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临民办〔2009〕8号
关于印发《临海市民政局依申请公开制度》的通 知
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切实推进民政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则的通知》(临政发[2009]38号文件)精神要求,特制定《临海市民政局依申请公开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海市民政局办公室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临海市民政局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开的事项,本部门依照本制度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制度的基本原则:依法公开、保守秘密、真实全面、方便快捷。
第四条 下列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正在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公开后可能会危及国家、集体利益和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开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五条 申请内容
公民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提交时间。
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提交时间。
第六条 公开范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能依法向本机关申请公开除应主动公开和免予公开以外的信息。本机关依申请公开信息时,根据掌握的该信息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第七条 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以本人或委托他人通过信函、来访、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本机关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填写《临海市民政局依申请公开信息公开申请表》。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注意事项:
1、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为保证信息公开的准确性和规范性,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向有关单位咨询。
3、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提出的申请,需出具单位委托书及申请人身份证。
第八条 受理机构
对于本机关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由局政务公开办公室统一受理。
第九条 公开程序
(一)申请人提交信息公开申请;
(二)本机关接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将予退回,并要求申请人补正;
(三)决定受理的信息公开申请,当场予以登记,且应告知申请人。在15个工作日内采取书面形式向申请人作出是否予以公开的决定及答复,并出具《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意见告知书》;
(四)决定予以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临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则》所规定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不属于本机关制作、生成的信息,告知申请人此信息不由民政部门公开,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可告知其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五)信息公开申请中要求公开的信息可能属于或含有应主动公开的信息,若此信息已公开,应告知申请人获取途径;若还没有主动公开,则除向申请人公开外,还应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
(六)对申请人做出予以公开信息的决定后,应当在申请人办妥相关申请手续后当场提供,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申请人办妥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
(七)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予以公开的决定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分管政务公开工作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条 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