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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临安监[2008]90号 |
临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 件
临安监〔2008〕90号
关于印发《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的通知
市医化园区、各镇(街道)安监中队:
为进一步规范化工企业厂区动火作业管理,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HG23011-1999)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及时将文件转发给辖区内的化工企业,督促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注:若今后出台新的动火作业标准时,按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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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HG 23011 - 1999)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对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制定的。
??本标准的附录为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原化学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化工学会化工安全专业委员会技术归口。
本标准由吉林化学工业集团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镭。
本标准委托中国化工学会化工安全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
本标准不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在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改,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J 16 - 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注:按最新版本GB50016 - 2006)
·HG 23012 - 1999 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
·HG 23014 - 1999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动火作业
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3.2 易燃易爆场所
生产和储存的物品的场所符合GBJ16-87(注:按最新版本GB50016 – 200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 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4.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4.2 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4.3 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4 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5 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1 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2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符合5.1条规定的同时,还须符合以下规定。
6.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6.1 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6.2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动火所在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6.3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6.4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签字同意,另做具体处理。
6.5 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6.6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7.《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7.1《动火安全作业证》为两联,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分别以三道、二道、一道斜红杠加以区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格式见附录。
7.2《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7.3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24小时。
7.4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
8. 职责要求
8.1 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订、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8.2 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场监护。动火人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要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主管安全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动火前(包括动火停歇期超过30分钟 再次动火),动火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在单位当班班长呈验《动火安全作业证》,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8.3 监火人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
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
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它工作;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8.4 被动火单位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安全作业证》。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力。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8.5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8.6 执行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8.7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作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7.2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附录 (标准的附录)
动火安全作业证
动火地点:
动火方式:
动火执行人:
动火负责人:
动火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始 至 年 月 日 时 分 止
安全措施:
动火安全措施编制人: ??组织实施人:
监火人:
动火审批人:
特殊动火会签:
动火前,岗位当班班长验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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