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新时期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加强军政军民团结,不断激发基层双拥创建热情,推动我市创建双拥模范城活动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根据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颁发的《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创建双拥模范镇(街道)活动,是拥军优属、拥政爱民优良传统的继承与发展,是新时期双拥工作的重要载体,是双拥工作社会化、经常化、制度化的有效形式,是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双拥模范镇(街道)是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成绩突出,具有榜样和示范作用,并经过一定程序命名的先进典型,是当地党委、政府、驻军和全体军民共同的政治荣誉。
第四条 创建双拥模范镇(街道)活动,要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于巩固和发展“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新型军政军民关系,把拥军优属与拥政爱民结合 起来,把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与提高部队战斗力结合起来,把物质文明、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促进双拥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促进全市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驻临部队的现代化建设。
第五条 双拥模范镇(街道)的命名范围:辖区内有连级以上驻军(含武警)单位的各镇(街道)。
第六条 命名双拥模范镇(街道)应坚持标准、注重实绩、保证质量。
第七条 双拥模范镇(街道)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
第二章 基本标准
第八条 双拥模范镇(街道)的基本标准:
(一)组织领导坚强有力。党委、政府和驻军领导机关把双拥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部队建设的总体规划,作为事关全局、涉及长远的大事来抓,健全以军地主要领导牵头、各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双拥工作领导机构和日常办事机构,充分发挥作用。党政军民形成合力,军地各级部门切实履行职责。
(二)国防教育广泛深入。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把以爱国主义为核心、以拥军优属拥政爱民优良传统为主要内容的国防教育,纳入全民教育体系,年度有部署,平时有检查。有适应本地、本单位实际情况的教育制度、措施和方法,经常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弘扬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的优良传统,形成关心支持 国防建设、自觉维护军政军民团结的良好社会风尚。
(三)拥军工作扎实有效。把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积极探索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路子,大力支持军事斗争准备,配合部队完成军事训练、战备执勤、科研试验等任务成效明显。军事设施保护完好,支持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开展形式多样的拥军活动,推动国防和军队建设又好又快地发展。
(四)拥政爱民成果显著。充分发挥军队优势,为临海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贡献。奋勇参加抢险救灾,在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的斗争中发挥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认真落实总部规定的义务劳动日时间,积极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做好扶贫帮困、科技助民工作;在处置各种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作用突出。
(五)政策法规落到实处。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加强国防建设和军政军民团结的法律、法规,并积极适应新形势,不断完善与之相配套的政策、制度。退役士兵和伤病残军人得到妥善安置;军人及军属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兵员质量得到保证;优待抚恤补助不低于省定标准,重点优抚对象优待政策落实,生活略高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部队模范执行 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严格遵守群众纪律,尊重当地的民风民俗,定期开展拥政爱民教育和群众纪律检查,做到文明执勤、依法办事,形象良好。
(六)双拥活动坚持经常。双拥工作有计划、有安排、有落实。坚持节日走访,双向服务,活动经常。各项活动主题鲜明、内容实在、形式活泼,符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军民参与广泛。群众性双拥服务组织责任明确。镇(街道)各项制度健全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拥军优属公约明确,定期检查总结,实现双拥工作社会化、经常化、制度化。
(七)军民共建富有成效。军民共建精神文明活动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部署,不断拓宽领域,丰富内容。树新风、育新人,互相支持、互办实事。军民积极参加创建文明城市、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活动,在加强军政 军民团结、弘扬社会主义新风尚中成效明显。军民联防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八)军政军民关系融洽。地方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爱护军队,尊重军人,关心部队建设。军队拥护政府,热爱人民,支持地方工作。军政军民互相关心、互相爱护、互相支持,亲如一家。军民之间发生矛盾和纠纷时,军地领导主动出面 ,及时妥善解决,无军地历史遗留问题,无重大军地纠纷。
第九条 市双拥领导小组依据第八条的规定,提出每届市级双拥模范镇(街道)评选命名的具体要求。
第三章 命名程序与权限
第十条 命名程序:先由各镇(街道)对照标准进行自检自荐,基本符合条件的镇(街道),以镇党委、政府或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名义上报市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附推荐材料;市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推荐单位组织进行考核验收,并提出初步意见,呈报市双拥领导小组审议。
第十一条 双拥模范镇(街道)由市双拥领导小组审定,以市委、市政府、市人武部名义命名。
第十二条 双拥模范镇(街道)一般每二年命名一次,除特殊情况外应举行命名大会,对被命名的双拥模范镇(街道),授予奖匾和荣誉证书,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四章 命名后的管理
第十三条 双拥模范镇(街道)要以命名为新的起点,坚持巩固、发展、提高的方针,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取得新成绩。
第十四条 被命名的双拥模范镇(街道),每年年底要作出本年度双拥工作报告和下年度双拥工作计划,并报市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 市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进行检查,检查情况作为下一届评选双拥模范镇(街道)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被命名为双拥模范镇(街道)后,工作无新的进展或出现问题的,要及时找出薄弱环节,制定有效措施,切实加以改进。
第十七条 发生重大军地纠纷,应在及时妥善解决的同时,将情况报市双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隐情不报或不及时采取有力措施解决的,给予通报批评;严重影响军政军民团结,失去模范作用的,按命名权限撤销其双拥模范镇(街道)称号。
第十八条 对在创建双拥模范镇(街道)活动中做出突曲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视情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没有驻军的镇(街道)和市属单位(包括省、台州市属企事业单位),拥军优属工作成绩突出的,授予“拥军优属 模范镇(街道)或单位”称号,其命名程序、权限、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驻军单位中拥政爱民工作突出的,授予“拥政爱民模范单位”称号,由有隶属关系的各军兵种在临驻军的最高政治机关或部门提名,经市双拥办考核合格后,报市双拥领导小组批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临海市双拥模范镇(街道)创建命名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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