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一、政策制定背景
2022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先后出台《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和《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省、市现代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将村社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规范行动列入2023年省现代社区建设“十大行动”和市现代社区建设“十四大行动”重要内容,印发了《村社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规范行动专项工作方案》,明确要梳理完善并制定出台村社工作事项“负面清单”、村社组织出具证明“正面清单”“负面清单”等“三张清单”。
结合我市实际,市民政局牵头,会同市委编办、市委农办,联合起草《关于印发<宁波市村(社区)取消和禁入事项、出具意见(证明)和盖章事项清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经书面征求各区(县、市)民政局、编办、农办和市直相关单位意见建议,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9月28日正式印发《关于印发<宁波市村(社区)取消和禁入事项、出具意见(证明)和盖章事项清单>的通知》。
二、政策出台目的
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系列文件精神和省、市现代社区建设重要工作部署,推动健全基层减负常态化机制,切实促进村(社区)组织减负增效,提升村(社区)治理和服务居民群众能力。
三、政策重要举措
(一)明确宁波市村(社区)取消和禁入的事项清单,事项清单内的事项,村(社区)有权拒绝。具体事项为8个,主要涉及:
1.道路交通安全;
2.与辖区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3.未经上级党委政府批准开展的满意度测评、统计调查、数据普查;
4.以村(社区)为责任主体的行政执法;
5.行业管理;
6.招商引资、协税护税、经济创收、金融保险类业务销售、彩票发行等任务;
7.属于职能部门的走访任务和单独组织的考核评比活动;
8.国家、省和市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取消和禁入的其他事项;
(二)明确宁波市村(社区)出具意见和盖章事项保留清单,保留清单内的事项,可由村(社区)出具意见和盖章。具体事项为5类13个,主要涉及:
1.居住情况说明;
2.参与社区治理实践活动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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