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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临安监[2008]32号 |
临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 件
临安监[2008]32号
关于印发《临海市安全生产重大具体行政
行为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备案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大队):
??现将修订后的《临海市安全生产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备案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日
临海市安全生产重大具体行政行为
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备案制度
??一、安全生产重大具体行政行为报备案制度
(一)重大具体行政行为报备案的内容及时限
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对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自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10日内报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制工作部门备案。
根据《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九条之规定,对公民处以5千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吊销许可证或者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按月报临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
(二)案件承办人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1、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临海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办案程序》第二十九条的要求制作份数);
2、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
3、受理备案的法制工作部门认为应当报送的其他材料。
(三)局法制工作部门负责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报备案工作。
二、安全生产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备案制度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本局依据法定职权和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并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政策规定相抵触,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越权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行政执法事项。
(三)局属各科室(大队)依照法定职权和按照规定程序组织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局属各科室(大队)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后,送局法制工作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
(五)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审核后,提交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
(六)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局长签发后,由起草科室(大队)将文件正稿电子版送局办公室在局门户网站公布。
(七)行政规范性文件出台后,起草科室(大队)将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一式三份(附电子版)、制定说明一式两份一并送交局法制工作部门统一报送临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和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制工作部门备案。
主题词:安全生产 行政执法 报备案 制度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