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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人民政府文件
临政发〔2009〕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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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临海经济开发区、东部区块、临海港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做精主业的同时,将与其配套的内部服务功能分离,整合组建服务企业,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55号)精神,现就鼓励企业推进分离发展服务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主辅分离后成立的三产企业,其所购置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允许企业采取加速折旧和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
(二)主辅分离发展的服务业企业已立项研发项目所发生的研发费用除按规定税前扣除外,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三)主辅分离后成立的三产企业,其自有生产经营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如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经批准给予适当减免;如经营发生亏损,可报经批准给予城镇土地使用税适当减免。同时按权限报经批准可给予减免水利建设专项基金。
(四)主辅分离后成立的占地面积10亩以上的运输物流企业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如纳税确有困难,可报经批准给予适当减免。省重点物流企业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征水利建设专项基金。
(五)主辅分离后成立的三产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或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主辅分离后的传统服务业升级改造,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如上述专用设备投资金额较大,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基金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
二、实行财政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