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临民救〔2006〕7号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性社会服务制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建立城乡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性社会服务制度的通知》,现就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建立健全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性社会服务制度,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体现低保对象权利与义务对等关系,是为低保对象提供回报社会的有效方法。我们从事低保工作的同志务必要充分认识建立健全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性社会服务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抓好落实工作。
二、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和服务内容。村(居)民委员会是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性服务劳动的组织管理机构,要切实履行好职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此项工作的监督指导,把制度落到实处。公益性服务劳动的内容主要是社区及村范围内的保洁、保绿、保安、义务巡逻队等工作。
三、要注意工作方式方法。根据我市目前低保对象的构成情况,大部分是老弱病残和单亲家庭,在组织时,要区别不同对象,因人制宜地安排劳动,在校学生不安排参加村居公益性劳动。对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参加劳动的,必须持有医院出具的有效证明。
四、要建立公益性劳动的考勤制度。村(居)民委员会对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性劳动要建立考勤制度。并将参加公益性劳动情况作为继续认定低保对象是否享有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资格和核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参考依据之一,对凡符合参加公益性社会服务劳动条件,但拒绝履行义务的低保对象,应取消其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五、要建立公益性服务劳动的激励机制。对参加公益性服务劳动表现优秀的低保对象,各镇(街道)、村(居)委员会可以在保洁、保绿、保安等经费和集体经济收入中拿出一定的资金给予奖励,奖励所得不计入低保对象的家庭收入。
二○○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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