,临海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4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