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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社会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2021-08-10 临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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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救助体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65号)和浙江省民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救助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民低[2004]223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医疗救助的范围和对象

 

(一)户籍在临海市范围内的城乡困难居民。

 

1、持有效《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困难户救助证》的家庭成员和重点优抚对象(“三老”人员)。

 

2、年人均收入虽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上,但因患各种重大疾病严重影响基本生活的困难家庭中的常住成员。

 

3、政府认为需要救助的人员。

 

(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急病人经“110”社会联动护送到医院,由医院救治后确实没有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人员(包括群众直接拨打市级以上各大医院急救车接送救治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急病人)。

 

第三条  医疗救助的标准

 

(一)低保户(包括特困职工、重点优抚对象和“三老”人员):在市医保机构认定的医院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各类医疗保险报销、单位报销、补助或赔偿之后,在一个自然年度(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内医疗费用个人自负部分予以医疗救助。按下列标准分段救助:5000元以下救助25%;5001元至50000元救助35%;50001元以上部分按40%救助。年度内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30000元。

 

(二)低保边缘户:在市医保机构认定的医院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各类医疗保险报销、单位报销、补助或赔偿部分之后,在一个自然年度(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内累计医疗费用个人自负金额超过3000元的予以医疗救助。按下列标准分段救助:3000元至50000元按20%救助;50001元以上部分按30%救助。年度内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30000元。

 

(三)参加医保的其他救助对象,在市医保机构认定的医院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各类医疗保险报销、单位报销、补助或赔偿部分之后,在一个自然年度(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内累计医疗费用个人自负金额超过30000元的予以医疗救助。救助标准:30000元以上部分按15%救助。年度内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30000元。

 

(四)未参加医保的其他救助对象,在医院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各类医疗保险报销、单位报销、补助或赔偿部分之后,在一个自然年度(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内累计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负金额超过50000元的予以医疗救助。救助标准:50000元以上部分按15%救助。年度内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30000元。

 

(五)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病人经“110”社会联动护送到医院诊治(包括医院急救车直接接送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急病人),其无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先由医院垫付,次年根据“110”交接单和药费的实际开支情况,经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调查核实后,给予补助。

 

(六)低保对象纳入农村居民医疗保障后,个人缴费部分在市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

 

(七)各镇(街道)敬老院、市福利院集中供养的五保(三无)对象的医疗救助标准,由市民政局视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八)对因病致贫户(指因患恶性肿瘤、尿毒症、慢性再生性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等重大疾病或进行器官移植的对象),在享受当年医疗救助后,其基本生活仍有较大困难,经市社会救助管理中心调查核实,市社会困难居民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可以再酌情救助。

 

(九)重点优抚对象(“三老”人员)在享受医疗救助(补助)后,自负医疗费用仍有困难的,经市社会救助管理中心审核,市社会困难居民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可以再酌情救助。

 

第四条  医疗救助的申请和审批

 

(一)申请。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应当在6月底前或12月底前,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本人身份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困难户救助证复印件;

 

2、必要的病史材料和医疗诊断书;

 

3、当年度已支付的医疗费用收据(另附门诊或住院费用清单复印件);

 

4、已参加农村医保、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领取(或已报销)的补助凭证或自负部分的证明材料;

 

5、慈善总会救助情况证明或有关企业单位等赞助情况说明材料。

 

(二)审核。镇(街道)社会救助管理所收到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社会救助室),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进行公示,在申请表中填写医疗支出金额、农村医保或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已领取的补助金额以及初步救助意见,报市民政局审批。

 

(三)审批。市民政局对镇(街道)上报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复查审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将批准意见通知镇(街道),由镇(街道)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对准予医疗救助的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五天。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将有关材料退回镇(街道),由镇(街道)通知村(居)民委员会及申请者本人,并说明理由。

 

(四)救助。经公示无异议后,市民政局以镇(街道)为单位,下拨医疗救助金,由镇(街道)负责发放给救助对象。



(五)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急病人认定。“110”接警人员接到危急病人报警救助,组织人员护送危急病人到医院,由医院组织抢救,“110”护送民警和医院接收医生办好交接手续。诊治医院在实施抢救的同时,了解危急病人的身份,属本地人员的及时通知家属,属外地籍的,告知民政部门。(由群众直接拨打市级以上各大医院急救车接送救治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急病人,也按此规定执行)。



第五条  医疗救助以现金补助为主的方式进行,也采取发放医疗救助卡等其他方式进行。

 

第六条  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享受医疗救助:

 

1、农村医保、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支付范围以外的费用;

 

2、由于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违法、犯罪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3、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赔付责任人应予支付的医疗费用;但经法院强制执行后,因赔付责任人无力支付而终止执行的除外。

 

第七条  医疗救助对象患特种传染病,如鼠疫、霍乱、艾滋病、肺结核、非典型肺炎、禽流感、血吸虫病等,救治费用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医疗救助资金的来源和管理。

 

(一)医疗救助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和社会筹集组成,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

 

1、财政预算资金。市财政局应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安排医疗救助资金,每年按不低于人均3元的标准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2、社会捐赠及其他资金。

 

(二)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兼顾”的原则,市财政设立专户管理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结报,严禁挪用和虚报。

 

第九条  医疗救助工作的职责和分工。

 

(一)市民政局牵头负责实施医疗救助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医疗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根据审批确定的用款计划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位,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市审计局要适时开展对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

 

(四)市卫生局负责农村医保和医疗救助之间在政策和工作上的衔接,协助做好医疗救助工作。

 

(五)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之间在政策和工作上的衔接,协助做好医疗救助工作。

 

(六)市总工会协助做好持《特困职工证》申请对象的审核工作。

 

(七)市慈善总会负责慈善救助和医疗救助之间在政策和工作上的衔接,协助做好医疗救助工作。

 

(八)镇(街道)负责辖区内医疗救助申请的受理、初审、申报和救助资金的发放等工作。

 

第十条  救助对象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待遇的,一经发现,追回其骗取的救助金,并重视情节轻重,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农村医保或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以及有关医务、工作人员,在医疗诊断、治疗、处方等环节中有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卫生、劳动保障、民政等行政部门对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予以警告、通报,直至取消定点资格;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因侵占、挪用、贪污医疗救助资金,造成医疗救助资金流失的医疗救助经办理机构和责任人,对有关单位要追究责任;对责任人要严肃处理,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加强领导,健全救助工作网络。建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市民政、财政、监察、审计、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工会、慈善总会等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市医疗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指导此项工作。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六年十月十二日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社会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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