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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人民政府文件
临政发〔2009〕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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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临海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实施办法的通知
临海经济开发区、东部区块、临海港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海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
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海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保障城乡居民老有所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9〕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保障水平与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相关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相衔接的要求,建立临海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办法;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形式。
第四条 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年满16周岁(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除外),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编制内工作人员及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本市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基金筹集
第五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第六条 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采取按年缴费的方式。缴费标准目前设为100元(1档,以下档次类推)、300元、500元、700元、900元、1100元六个档次,今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的提高,适时调整缴费标准。参保人员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第七条 集体补助: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农村居民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自愿提供资助。
第八条 政府补贴:社会统筹基金由财政提供,主要支付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缴费补贴、缴费年限养老金和丧葬补助费等。
市财政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其补贴标准:对选择1档、2档、3档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40元;对选择4档、5档、6档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50元;对持有一、二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及《临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参保人员,除享受上述缴费补贴外,市财政每年给予最低档次缴费标准全额代缴,且不重复享受。
市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政策,结合本市实际,适时调整缴费补贴标准。
第九条 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由社保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以后补缴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补缴后,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均累计计算。参保人员被判刑或者劳动教养的,期间中止缴纳养老保险费,期满后,应按规定继续缴费。
三、个人账户
第十条 社保经办机构按参保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号为其办理参保登记,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其个人账户资金包括: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
(二)集体经济组织对个人缴费的补助资金及其利息;
(三)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的资助资金及其利息;
(四)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及其利息;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社保经办机构每年对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结息一次。
四、待遇享受
第十二条 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及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计发系数与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下同),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员的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先由个人账户支付,不足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
缴费年限养老金月标准根据长缴多得的原则,按缴费年限分段计发。目前暂定为:缴费5年以下(含5年)的参保人员,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按1元/年计发;缴费6年以上、10年以下(含10年)的参保人员,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6年起按2元/年计发;缴费年限11年以上的参保人员,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11年起按3元/年计发。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本市常住户籍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本市常住户籍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参保人员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年补缴额不得低于补缴时本市当年的最低缴费标准,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参保人员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含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对参保的复员退伍军人(含制度实施时60周岁以上的人员),其军龄视同缴费,并加发优待养老金。具体办法按浙政发〔2009〕62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市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适时调整我市基础养老金标准。
第十六条 已按月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被判刑或者劳动教养的,期间停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七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按规定已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参保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应当在1个月内到本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为参保人死亡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的20个月金额。
五、制度衔接
第十八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制度的衔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人员,在继续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同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