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文号:临安监[2008]31号 |
临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 件
临安监[2008]31号
关于印发《临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全生产举报制度》的通知
各镇、街道(园区)安监中队,机关各科室(大队):
现将修订后的《临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日
临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全生产举报制度
为充分发挥广大群众和社会舆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作用,及时掌握和处理群众举报、上级转来需调查处理的事故瞒报、重大事故隐患等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受理范围和内容
本市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安全设施、设备等存在较大的事故隐患、人员死亡瞒报或私自处理等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本制度的举报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受理原则
坚持依法办事、及时处理、认真落实、讲求效率的原则。
三、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采用来信来访、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形式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
邮寄通信地址:临海市东方大道163号,临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邮编:317000
电子邮件:lhajssc@126.com
传真:0576—85161165
举报电话:0576—85161169 85135938 85161170
四、举报受理
1、受理举报电话,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对于实名举报,初步审查认为内容不清的,可以请举报人补充情况,并为举报人保密。
2、对举报电话、举报信中举报人不愿提供姓名、身份、单位以及不愿公开自己举报行为的,应尊重举报人的权利。
3、对举报非我局职责范围的,应告知其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五、举报处理
1、受理举报职能机构要设立《群众举报案件记录表》和《群众举报案件调查表》,并建立相应的档案资料。
2、受理举报职能机构当接收到涉及安全生产举报电话、信函以及来访后,应先填写《群众举报案件记录表》,按规定和程序及时向局领导汇报。
3、受理举报职能机构自接到领导对《群众举报案件记录表》作出批示后,必须按规定对举报情况进行核实,一般举报案件限5个工作日办理完毕,并填写《群众举报案件调查表》;对情节特别严重、事故隐患重大或瞒报人员死亡事故,按照有关规定的时间办理完毕。
4、对上级转来需调查处理的事故瞒报、重大事故隐患的案件由受理举报职能机构会同其他有关职能机构办理。
5、凡收到受理的安全生产实名举报电话、信函处理完毕后,由受理举报职能机构向举报人进行反馈。凡收到上级或有关部门转来的举报信函,办理完毕后,以书面形式向责成办理部门报出有关调查处理报告。
主题词:安全生产 举报制度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