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临政办〔2009〕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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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海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设立门诊统筹补充规定的通知
临海经济开发区、东部区块、临海港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海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设立门诊统筹补充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海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设立门诊统筹
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切实减轻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66号)和《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临海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决定》(临政发[2009]31号),决定设立临海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现作出如下规定:
(一)基本原则。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立足基本保障,从低水平起步,逐步减轻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
(二)筹资办法。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费用不再另行筹资,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统筹项目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