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临政办〔2009〕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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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海市建设工程迁移坟墓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临海经济开发区、东部区块、临海港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海市建设工程迁移坟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海市建设工程迁移坟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建设工程迁移坟墓的管理,防止因工程建设坟墓迁移出现的乱葬滥埋情况发生,促进我市殡葬改革和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因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和工业、商贸、旅游、房地产、土地平整等项目开发涉及的坟墓迁移,应按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三条 镇(街道)应会同工程建设单位对所有迁移坟墓登记造册。
第四条 迁移的坟墓,应就近在经批准的公墓内按《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第六、七条规定进行安葬,由坟墓所在行政村提出坟墓迁移方案,经所在镇(街道)审查同意,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对迁移坟墓数量较多、需择址集中安葬的,由所在镇(街道)提出择址集中安葬方案,经建设规划、林业、国土等部门审核,报市民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 在迁移坟墓过程中,必须加强管理,严禁搭车建坟。
第七条 市民政部门要对建设工程迁移坟墓加强监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