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条 为规范文化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文化行政许可申请审查是指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通过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材料的形式、申请材料真实性、申请行政许可事项与他人的利益关系等依法进行审查和调查,提出审查意见的过程。
按照《文化听证规定》应当组织听证的,按该规定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笔录提出审查意见。
审查意见是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依据。
第三条 主管部门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的资格条件;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
(四)申请材料是否真实;
(五)授予申请人行政许可后,是否会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
第四条 主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的,应按照下列要求进行调查或者实地查看。
(一)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
(二)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应当首先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三)工作人员有权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文件、资料和作出说明。
(四)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关系人提出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由被调查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并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五)工作人员认为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验的,应当邀请有关组织或者人员参加,并制作勘验情况和结果笔录。勘验情况和结果笔录由勘验人员、见证人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