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关于印发临海市“守合同重信用”农户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工商所(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合同帮农促进订单农业发展的意见》(浙工商同〔2008〕2号)和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市农业局关于全面开展订单农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临政办〔2008〕149号)精神,引导农户诚信履约,促进订单农业健康发展,依照《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管理办法》,结合临海实际,市局制定了《临海市“守合同重信用”农户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临海市“守合同重信用”农户认定管理
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信守约的社会风气,增强农户的诚信意识和合同意识,促进我市“订单农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参照《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我市农村中参与“订单农业”的种植户、养殖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守合同重信用”农户的认定,是指对依法经营、农业订单信用状况良好的农户予以认定、公示的一项活动,每年进行一次。
“守合同重信用”农户认定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把关。
申请参加“守合同重信用”农户认定活动,实行自愿原则。
第四条 市局统一负责全市“守合同重信用”农户的认定和公示活动。
第五条 “守合同重信用”农户认定程序:
(一)农户自愿向相关订单企业提出申请;
(二)相关订单企业向工商部门推荐;
(三)工商所初审、核实,当地镇(街道)签署意见;
(四)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五)市局对反馈的意见进行核查,做出是否认定的决定。
第六条 申请认定“守合同重信用”农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重学习先进知识并自觉指导实践,促进增产增收;
(二)具有一定的《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知识,有较强的信用意识;
(三)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连续两年以上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签约金额占经营额的90%以上,并且年订单金额在万元以上;
- 上一篇: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下一篇:关于印发《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