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临建规〔2010〕18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的《临海市建筑工程民工工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市政、园林等建设工程民工工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临海市建筑工程民工工资管理办法》(临建规[2009]24号)即日起自行作废。
附件:临海市建筑工程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 城乡建设 民工工资 办法 修订 通知
抄送:台州市建设规划局,临海市府办、市人劳局、市法制办。
临海市建设规划局办公室 2010年2月21日印发
临海市建筑工程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为切实维护建筑施工领域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规范建筑企业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确保民工按时足额领取劳动报酬,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近年来民工工资管理经验,制定本办法。
一、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及《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及《台州市建筑业企业劳务用工工资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
二、范围
凡在临海市行政区域内已办理施工手续的房屋建筑施工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民工,适用本规定。
三、实施办法
(一)实行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
凡在临海市行政区域内承接施工项目的建筑业企业必须以企业或工程项目为单位实行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民工工资保障金额度调整时间为每年3月份。
1、民工工资保障金的递交
1.1对于注册地在临海市的建筑业企业(简称本地企业)按下列规定任选一项递交民工工资保障金。
1.1.1以企业为单位,年初一次性向临海市建筑业协会递交保障金的,保障金额度按企业等级区分,一二级施工承包企业40万元,三级施工承包企业30万元。若上一年度施工企业无拖欠民工工资行为并受到通报表彰的,一二级施工承包企业保障金下调至30万元,三级施工承包企业下调至20万元;连续2年未发生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的,一二级施工承包企业下调至20万元,三级施工承包企业下调至10万元。若上一年度施工企业发生拖欠民工工资行为并受到通报批评的,一二级施工承包企业保障金上调至50万元,三级施工承包企业上调至40万元;2年内发生拖欠民工工资行为并受到通报批评二次及以上的,一二级施工承包企业保障金上调至60万元,三级施工承包企业上调至50万元。
1.1.2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向临海市建筑业协会递交保障金的,保障金额度为该工程合同价的0.8%。若上一年度施工企业无拖欠民工工资行为并受到通报表彰的,下调该企业保障金额度至工程合同价的0.7%,连续2年未发生拖欠民工工资行为并受到通报表彰的,下调至0.5%,单个工程项目保障金额度一般不超过20万元。若上一年度施工企业发生拖欠民工工资行为并受到通报批评的,上调该企业保障金额度至工程合同价的1.0%, 2年内发生拖欠民工工资行为并受到通报批评二次及以上的,上调至1.5%。
1.2对于注册地在临海市外的建筑业企业(简称外地企业)按下列规定递交民工工资保障金:
1.2.1外地企业在临承接业务,实行企业基本保障金和具体项目保障金两项同时递交制度。企业自首次进临承接业务之日起一周内向临海市建筑业协会递交民工工资基本保障金25万元。再以具体工程项目为单位,递交保障金额度为该工程合同价的1.5%。若上一年度施工企业无拖欠民工工资行为并受到通报表彰的,下调该企业在临具体工程项目保障金额度至工程合同价的1.2%,连续2年未发生拖欠民工工资行为并受到通报表彰的,项目保障金下调至1%,单个工程项目保障金额度一般不超过20万元。若上一年度施工企业发生拖欠民工工资行为并受到通报批评的,上调该企业民工工资基本保障金至40万元,上调该企业具体项目保障金额度至工程合同价的1.8%,2年内发生拖欠民工工资行为并受到通报批评二次及以上的,上调该企业民工工资基本保障金至60万元,上调具体项目保障金额度至2.0%。
1.2.2办理保障金手续时,应同时提交企业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近二年内《企业无安全生产事故证明》、《无违规违纪行为,未曾受过任何处罚等不良行为证明》、《无拖欠民工工资证明》,企业劳资管理机构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等材料到市建筑业管理局企业管理科备案。
1.3凡未办理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手续的工程项目一律不予开工。对于因民工工资投诉而被暂停承接业务的建筑业企业,若该企业在处罚期过后继续进临承接业务,民工工资保障金按标准额度二倍收取。
2、民工工资保障金的退还
以企业或工程项目为单位向临海市建筑业协会递交民工工资保障金的施工单位,按照下列规定退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2.1退还条件:
2.1.1外地企业不在临海承接业务,需退还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其企业所承建的工程必须于春节前全部通过竣工验收,并结清所有民工工资,在春节期间无民工工资投诉现象。
2.1.2以工程项目为单位退还保障金的,工程必须于春节前通过竣工验收,并且在春节期间无民工工资投诉,有投诉的工程必须已经全部解决。
2.2退还时间:符合退还条件的在春节后一个月(即农历二月初一以后)退还。如春节期间有投诉但已完全解决,退还时间顺延3个月(即农历五月初一以后),春节期间有投诉仍未完全解决的,延至投诉解决结束的下年度二月初一后退还。
2.3退还程序:
2.3.1由施工企业填写《民工工资保障金退还登记表》,一并递交竣工验收证明、民工工资保障金原发票、公司帐户及收据,报建筑业管理局审核;
2.3.2建筑业协会财务按原发票退回民工工资保障金,汇到公司帐户。
(二)施工企业必须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发放《管理手册》
1、施工企业在招用民工时,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要求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其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支付时间等内容。
2、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必须执行《临海市建设领域民工劳动管理手册》(以下简称《管理手册》),企业应为第一次进临民工免费发放《管理手册》,并通过民工学校组织民工对《管理手册》进行讲解及相关培训。临海市建筑工地民工花名册(附表六)在每季度第三个月的20日前上报市建筑业管理局企业管理科。没有《管理手册》的民工不得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活动。
3、在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企业应仔细核对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付清所有民工工资,并将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公示在建筑工地大门口的醒目处,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
(三)施工企业必须加强对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管
1、施工企业应制定本企业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根据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条款的内容按月足额支付民工工资,工资必须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
2、施工企业应成立劳资管理机构。二级资质及以上的建筑业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劳资管理机构,二级资质以下的建筑业企业可由企业的其它管理机构代为行使劳资管理职责。所有在建工程应当落实专人负责劳资管理工作,工程造价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应当配备1名专职劳资员,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由工程项目的安全员、质检员等其他人员兼职。专职劳资员参照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考勤办法列入考勤名单。
3、施工企业应建立民工花名册、民工记工考勤卡、民工工资支付清单,如实记录民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用工天数、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情况,按月结清工帐,在公示栏予以公示并将资料存档二年以上备查。提倡施工企业采用银行卡发放工资,公司劳资管理机构应每月派人到工地监督民工工资的发放。一旦出现拖欠苗头,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避免事态扩大。
4、各施工企业应建立民工工资问题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设立并公布企业劳资管理机构电话,针对不同情况,及时处理因拖欠民工工资造成的突发事件和投诉举报。妥善处理民工投诉上访,要设专人负责接待农民工投诉上访,建立值班制度,一旦发生民工集体上访或其他突发事件,施工企业必须承担平息事端的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建造师必须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予以妥善处理。
5、各施工企业要对本企业所有在建施工项目工资支付情况按季度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检查中存在拖欠、克扣民工工资问题的项目部要提出整改时间和具体支付计划,确保进行自查自纠落到实处,并在每季度第三个月的20日前将在建工地工程款及民工工资支付自(检)查表(附表四)上报市建筑业管理局企业管理科。
(四)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民工工资维权告知牌》及相关公示栏
1、项目部必须于开工前将《民工工资维权告知牌》(详见附件一)、“民工工资支付公示牌”设置在工地入口醒目处,告知牌内容包括务工人员工资管理制度以及企业、工程所在地建设(建筑业)及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投诉受理电话、联系人、地址等;民工工资支付公示牌张贴每月民工记工考勤卡、民工工资支付清单等内容,方便所有民工核对帐目,如有损坏应及时更换。
2、建筑业企业应当建立三时点结算制度。民工工资应当在“每年春节前”、“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前”、“工程竣工验收前”这三个时间点结算。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前5日、工程竣工验收前5日,施工现场项目部应当结清所有务工人员的工资;每年春节前10日,无论工程是否完工,施工现场项目部应当付清所有务工人员的工资,并将贴公示。
3、关于工程质量、拖延工期等问题,应由承包人负责不得拖欠、克扣民工工资;班组长在未经建造师同意的情况下所出具的民工工资欠条,一律视为班组长与民工关系,工资由班组长先行垫付,项目部做好协调工作;如有拖欠民工工资的工程项目,该工程不得竣工验收。
(五)拖欠民工工资投诉的处理
1、施工企业应高度重视拖欠民工工资投诉,对有拖欠民工工资的工程项目,必须采取措施,及时给予解决,避免民工到有关部门投诉。
2、业主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致使拖欠民工工资的,由业主先行垫付民工被拖欠的民工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按合同未支付的工程款为限;业主已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工程承包企业负责解决被拖欠的民工工资;业主要求增加合同外工程量的,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工程款支付进度,未签订补充协议而造成的民工工资由承包企业负责落实。
3、施工企业项目部直接把民工工资发放给“包工头”等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导致拖欠民工工资的,由施工企业负责解决所拖欠的民工工资。
4、若有民工投诉拖欠工资问题,施工企业接到相关部门通知后,企业劳资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建造师应立即到指定地点处理。对于已结清工账的,应当场确定清欠期限、清欠方式等;对于未结清工账的,企业劳资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建造师必须说明理由,并由企业负责结清工账、付清民工工资。
(六)处罚措施
1、民工到我局或相关部门集体投诉(上访)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建造师给予暂停承接业务三个月(在建工地以竣工验收之日算起,竣工工程以投诉之日算起,下同)的处罚。
2、经我局或相关部门协调,相关建筑业企业未能及时解决造成再次投诉(上访)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建造师给予暂停承接业务一年的处罚;属本地企业的,停止该企业在临招投标三个月;属外地企业的,对该企业给予暂停在临承接业务二年的处罚。
3、因建筑业企业未能及时处理,造成民工集体越级上访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建造师给予暂停承接业务二年的处罚;属本地企业的,停止该企业在临招投标六个月;属外地企业的,对该企业给予暂停在临承接业务五年的处罚。
4、对有民工工资投诉的施工承包企业、建造师、班组长,我局将在《临海建筑业》季刊及临海市建设规划局网站等公共媒体上予以公示,记入临海市建设行为信用档案,并按台建规(2009)285号《台州市建筑业类企业及从业人员违规记分和救济管理办法》给予记分,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台州市建设规划局,列入台州市工程建设不良行为或黑名单记录。
5、本办法具体由临海市建筑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
1、民工工资维权告知牌;
2、民工工资保障金退还登记表(以企业为单位);
3、民工工资保障金退还登记表(以工程项目为单位);
4、在建工地工程款及民工工资支付自(检)查表;
5、施工企业劳资管理机构登记表;
6、建筑工地民工花名册;
7、民工工资支付清单。
附件一: 民工工资维权告知牌
一、民工工资管理制度:
1、施工企业应直接与民工签定劳动合同。
2、施工企业必须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
3、施工企业应建立民工记工考勤卡,按月支付民工工资,民工工资支付清单每月必须在工地公示,并不少于5天。
4、有拖欠工资情况的民工,应持《临海市建设领域民工劳动管理手册》;本人身份证。先向施工企业投诉,施工企业不能解决的,再向市建设规划局或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投诉。
5、未详事宜,按《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及《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台州市建筑业企业劳务用工工资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拖欠民工工资投诉电话及联系人:
1、施工企业投诉电话:
联系人:
施工企业地址:
2、临海市建筑业管理局投诉电话:85382190
单位地址:临海市建设大楼20层
3、临海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投诉电话:12333
单位地址:临海市柏叶西路928号
附件二: 民工工资保障金退还登记表
(以企业为单位)
施工单位
企业资质
保障金数额
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
经核查本企业在临海所有承建工程已全面竣工,且均无拖欠民工工资;今后如果涉及本企业承建的工程有民工工资问题,由本企业全部负责落实。
企业负责人签字:
施工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注:以企业为单位退还民工工资保障金的,需提供近二年来在临海所有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附件三: 民工工资保障金退还登记表
(以工程项目为单位)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建造师
竣工时间
保障金数额
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
经核查该工程无拖欠民工工资,今后如果涉及该工程民工工资问题由本企业全部负责落实。
签字:
劳资部门负责人
(或企业负责人)
施工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临海市建筑工程管理处(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四:
在建工地工程款及民工工资支付自(检)查表
施工企业(盖章): 上报时间: 年 月 日
工程名称: 建造师:
序号
自 查 内 容
自查情况
整改情况
1
有无张贴民工工资维权告知牌
2
有无公示民工记工考勤卡
3
有无公示民工工资支付清单
4
有无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5
有无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
6
《民工劳动管理手册》是否每人一册
7
是否将工资直接发给民工本人
8
每月是否结清工帐
9
涉及拖欠民工工资人数
10
涉及拖欠民工工资数额(万元)
11
工程款拖欠数额(万元)
企业劳资负责人签字:
注:1、每季度由企业劳资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对在建工地进行检查,并于每季度第三个月20日前上报;
2、所有在建工程均应进行自查,无拖欠的实行零上报;
3、如未进行自查上报或虚报而发生投诉的,对建造师、施工企业从严查处;
5、建筑业管理局联系人:黄 平 联系电话:85382190。
联系地址:临海市建设大楼20层市建筑业管理局。
企业劳资管理机构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五
施工企业劳资管理机构登记表
单位名称(盖章): 地址: NO.
序号
姓 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联系电话
备注
注:本表由施工企业填写,上报市建筑业管理局企业管理科备案。
附件六
建筑工地民工花名册
工程名称: 建造师: NO.
序
姓 名
性别
年龄
岗位
身份证号码
家庭地址
电 话
管理手册
编 号
管理手册
发放时间
管理手册
发放企业
备注
施工企业: 监理单位(建设单位): 年 月 日
附件七
民工工资支付清单( 年 月)
施工企业(盖章): 工程名称:
序
姓名
岗位
身份证号码
管理手册
编 号
应付数额
(元)
实付数额
(元)
余 额
(元)
领取者签名
领取日期
制表人(签名): 建造师审核(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