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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政府令第2号)

2021-08-10 临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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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5月6日临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节省财政开支,促进廉政建设,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用招标的方式采购物资或服务的行为。财政性资金是指预算内资金及事业收入。

第三条  政府招标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采购物资、劳务和维修工程。凡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市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市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对政府招标采购进行监督。

第六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工作,规范管理和监督,建立政府采购中心,作为政府采购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政府采购工作。

第二章  招、投标参加人

第七条  招标人是指政府采购机构或经政府采购机构授权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招标人享受以下权利:

(一)     编制标底;

(二)     提出招标要求,确认招标文件;

(三)     组织招标,其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

(四)     确认招标结果;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投标人是指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竞争的单位和其它社会经济组织。投标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独立法人和经营资格;

(二)     与招标文件要求相适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三)拥有符合招标文件的资质证书和相应的工作经验与业绩证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和范围

第九条  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议标的方式。

公开招标按采购主管部门规定的方式身社会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并有至少三家符合投标资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邀请招标应当身三家以上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招标邀请书,并有至少三家投标人参加投标。

经公告或邀请,因符合投标资格的投标人不足三家,而导致投标无法进行的,可采用议标方式。

第十条  政府采购一物质财富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但有下列情形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     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     技术复杂或者特殊要求的;

(三)     经采购主管部门认可的。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实行招标:

(一)     单位价值台(套、件)一万元以上的;

(二)     同类商品批量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三)     价值一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

(四)     价值二万元以上的修缮工程。

第十二条  下列物资或服务不受本办法第十一条金额限制,应当实行集中招标采购:

(一)     公务用车及其修缮、保险和供油;

(二)     办公自动化设备;

(三)     医疗、教学设备;

(四)     政府公用物业的管理。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需采购的商品的劳务,凡任命本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项目,按照“必需、合理、节约、适用”的原则,编报采购项目审批表,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中心根据批准的采购项目,组织招标采购。

第十五条  招标程序:

(一)     发布招标公告(招标邀请书);

(二)     编制招标文件;

(三)     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四)     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有关问题;

(五)     组织评标工作机构;

(六)     制定评标原则、办法;

(七)     进行开标评标;

(八)     确定中标单位。

第十六条  招标人对投标人提供的资格预审申请书进行资格预审,其预审内容是:

(一)     有无独立签订合同的权利;

(二)有无完全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及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等有关情况;

(三)近期有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一)     投标人须知;

(二)     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质量、技术规格;

(三)     招标价格的要求及计算依据;

(四)     评标、定标的办法;

(五)     开标、评标的地点和时间;

(六)     主要合同条款;

(七)     投票保证金的数额;

(八)     交货、竣工时间;

(九)     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十八条  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或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均可参加投标。一个投标单位只允许提交一份投标文件。

第十九条  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一)     投标人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二)     投标项目方案及说明;

(三)     投标报价及价格明细表;

(四)     招标文件要示主具备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投标文件应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密封送达指定地点,招标人对收到的投标文件进行签收备案,逾期送达的不予受理。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投标人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或修改。

第二十一条  开标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以公开方式进行,由招标人主持,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单位代表参加。

第二十二条  开标时,由有关工作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当众启封,验证投标资格,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以及其他主要内容,并做好开标记录。

第二十三条  开标后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

招标人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及有关部门代表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比较并参考标底,综合评议,确定中标单位。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结果无效:

(一)     在投标中弄虚作假的;

(二)     在投标中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的;

(三)     与招标人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公平竞争的。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身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通知未中标单位,不退还投标文件。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不论是否中标,其投标活动中的设计等各种费用,一律自行负担。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在规定期限内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九条  因招标人、招标机构或者投标人过错导致招标失败或无效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条  招标投标双方签订合同后,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发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合同实施后,招标人要对招标采购进行检查,被检查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检查所必需的村料,不得拒绝。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对属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未按本办法执行的部门单位,将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凡在招标活动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行政经济、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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