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关于印发临海市出租汽车
驾驶员客运资格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市运管所、各出租汽车企业:
现将《临海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临海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出租汽车客运安全,提升出租客运形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全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不超过六十周岁;
(二)初中文化程度以上,并经过政府相关部门认可的机构专业素质培训合格;
(三)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签证)有效的准驾C1车型以上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年资三年以上并在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经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服务规范、服务知识、机动车维修、旅客急救基本技能,以及本市的人文地理和旅游资源等内容考试合格。
第五条 申请出租车驾驶员客运资格的,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临海市出租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申请表》;
(二)经本规定第四条(四)项要求内容考试的合格证明;
(三)本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
(四)公安部门核发(签证)有效的准驾C1车型以上的机动车驾驶证;
(五)非临海籍驾驶员还须提交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驾驶年资及三年内未发生重大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六)二寸彩色照片(蓝底)二张;
(七)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企业骋用意向书。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认可或者不予认可的决定。予以认可的,向申请人核发出租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不予认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本规定第四条(四)项要求内容的考试,分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二个方面。理论考试90分以上为合格;实际操作考试80分以上为合格。考试成绩自考试之日起在一个周年内有效。
第七条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持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并自觉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人员检查考核和社会监督。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核,应当严格按照《临海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有关要求,对出租车驾驶员进行考核和管理。
对表现较好且年度累计考核得分在95分及以上的出租汽车驾驶员,车辆单位应当予以一定的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
对年度累计考核得分在85分以下的出租车驾驶员,应当到政府相关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进行一次素质再教育,并考试合格。拒不参加素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的,取消其从事出租汽车客运资格;
对季度累计考核扣分6分及以上的出租车驾驶员,应当参加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举办的学习班,并考试合格。拒不参加或考试不合格的,取消其从事出租汽车客运资格。
对季度累计考核扣分20分及以上或年度累计考核扣分40分及以上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取消其从事出租汽车客运资格,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领取客运资格证。
发生重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取消其从事出租汽车客运资格。
第八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出租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公正、公平、文明进行监督检查,不得徇私枉法、假公济私。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9年6月1日起试行。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台统一管理办法后,本规定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