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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临安监[2008]29号 |
临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 件
临安监〔2008〕29号
关于印发《临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大队):
现将修订后的《临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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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年四月十日
临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临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的实施行为。
第三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临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理申请属于本局职能范围的行政许可。
第二章 行政许可公示制度
第六条 临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将行政许可事项在受理场所和相关网站及政务公开柜窗上公开公示。公开公示行政许可事项的内容包括:
(一)依法确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二)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
(四)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五)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行政许可受理制度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按公示的材料种类、数量、内容和格式提交申请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有权拒绝提供与其申请的许可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九条 受理行政许可工作人员的职责为:
(一)接受申请人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咨询,对有关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二)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登记或信息输入;
(三)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通知申请人决定受理、不予受理、补正有关材料;
(四)将受理的申请材料转达局相关办理科室;
(五)负责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结论和相关证书、材料;
(六)对能够即时办理的许可事项即时作出处理决定;
(七)涉及行政许可申请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 行政许可申请审查、审核制度
第十条 受理机关接受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机关管理范围;
(二)申请事项是否符合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
(三)申请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交了符合规定数量、种类的申请材料。
(四)申请人提供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
(五)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有不符规定和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受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审核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该项行政许可申请。
受理、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者《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第十二条 办理科室根据许可项目的有关要求,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按内部工作程序或报局负责人审签后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三条 对于情况复杂或者重大的许可事项,经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按工作程序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四条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由办理科室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五条 办理科室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办理人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办理科室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十七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办理科室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有关听证的具体程序按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执行。
第五章 行政许可决定统一送达和公布制度
第十八条 对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送达申请人。
第十九条 经审查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不准予行政许可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作统一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送达申请人。
第二十条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可以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告知申请人领取等方式,并制作送达回证,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 对于行政许可的所有申请、决定及相关批文、材料,建立台帐制度,统一装订归档。
第二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以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个法定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制作《行政许可延长审查期限通知书》送达申请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有关行政许可证书、材料送达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对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诺三个、五个、十个、十五个等工作日办理的许可事项,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完成。有特殊情况在规定的时间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五日,并制作《行政许可延长审查期限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准许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临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立行政许可监督举报电话:85389108 85135268。凡对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举报,由办公室转有关责任科室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反馈给举报人;对本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举报,根据《临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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