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文号:临建规[2007]89号 |
为推进我局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工作,建立行办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以服务经济建设为核心,以解决党政机关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等问题为重点,坚持为人民服务、为基层服务的原则,不断提高行政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强化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树立“实干、高效、公正、廉洁”的政府形象,促进领导班子建设和党政机关队伍建设。
二、政务公开的基本原则和依据
政务公开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实事求是,便于群众监督的原则。除保密事项外,机关办事的政策、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办理程序、办事结果和容易产生不廉洁行为的环节都要实行办事公开制度。凡是公开的内容都要以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为依据。
三、政务公开的内容
根据建设规划局工作实行政务公开的内容是:
1、重大决策公开。凡涉及机关机构设置、重大大事变动、执行年度工作计划等重大事宜,要向职工公布,同时接受社会监督。
2、财务收支公开。按照中央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收支情况,同时每季度向本单位职工报告财务支出使用情况。
3、政策公开。把建筑施工、城市建设、乡镇建设的有关政策和行政许可内容公布于众,便于人民群众和企业掌握、了解和监督。
4、办事程序公开。把资质审批、质量监督、工程招投标、职称评定等办事程序向群众公开,提倡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要防止互相推诿,不负责任的工作态度,简化办事程序,方便基层群众。
5、办事时限公开。受理承办某事项后,按规定向当事人告知办事的时限,一般事项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处理完毕,特殊情况向当事人说明,提高办事效率,增强公仆意识。
6、办事结果公开。党政机关承办的与企业和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在处理完成之后,要将结果及时公开。
7、收费依据和标准公开。行使政府职能的有收费权的事业单位,要将收费依据和标准公开,要依据有关政策规定收费,增强透明度,避免随意性。
8、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招标投标。
四、政务公开的形式
1、设立公开栏。将政策、收费依据、罚没依据、收费标准、罚没标准、办事的程序、办事的时限、办事的结果公布于众。
2、利用新闻媒体,向社会各界进行宣传报道。
3、设立政务公开意见箱和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批评。
4、利用各种会议通报本单位重大事项、决策和财务收支情况。
五、达标的标准
1、可操作、可实施的工作方案。
2、有保证公开的配套制度。
3、有实施公开的载体和阵地。
4、有日常管理组织。
六、政务公开的监督检查
1、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应加强对系统各单位实施政务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2、政务公开工作应纳入机关工作人员年度工作目标的考核内容。
3、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应健全有效的政务公开工作监督制度,实行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保证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广泛性和时效性。
4、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监督体系,聘请社会各界为政务公开监督元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监督小组或监督员会议,每半年向政务公开监督员通报全局政务公开执行情况。
5、对政务公开的内容不突出,有失实情况的,领导小组要及时明确指出,并督促有关科室、有关单位按规定要求予以公开。
6、对涉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要督促相关单位按阶段分步骤进行公开。
7、纪检监察部门应通过设立举报电话、监督信箱等渠道履行职责,对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8、对拒不执行政务公开监督的意见或建议,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将按责任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违反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方可制订)。
七、政务公开相关制度
(一)考核与奖惩制度
1、将政务公开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其结果作领导干部奖惩依据;
2、对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优秀单位和成效显著的同志应予以表彰、奖励;
3、对不按规定实施政务公开的单位、部门和领导干部,应予以通报批评和责令整改,同时取消其评选先进的资格;
4、对推行政务公开工作消极、措施不力的领导干部,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采取必要的组织处理措施;
5、对拒不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或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弄虚作假等违纪行为的干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二)廉政建设制度
??1、廉政建设五制度
??(1)坚持以“三个代表”为主要内容的党性党风教育,牢固树立“实干、高效、公正、廉洁”城建八字方针,自觉履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2)认真贯彻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做到执政为民,依法行政,秉公办事,当好公仆。
(3)坚持“月廉政教育日”制度,利用正反典型案例、电教片、上党课等形式,对党员干部适时开展教育,做到警钟长鸣。
(4)坚持“述职述廉”制度。各级党委、总支、党支部书记负责人每年在规定范围内述职述廉一次。科室和基层负责人每年向局党委报告本单位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和个人廉洁自律执行情况。
(5)坚持“政务公开”制度,加强在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办事依据、收费标准公开的同时,要在单位人、财、物的使用和各种项目审批、收费处罚等重点公开。及时掌握公开群众和职工关心的热点问题,不断深化公开范围,定期公开内容,完善联席会议,增强办事透明度。
2、行为规范十不准
(1)不准在行使行政审批和罚没过程中搞权钱交易;
(2)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
(3)不准参与经商和利用职权在管理范围推销物资和承接业务,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
(4)不准收受下属及服务对象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坚决杜绝吃、拿、卡、要等现象;
(5)不准用公款相互宴请,大吃大喝和接受服务对象提供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6)不准到企业和单位报销应由本人支付的个人费用和通讯话费;
(7)不准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和封建迷信活动;
(8)不准接受有行使职权关系的单位、个人考察旅游或以开会、考察、培训等名义变相公费旅游。
(9)不准借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乔迁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10)不准用公款学习驾驶技术。局党、政班子成员杜绝驾驶公车,局机关科室和下属单位党、政班子成员未经批准一律不得驾驶公车。
(三)车辆管理制度
为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坚决遏制公车使用管理中违纪违规现象的发生,加强对本局车辆的管理,确保车辆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1、用车管理
(1)局内所属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统一调度。
(2)在保证局领导用车的情况下,凡在市内因公需要用车的科室负责人,经办公室确认方可出车。科室负责人去市外因公出差的,原则上不予派车,如确因情况特殊,须经局长批准。严禁擅自用车。
(3)上级机关来人,确需用车,由对口科室负责人提前一天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局长同意后,由办公室派车。
(4)严禁公车私用。确因急事需要用车时,由办公室报局长批准。凡公车私用造成事故的根据临市委办[2006]94号文件第六条规定,一律先停职后处理。
(5)车辆实行驾驶员专人负责。未经组织安排,驾驶员不得私自出车,不得把车辆交由领导和他人驾驶,也不得将车辆钥匙配制给领导,一经发现,驾驶员作待岗处理。驾驶员不出车时,要在车队办公室值班。平时车辆必须停放在局指定车库对号停放,不按规定入库存放的车辆,发生车辆损坏或被盗的,驾驶员本人全部自负损失。
(6)节假日用车。所有单位双休日节假日期间出车,必须向局办公室先提出申请,同意后方可出车,未经批准不准擅自出车。驾驶员双休日手机必须开通,随叫随到,确保领导用车。
(7)车辆保养。驾驶员必须做好车辆保养,保持车辆整洁,切实执行出车前、后的安全检查工作,确保行车安全,凡发生事故必须立即报告办公室。
2、费用报销
(1)专职驾驶员(机关小车班)的出车补贴,实行车公里补贴的办法,每公里补贴按市财政标准执行。
(2)车辆修理。驾驶员要先列出修理项目,经办公室(或专人)审核后,报局长审批同意方可到市定点厂家修理(途中修理除外)。不得在定点以外车辆修理和购买配件,否则不予报销。
(3)燃料费用。由办公室统一办理到市定点的加油站加油(长途在外除外),加油实行一车一卡,报销时须带加油站计账单。严禁驾驶员将非本单位车辆用油纳入本单位报销,违者严肃查处。
(4)车辆保险。一切车辆保险到市定点的保险公司由办公室或专人负责统一办理。
(5)费用管理。驾驶员各种开支费用由负责管理车辆人员签字,财务审核,局领导批准予以报销。费用开支实行“一车一帐”,定期公开,每季在单位公开一次。
(6)驾驶员必须遵守《道路安全交通法》规定,严禁违章驾驶,违章罚款一般不予报销,特殊情况下违章报销罚款,须经局长批准。
3、局属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四)经费使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经费使用管理,做到有章可循,规范手续,节约开支,公平合理,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1、差旅费
出差必须严格把关,报销从严掌握。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事先必须报经有关领导批准。差旅费的报销,严格按照临财行[2002]10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出差途中的餐费一律不得报销。
出差伙食补助费,按自然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标准省外为25元,省内(出市)为15元,市内为9元。
出差在外出租车费报销,省外每人每天15元,凭据报销;省内每人每天10元,凭据报销。
住宿费报销标准:
(1)省外出差,每人每天150元;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20元;市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
(2)超过限额部分个人自负20%,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给予报销。
(3)参加与工作对口的电大、函授、进修、职称考试,需经局领导批准,取得学历和职称后,其学杂费方可报销,其住宿费按公差额度的50%,凭据报销,超过部份自负,不报出差补贴。
出差人员报销,先由计财科审核后,再报有关领导审批。
2、招待费
招待费用开支必须从严掌握,严格把关。根据工作需要,确需招待的,先填报《招待费审批表》,由办公室统一安排,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
招待费标准一般控制在人均80元。接待来客应尽量安排在局食堂就餐。
招待时尽量减少陪同人员,一般由局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参加。
3、固定资产及设备购置
各类固定资产和设备购置应由科室提出计划,分管局长同意,报局长审批后,方可购置,并办理入库登记保管领用手续。每年由办公室、计财科联合进行检查核对。
4、日常办公经费
各科室日常所需办公用品,统一由办公室订出购置计划,报经局长批准后,按计划采购登记领用。
临时急用物品购置,须按财务报销审批权限审批,方可购置登记领用。
政治、业务学习资料和报纸、杂志订购,根据上级规定和实际需要,从严从简掌握,经局长批准后订阅,由各科室统一保管使用。
各类文件资料的邮资管理,由办公室统一购买邮票,使用人按需登记领用。
召开各种业务、工作会议的,召集单位或召集人须事先提出开支方案,报局长审批。
5、医药费
医药费报销严格按规定标准执行。
6、劳保和福利
劳保和福利的发放,由局领导确定后,再发放。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擅自发放。
7、所有开支报销票据,必须有三人(经办人、科室负责人、审批领导)以上签字方可报销。
8、各种“规费”收入,严格按照规定标准收取。
9、局属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五)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城建资金的管理和城建资金项目使用过程的全面监督和管理,提高城建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局的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城市建设资金的范围包括:(1)每年年初预算安排的城建资金项目;(2)市政府专项拨款用于城市建设的工程项目。
2、城市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它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规划编制、园林绿化建设、环卫设施建设项目等。城建资金不得转移和挪用。
3、城建资金每年年初必须立项并列入财政预算安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使用,不得随意改变用款项目,超计划项目须经市政府批准后列入明年追加。
4、城建资金工程项目的管理
(1)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
①凡列入城市建设工程的项目都必须根据(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达到招标投标起点额度的工程,都要严格实行公开招投标。对于未达到招标起点额度的工程,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按程序自行组织公开承发包。因特殊时间或条件限制,难以按程序公开发包,报经分管领导同意,经班子集体讨论发包,禁止变相肢解分包。
②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工程项目合同签订之前,必须附上合同中标书或交易见证书。签订工程合同,须有经办人,业务科室或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局监证确认后方可承发包合同。合同一式三份,施工单位、财务各一份,单位自存一份。
(2)工程款预付管理
①工程款预付前,施工单位必须报送工程进度统计报表,报业务科室和计财科各一份,经业务科室、计财科根据合同要求对工程进度进行审查,并提出支付意见。
②预付工程款票据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报经领导批准,财务对施工单位的票据复核后予以支付。
(3)工程验收与决算管理
①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监理、勘察、施工单位、该项目管理人员和决算审核等相关人员参加,按照合同对该工程的质量、数量进行实地验收。
②工程竣工决算严格按照验收、决算、审核、审价四个程序实施,建设单位编制决算前应组织项目管理、决算、审核、施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参加进行实地验收,认真复核工程的质量和数量,复核决算定额适用是否合理。
③因特殊地理条件及其它原因在合同约定以外追加的工程量,依据项目变更批准联系单经实地验收进行决算,隐蔽工程依据变更批准联系单和经双方签字的现场施工记录予以决算。
④工程经验收、决算、审核后,送中介机构(财政或审计)审价,审价确认后工程决算书送计财科一份。
⑤计财科依据审价确认的工程决算书和票据,经经办人员、单位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审批后支付工程余款。
5、工程实行报告备案制度管理
根据市政府临政发(2003)183号文精神规定,建设单位在工程立项、招标、预(决)算等环节应向纪检监察组织报告备案。部门投资额在30万以上的工程,部门下属单位投资50万元以上的工程,报市纪委监察局备案。部门投资额在30万以下的工程,部门下属单位投资在50万以下的工程,报主管单位纪检组织备案。
6、城市规划项目经费管理
(1)规划项目合同的管理
城市规划项目的实施,本着公开竞争,择优选择的原则确定设计单位签订项目合同。合同经办人,业务科室负责人签字,报局长签字确认后方可生效。经签订的合同送计财科一份,作为支付依据。
(2)设计费用的支付
经办人,业务科室负责人必须对项目的设计进度进行管理,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审查项目设计进度,签署意见送计财科审核,计财科根据合同及项目设计进度情况,提出支付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支付项目设计费。
(六)效能建设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指示精神,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和行风升位工程活动,经研究同意,现就机关效能建设制定以下规定。
1、岗位责任制
岗位责任制是指各科(室)按照“三定”方案确定的局总体职能、科(室)职能和职位说明书,明确职能分解后每一岗位的职责、任务和目标,并要求落实责任的制度。具体要求:
(1)原则:
①因事设岗、职责分明;
②权责一致、任务明确;
③责任到人、便于考核。
(2)领导岗位要求
领导岗位实行一岗双责,既要抓好科(室)业务工作,也要抓好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和廉政建设。
(3)主要内容:
①科(室)的主要职能;
②科(室)监督电话;
③设置岗位,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通过各种渠道对外公布;
④建全岗位责任制检查和年终考评制度。每个岗位责任人要把履行岗位责任的情况纳入年终个人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接受评议;
⑤办公室负责检查和考评各科室岗位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2、服务承诺制
服务承诺制是指机关各科(室)就实施政务公开内容作出承诺的制度。具体要求:
(1)各科(室)要根据职能建立服务承诺制度。按照科(室)职能,凡属本科(室)政务公开事项,都要对办事时限、办事程序、办事条件、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作出承诺。
(2)各科(室)要在醒目位置张贴服务质量标准、办事程序、办事时限承诺和投诉电话,使服务对象清楚明了。
3、限时办结制
限时办结制是指机关各科(室)和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提出办理的事项,在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前提下,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结束的制度。具体要求:
(1)对服务对象提出的属于职责范围内的行政许可项目,必须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一般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2)对于非行政许可范围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党务、政务,也要按照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要求,尽量缩短办理时间,提高工作效率,根据科(室)实际提出受理事项的办结时限,并告之服务对象。
(3)各科(室)要热情主动地接待服务对象。对于不符合政策规定或因其它原因不能办理的,要耐心说明理由和原因。
(4)各科(室)要明确各办理事项的责任人,并建立限时办结事项登记制度。
4、首问责任制
首问责任制是指第一位接受群众来访、来电、来信或到本局办理公务、联系事务、反映情况等的机关工作人员,负责现场及时处理或引导办理有关事宜的制度。具体要求:
(1)第一位接受来访、来电、来信办理公务、联系事务等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按岗位职责、业务分工或领导交办的具体经办人员为该事项的承办人。
(2)首问责任人的基本责任是负责将该事项转到承办人手中。承办人不在岗的,由首问责任人代为接收,负责转办;承办人不明确的,由首问责任人接收后报科(室)领导审定。
(3)承办人负责将申办事项的办理情况、办理结果及时答复给申办人,并做好办理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凡作出否定处理、不予受理的,应及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5、AB岗工作制
AB岗工作制是指岗位责任人经批准不在岗期间,有明确的备岗责任人代替其履行职责的制度。具体要求:
(1)各科(室)根据本科(室)岗位设置情况,确定A岗、B岗责任人,明确相应职责,并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备岗责任人进行业务知识培训。
(2)A岗责任人不在岗时,必须提前向B岗责任人做好工作交接。B岗责任人在顶岗期间,要同时做好本岗和A 岗主要工作,并兼有A岗的职责权利,对执行A岗工作结果负有相应责任。
(3)AB岗责任人执行AB岗工作情况列入机关干部岗位责任制考核内容。
6、窗口部门一次性告知制
窗口部门一次性告知制是指局机关职能科(室)、市政府办事大厅建设规划窗口在接受办事人员咨询时,将所需材料和手续应一次性告知的制度。具体要求:
(1)当办事人员咨询或办理的事项属于本人业务范围时,必须按规定一次性清楚地告知咨询事项的办理程序、有关手续、所需资料、如何办理、办理时限等,并提供相应的申请表格和材料;办事人员咨询或办理的事项不属于本人的业务范围的,则根据首问责任制的原则办理。
(2)对待办事人员应态度和蔼、礼貌热情、耐心细致,不得与办事人员争吵。
(3)能一次性告知清楚而未告知清楚的,给办事人员造成不便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
7、失职追究制
失职追究制指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故意或存在重大过失,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的制度。具体要求:
(1)失职的种类
①不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贻误工作,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②对分管范围内工作人员效率低下,作风恶劣,违纪、违规问题长期失察、管理措施不力或放任不管的;
③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事故或国家、集体财物被盗窃、诈骗、浪费,造成较大损失的;
④工作作风拖拉、办事不力、推诿扯皮、故意刁难,造成国家、集体和个人经济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⑤工作时间擅离岗位,造成工作失误并产生严重后果的;
⑥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徇私舞弊、收受或者变相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⑦其他失职类错误。
(2)失职的追究和处理办法
①工作人员因失职但未造成损失、未构成违法、违纪的,视情节给予诫免教育或告诫处理。
②工作人员因失职造成损失的,按《国家公务员奖惩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如失职人员为中共党员,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追查责任。
③工作人员因严重失职造成国家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④在追究工作人员失职责任的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的责任。
(3)违反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追究
工作人员如违反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AB岗工作制、窗口部门一次性告知制等有关机关效能建设规定的,视情节轻重,按《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严肃处理。
(4)因工作失职或违反机关效能建设的处罚
①被检查发现违反局学习制度、考勤制度、车辆管理制度、廉政制度,情节较轻的,第一次扣除本人当月目标考
核奖。屡次违反,加重处罚。
②被上级检查发现,虽未通报处理,但情况属实,造成影响的,按照效能责任追究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口头效能
告诫,扣除本人当月目标考核奖外,并扣除其年度目标考核奖总额的5%;
③被局里书面通报(曝光)或处分的,除按效能规定扣发月目标考核奖外,并扣除其年度目标考核奖总额的10%;
④被临海市或台州市建设规划局书面通报(曝光)或处分的,除按效能规定扣发月目标考核奖外,并扣除其年度目标考核奖总额的30%;
⑤被台州市以上通报(曝光)或处分的,除按效能规定扣发月目标考核奖外,并扣除其年度目标考核奖总额的50%;
(注:工作人员指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工及事业单位管理的企业职工)
(七)政务公开监督制度
为确保建设规划局政务公开工作健康有效地开展,切实改进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益,增强公务员的责任感,特制订本监督制度:
1、成立局政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对局政务公开永久性、连续性、真实性、规范性的监督。
2、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监督工作制度。政务公开监督小组对局机关和各科室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日常监督,每季召开一次会议,每半年开展一次检查活动,年终进行总结表彰。
3、特邀政务公开义务监督员。聘请本系统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代表担任本局政务公开义务监督员,及时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局政务公开工作的透明度。
4、自觉接受市人大、政协和监察机关的监督。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市监察机关领导,不定期对本局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5、设立投诉电话和意见箱,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投诉电话:5382021,意见箱设在建设大楼二楼政务公开栏旁。
6、实行政务公开工作奖惩制度。局机关工作人员在政务公开中表现突出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办事纪律的,将按《建设规划局政务公开考核奖惩制度》中有关的规定进行处罚。
(八)违反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为加强政务公开的管理、考核和监督工作,认真执行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保证政务公开顺利实施,进一步搞好行风建设。根据全市政务公开考核工作要求,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建立违反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1、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责任范围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属于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应追究其责任。
(1)该公开而不公开的;
(2)对公开办事内容该办而不办的;
(3)违反办事程序的;
(4)超过办事时限的;
(5)违反收费规定的(该收不收、少收或超标准收费);
(6)违反办事纪律、办事规范的;
(7)不履行工作人员职责的;
(8)违反有关政策,超越办事权限的;
(9)其它违反政务空开的行为追究责任的。
2、违反政务公开制度责任的认定程度
对于群众举报的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以及特邀监督员明查暗访、上级主管部门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问题,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认定和处理。
(1)责任认定分工
市局接到违反政务公开的投诉、举报后,对一般性问题转由各科室、各单位调查处理,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重要问题由局党委与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联合调查处理。各科室、各单位对投诉举报本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的问题,应认真查处。被举报人所在单位要积极配合调查工作。
(2)调查核实。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牵头,会同人事、纪检等有关科室对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问题进行调查。
(3)认定处理
经查证问题属实且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将会同人事、纪检的调查材料及认定意见,一并报局党委审批。
(4)备案
实行政务公开的部门在考核或自查中发现的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问题,由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备案。
3、违反政务公开制度责任的追究处理
对于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应追究其责任,并视情节轻重,按如下办法处理:
(1)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处室给予经办人员批评教育:
①工作态度不好,对有关单位和群众询问有关事项不耐心解释的;
②在规定的工作期限内,对符合政策规定且资料齐全、手续完备者未能及时办理的;
③对资料不齐全,手续不完备,但没有向对方一次性解释清楚而造成前来办事人员再次往返的。
(2)经查实,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经办人员和所在处室主要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并扣除当月岗位责任奖:
①对外来办事人员态度恶劣的;
②在规定的工作期限内,对资料齐全、手续完备且符合政策规定的,造成前来办事人员往返两次未能按时办理的;
③对资料不齐全、手续不完备的,但由于没有向对方解释清楚,造成前来办事人员三次以上往返的;
④需呈报上级研究是事项,因工作责任性原因而搁置延误造成不良结果的;
⑤工作消极推委,不负责任或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错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⑥在工作中发生错漏,又不及时纠正,或无故超过规定的工作期限,有关单位和群众举报不满的。
⑦有吃、拿、卡、要行为的。
(3)经查实,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扣除当事人及所在处室主任负责人和局分管领导全年岗位责任奖,对当事人视情况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①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给单位和群众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②在工作中,违反政策法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4)凡实行目标责任制考核的科室和单位,对违反政务公开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人,还应按考核办法中与经济利益挂钩的规定予以处理。
4、投诉处理程序
如有违反建设规划局政务公开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可向各责任处室投诉,由责任处室负责在三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处理并把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如对责任处室的处理不满意的,可向建设规划局政务公开办公室投诉。电话:85382021。受理后一般在三个工作日内(情况较复杂或严重的一周内)把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对市建设规划局处理不满意的,可向市公开办投诉。电话85111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