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文号:临安委办〔2009〕13号 |
转发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
切实加强外地进浙单位从事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管的通知
各镇(街道)安委会,市级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外地进浙单位从事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管的通知》(浙安委办〔2009〕3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
浙安委办〔2009〕31号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
加强外地进浙单位从事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管
的通知
各市、县安委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去年以来,全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积极推进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和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等各项工作,保持了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态势。
但在重点建设项目领域,去年,安全生产三项指标,同比均出现了明显的上升趋势。该领域的安全生产状况令人担忧,应引起我们高度重视。2008年,外地进浙企业发生生产事故28起,导致57人死亡。2008年11月15日,杭州市地铁1号线湘湖站工段发生的施工工地基坑坍塌重大事故造成21人死亡、24人受伤;2008年6月21日,甬台温铁路鹿城段发生的移动模架坍塌事故造成7人死亡、2人重伤。这两起事故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反响,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也高度关注事故处置情况,多次作出重要批示。今年,全省各地在建重点建设项目量大面广,许多新建项目陆续开工建设,建设施工安全形势将面临更加严峻的考验。
目前,重点建设项目领域大量引入外地施工企业、监理企业、设计和勘察单位(以下简称“外地进浙单位”),由于这些单位普遍存在流动性和临时性的特点,容易形成安全生产监管的盲区,成为安全生产监管的薄弱环节。为了进一步落实外地进浙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遏制重大施工伤亡事故的发生,现将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外地进浙单位安全生产监管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切实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落实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
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督五方面的责任。
建设单位要制定外地进浙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方案,督促外地进浙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组织保障、制度保障、资金保障、技术保障、设施和设备保障。同时,监督方案中要明确监管责任人和监管内容,尤其是对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危险源、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安全教育培训、监督检查计划等事项,应在监督方案中予以明确。
建设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原则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告知义务,定期向属地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专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告知对外地进浙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情况,并督促外地进浙单位主动接受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专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建设单位应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专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落实外地进浙单位的主体责任
外地进浙单位在建设活动中应接受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贯彻执行建设活动所在地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专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各项政策和措施。
外地进浙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加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
二、切实强化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和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根据 “分级、属地”管理原则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制定有效措施,切实落实监管责任,改变重点建设项目外地进浙单位安全生产监管不到位的现象。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具体实践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相互监督,结合当地实际,形成环环相扣、不留死角、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的安全监管责任体系。
重点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同时也是安全生产的主管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的责任机制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每个工作岗位,形成全面覆盖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要严格履行程序,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工作;要研究和完善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准入制度。
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专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条例》的有关要求,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严格施工许可审查,督促建设单位完善外地进浙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方案,并应将建设单位备案资料的主要内容及时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全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对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等综合监管职责。
三、切实强化安全生产过程监管
(一)加强源头管理,把好安全生产准入关
重点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把外地进浙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列入招投标工作的重要内容,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安全生产诚信度差的投标企业,应坚决予以淘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专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放在施工许可工作中的突出重要位置来抓。对没有通过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程项目,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对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没有通过开工安全生产审查擅自施工的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专项工程,应当责令立即停止施工。
(二)加强日常监督,加大执法力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专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执法主体,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的要求,狠抓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外地进浙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以及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行为。对存在严重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不健全、安全生产保证措施不落实、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安全作业环境和条件不到位等现象和行为的重点建设项目,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跟踪督促整改到位。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是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部门,全省各级安监部门应充分发挥指导、协调作用,全面部署和推进重点建设项目领域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宣传教育行动。
(三)加强事故处理,完善应急救援工作
全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重点建设项目领域各类伤亡事故,让事故查处起到应有的震慑和警示作用。对发生事故的外地进浙单位,要及时予以通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可结合实际,建立外地进浙单位安全生产诚信档案,并将其作为重点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重要依据。要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外地进浙单位应在开工前,主动将应急救援预案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与当地政府一起,共同建立应急救援联动机制。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重点建设项目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外地进浙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和监管措施。
2 009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