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临民办〔2009〕9号
关于印发《临海市民政局信息公开保密
审查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切实推进民政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则的通知》(临政发[2009]38号文件)精神要求,特制定《临海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临海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审查表
2、临海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
临海市民政局办公室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临海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属各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务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局机关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科室开展,具体由办公室负责。
第五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四) 本局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内部办公事项。
第七条 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科室提出是否保密的初步意见,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
(二)办公室提出保密审查意见;
(三)由分管领导审查批准(必要时报局长审定)。
第八条 与其它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九条 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部门确定。
第十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局属各单位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并在进行保密审查时,提出“公开”、“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5个工作日内必须将审查意见报局领导审定确认。
第十二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三条 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临海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审查表
科室或下属单位:
拟公开事项:
是否属于保密事项:
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审批意见:
分管局长审批意见:
备注:
说明:1.此表为政府信息公开事项需提请主动公开时使用。
2.如需保密工作部门审批意见,按单位领导批示意见进行。
附件2
临海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
申请单位(科室):
申请保密审查事项:
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审查意见:
分管领导审批意见:
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意见:
备注:
说明:1.此表为政府信息公开事项需提请保密审查时使用。
2.如需保密工作部门审批意见,按单位领导批示意见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