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临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21号
《临海市教育督导实施办法》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2月20日起施行。
市长:叶维军
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临海市教育督导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教育工作的行政监督,保障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促进我市教育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教育督导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教育督导是指市人民政府依法对全市教育及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
第三条 教育督导的对象是市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第四条 教育督导以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教育政策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督政与督学相结合的原则,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是市政府行使教育督导职能的专门机构,代表市人民政府主管本辖区内的教育督导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有关教育督导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定实施办法;
(二)制定全市教育督导工作计划;
(三)对全市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实施督导;
(四)对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的情况实施督导;
(五)对全市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及其举办者的教育工作实施督导;
(六)对全市“两基”的巩固提高、素质教育等重要教育工作实施督导;
(七)对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评选教育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提出建议,对被督导学校校长的任免提出建议;
(九)总结推广教育督导工作经验,开展教育督导的科学研究;
(十)承办市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工作。
第六条 市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教育督导室的任务和职责,在教育部门编制中配备4—6名教育督导人员,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
第七条 教育督导人员包括教育督导室主任、副主任、督学和其他工作人员,督学分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
专职督学可以是行政编制,也可以是事业编制。凡属事业编制的,其原享受的待遇不变。兼职督学具有专职督学同等职权,兼职督学由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聘任,每届聘期三年。
第八条 督学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有较高的教育法律和政策水平;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有10年以上从事教育工作的经历,有较高的教育教学管理水平,并有一定的口头表达能力和文字水平;
(四)遵纪守法,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办事公道;
(五)身体健康,能做好一线督导工作。
第九条 教育督导的基本形式分为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随访督导,由教育督导室根据市政府、市教育局或上级督导机构的有关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条 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向被督导单位下达督导方案或督导提纲,并在督导前15天发出督导通知书;
(二) 被督导单位按督导方案或督导提纲进行自查自评,并按规定时间向教育督导室报送自查自评报告及有关材料;
(三) 教育督导室组织有关人员审核被督导单位上报材料,并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督导评估或督导检查;
(四) 教育督导室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教育、人事、财政、监察、审计、物价等有关行政部门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教育督导活动;
(五) 被督导单位应当配合教育督导室和教育督导人员开展督导工作,根据教育督导室的要求自查自评,向教育督导人员汇报工作、提供相关资料、按时整改和报送书面报告,并为督导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六) 对违反方针、政策、法规的行为,督导室或督学有权予以制止;
(七) 教育督导室向被督导单位通报督导结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 被督导单位按督导结果通知书的要求限期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教育督导室报告整改计划和整改结果,教育督导室认为必要时可对被督导单位进行复查;
(九) 教育督导室完成督导任务后,应向市政府及上级教育督导室报告督导结果。
第十一条 随访督导应按照教育督导室的安排进行,督学自行随访督导应当在事后向教育督导室报告。
第十二条 督导结果应当作为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评价学校、评选先进、干部任免和奖罚、安排经费和招生计划、调整学校设置的重要依据。教育督导室应建议市政府或市教育局对工作业绩突出的被督导对象给予表彰和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三条 教育督导室应当建立督导结果通报制度,可以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其他方式将督导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被督导单位和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室责令改正或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建议其主管部门对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 阻挠、抗拒教育督导室和教育督导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二) 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
(三) 弄虚作假,拒绝提供真实情况的;
(四) 阻挠他人向教育督导室和教育督导人员反映情况,或者对反映情况的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 对教育督导室正式提出的意见拒不采取整改措施的;
(六) 其他妨碍教育督导工作的。
第十五条 教育督导室及教育督导人员在教育督导活动中发现被督导单位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教育督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室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由其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取消其教育督导人员资格:
(一) 在督导工作中歪曲事实,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二) 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三) 滥用职权,影响公正督导的;
(四) 违反国家有关廉政规定的;
(五) 其他违法违纪的。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3年12月20日起试行。
主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抄送:台州市府办,市政府法制办,临海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12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