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工商所(分局):
按照台州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台州市流通环节食品溯源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台工商综〔2009〕26号)要求,结合临海实际,特制定《临海市工商局流通环节食品溯源行动实施方案》,请你们按照文件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在具体执行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与消保科、市场科联系。(消保科联系人:王旭,电话: 85331277;市场科联系人:罗时香,电话:85175330)
附件: 1、临海市工商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行政提示书
2、台州市流通环节食品溯源行动现场检查表(零售)
3、台州市流通环节食品溯源行动现场检查表(批发)
4、食品批发单位检查情况汇总表
5、台州市流通环节食品溯源行动统计表
二00九年九月四日
临海市工商局流通环节食品溯源行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有效推进“一票通”制度,进一步提高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意识和履行法定义务的能力,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流通环节食品溯源行动,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行动目标
通过以商品流向为脉络的追溯式检查,掌握我市食品流通环节的基本情况、流通环节食品经营主体的法律义务履行情况和“一票通”制度的推行情况,完善食品总经销总代理备案制度;通过查处一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违法从事食品经营的经营者,提高《食品安全法》的震慑力;促进食品经营者牢固树立依法经营意识,促进消费者树立食品安全监督意识。
二、组织方式
以各工商所为检查单位,消保科、市场科按职责牵头落实,负责业务上的指导和监督。
三、检查内容及法律依据
(一)食品查验记录制度及销售台账或销售发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在先)
1、食品批发企业
(1)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禁则:《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罚则:《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2)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禁则:《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罚则:《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二)项
(3)销售台账或销售票据
禁则:《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罚则:《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项、《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二)项
2、食品经营企业
(1)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禁则:《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罚则:《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2)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禁则:《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罚则:《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二)项
(3)有批发经营的查销售台账或销售票据
禁则:《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罚则:《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项、《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二)项
3、食品经营者
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禁则:《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罚则:《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二)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禁则:《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九)项
罚则:《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
(三)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
禁则:《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罚则:《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
(四)未按规定贮存散装食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在先)
禁则:《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罚则:《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四)项
(五)未按规定销售散装食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在先)
禁则:《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罚则:《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四)项
(六)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禁则:《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
罚则:《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七)项
(七)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是否履行检查、报告义务
市场开办者是否定期对入场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记录,包括:
1、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是否遵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内容;
2、是否有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和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3、是否按《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贮存和销售散装食品。
在现场查获以上问题或发现有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为,市场开办者无检查记录或有记录但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应立案查处。
禁则:《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
罚则:《食品安全法》第九十条
四、行动步骤
第一阶段:调查摸底阶段(9月1日至9月17日)。制订工作计划,各工商所集中力量对乡镇以上区域(含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食品流通经营户开展普查,对检查对象的主体资格、商品质量、进货查验制度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填写现场检查表(附件二、附件三),检查表应由被检查人签名或盖章。对填写不规范的“一票通”或仍使用普通销货发票的凭证应当提取证据,并由工商所留存备查。此次检查,对被检查对象,一律发放行政提示书,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法律规定可以直接处罚的,一律立案查处;法律规定先给予责令改正的,要结合行政指导工作责令限期改正的(对“一票通”或台账记录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一律视同无索证索票和无台账记录),要及时发放行政告诫书,并按规定做好送达回证的保管。同时,应做好对食品批发单位的登记汇总工作,向消保科填报《食品批发单位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四),各工商所应于9月18日前汇总上报市局消保科。
第二阶段:互动检查阶段(9月17日至10月8日)。按照异地互动原则,由市局组织各工商所开展交叉实地检查,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制订检查计划,确定检查对象,对涉嫌违法的辖区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立案查处,对涉嫌违法的异地经营者要将检查情况于10月8日前上报市局,由市局按照属地原则分流督办。灵江、巾山、杜桥各抽查30家以上,其它所抽查20家,每家抽查10个商品。
第三阶段:反馈整改阶段(10月8日至10月23日)。各地对市局分流的情况开展调查,依法查处,督促经营者限期改正,法律规定可以直接处罚的,一律立案查处;法律规定先给予责令改正的,限其在7个工作日内改正,并给予警告;同一违法行为已经责令改正但未改正的,应立案查处。
各工商所在10月23日前将此次行动形成小结上报市局消保科,并随小结上报《台州市流通环节食品溯源行动统计表》。
第四阶段:总结验收阶段(10月底)。综合行动各阶段情况,开展实地抽查,总结教训、推广经验,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表扬,对工作不力的单位提出批评和整改要求,并形成书面工作总结作为年终考核重要参考依据。
五、行动要求
一是统一思想,积极发动。本次行动是《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我市在流通环节开展的首次综合性专项执法行动,各工商所要组织干部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时树立正确的食品安全监管理念。要以溯源行动为契机,夯实食品安全监管基础性工作,认真查找上半年食品安全工作薄弱环节,全面考验基层干部掌握和运用法律法规的能力水平,努力提高工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