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临民〔2009〕160号
关于加强全市养(托)老院食品卫生管理的若干规定
各养(托)老院: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各养(托)老院的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杜绝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入院老人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的要求,制定本若干规定。
1、全市各养(托)老院必须持有效卫生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经营,建立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
2、食堂及服务管理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穿戴洁净工作衣帽、口罩,并经常保持个人卫生,规范操作;
3、保持院内外环境整洁卫生,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
4、食品及其原料实行定点采购,必须有专人负责。每次采购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化验单,并建立台账;大米、面粉、油、酱油、醋、味精等须有QS标识;
5、生产、购买的食品及其原料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禁止生产、购买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禁止生产、购买含有毒、有害物质及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6、配备足够的餐、饮具及消毒设施和专用保洁柜,餐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并保持清洁,未经清洗消毒不得使用;
7、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8、所有食品每餐必须留样(100克以上),留样时间达到48小时以上并冷藏;
9、共同就餐人员就餐后一段时间内同时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症状时,应立即报告,同时,积极联系医疗单位及时救治;
10、定时间,定人员,定质量清扫食堂及餐厅卫生,保持清洁,做到无水、无油迹、无尘土、无垃圾。
11、定期组织管理服务人员及住院老人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做到人人掌握应知应会的食品卫生知识,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12、加强院内卫生管理,房间内保持通风透气,衣服、被褥等日常用品做到常换、勤洗、勤晒。
13、全市各养(托)老院务必认真贯彻、落实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