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临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22号
《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临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临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实施办法》的决定
临海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决定把《临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实施办法》修改为《临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并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地产市场秩序,根据国土资源部第11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二、第二条修改为:临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适用本办法。
三、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商业、房地产开发项目等经营性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四、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具有竞争性的地块和国家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用地以及市政府认为适宜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项目用地,也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五、第四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
六、第五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项目,由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受让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七、第六条修改为: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规划建设要求和其他条件,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计划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共同拟定方案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八、第七条修改为: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社会和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九、第十八条第五项修改为:投标人报送的标书出让金数额低于起投价金额的。
十、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竞买人可勘察拍卖的土地。对拍卖土地有异议的,应在申请竞买时提出;竞买人参加拍卖应价的,视为无异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竞买人支付全部出让金,视为拍卖人已交付土地,特殊土地交付出让之前公告说明除外。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土地使用权挂牌是指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公开挂牌报价的方式,在指定交易场所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最高报价者的方式。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土地使用权挂牌程序:
(一)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出让人将挂牌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
(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三)出让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四)出让人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五)出让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挂牌期限届满,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出让人应当对挂牌宗地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十五、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因特殊原因,招标出让的投标人不按期投送标书或在开标前要求撤回标书的,拍卖出让的竞买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不到拍卖现场参加拍卖的,挂牌出让的报价人不参加挂牌报价的,应提前书面告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提前告知的,其交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因特殊原因逾期开标、拍卖或挂牌的,应提前三天内告知投标人和竞买人,逾期不告知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赔偿投标人或竞买人保证金千分之五的经济损失。
中标人不按规定时间内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不与中标人或竞得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双倍返还保证金。
十六、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受让人不按出让合同规定期限付清出让金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解除出让合同,定金不予返还;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滞纳数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按出让合同规定提供出让土地的,中标人或竞得人有权解除出让合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双倍返还定金。
十七、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五条。
十八、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投标人或竞买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取消其投标、竞得资格,已中标或竞得的,取消其中标或竞得资格,终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十九、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中标人或竞得人不按出让合同规定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二十、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中发现有弄虚作假、泄露标底、恶意串通、行贿、受贿或扰乱社会治安行为的,分别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一、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九条。
二十二、第三十六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关政策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此外,对有关条文的文字和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临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临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实 施 办 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地产市场秩序,根据国土资源部第11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临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商业、房地产开发项目等经营性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具有竞争性的地块和国家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用地以及市政府认为适宜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项目用地,也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对土地使用者有资格限制或对建设项目有特别要求的,可以采取邀请招标出让的方式。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项目,由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受让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规划建设要求和其他条件,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计划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共同拟定方案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社会和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
公开招标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开招标条件,由符合招标条件的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标书投入标箱,经招标人对标书进行评审,标价最高者或综合评分最高者中标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对土地使用者有资格限制或对建设项目有特别要求的,向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发出招标邀请书,经招标人对被邀请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审,标价最高者或综合评分最高者中标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
第九条 采用公开招标的,参加投标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少于三个。采用邀请招标的,应根据规划要求、开发强度、商业信誉和资金状况进行综合选择。
第十条 招标应成立招标小组。招标小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邀请计划、规划、建设等部门的专业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招标文件;
(二)确定标底;
(三)确定招标方式;
(四)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五)审查投标人资格,确定投标人;
(六)设置投标专用标箱;
(七)组织开标、验标、评标、定标。
第十一条 开标、验标、评标、定标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可由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程序:
(一)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投标截止日前二十日发出公告或邀请招标通知;
(二)投标人申请购买招标文件及图则;
(三)投标人报名并提供身份证明和资信证明;
(四)招标小组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人进行审核;
(五)经审核合格的投标人交付保证金,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密封的标书投入指定的标箱;
(六)招标小组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召开开标会议,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当众启封,宣读投标书,进行验标,并公布标底;
(七)招标小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和评标、定标办法,对投标书进行评标、定标,确定中标人;
(八)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未中标的,也应书面通知,其投标保证金在定标后五日内全部退还;
(九)中标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持中标通知书,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支付一定数量的定金。保证金可以抵充定金。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规定只出标价的,以价高者中标;招标文件规定既出标价又须提交规划设计方案的,采取综合评分办法,以总评得分最高者中标。
出现同价或综合评分相同的,二个投标人以该中标为底价,当场进行投标,确定中标人。
第十四条 中标人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或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付清全部出让金。
第十五条 中标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出让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招标小组可另行组织招标。
第十六条 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投标人应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并全面履行。
第十七条 招标的标底应当保密。招标小组工作人员对标底负有保密的责任。
全部投标价均低于底价时,招标人应当宣布投标无效。
第十八条 投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为无效:
(一)未密封的;
(二)逾期投送的;
(三)标书或标书附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四)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或不符合规定的;
(五)投标人报送的标书出让金数额低于起投价金额的;
(六)标书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七)投标人不具备资格的;
(八)重复投标的。
第十九条 招标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结果无效:
(一)泄露标底或者投标人非法获知标底的;
(二)招标小组工作人员与投标人之间串通,排挤竞争对手公平竞争的;
(三)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故意压低标价的;
(四)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足以影响招标公正、公平进行的行为的。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拍卖是指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最高应价者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参加竞买的单位和个人应大于或等于拍卖宗地数的二倍。拍卖一宗土地的,参加竞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少于三个。
第二十二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拍卖方案,提供下列文件及图则:
(一)拍卖公告;
(二)拍卖须知;
(三)土地现状及使用规划要求;
(四)拍卖成交确认书;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样式。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拍卖程序:
(一)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于拍卖前十五日发布拍卖公告;
(二)竞买人申请购买文件和图则;
(三)竞买人按拍卖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持身份证明和资信证明报名;
(四)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拍卖文件要求对竞买人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发给竞买资格通知书,并由竞买人交付保证金;
(五)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拍卖活动。拍卖活动按以下规则实施:
1、竞买人显示标志牌,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2、主持人简介拍卖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情况及注意事项;
3、主持人公布拍卖地块起拍价和第一次应价后叫价递增的幅度;
4、主持人报出起拍价;
5、竞买人采用举牌方式应价,也可以口头跳报应价;
6、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
7、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主持人槌定后,拍卖成交,该最高应价者即为该幅土地使用权的竞得人;
8、拍卖人与竞得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
(六)土地使用权竞得人当场或二日内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一定数量的定金,保证金可以抵充定金,定金不计利息。未竞得人的保证金本金于拍卖活动结束后的五日内退还;
(七)拍卖活动需公证的,由公证机关当场公证。
第二十四条 拍卖人在拍卖前可设定保留价,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并当场告知未达到保留价,但不得公开保留价。
保留价应当保密,拍卖工作人员对保留价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竞买人可勘察拍卖的土地。对拍卖土地有异议的,应在申请竞买时提出;竞买人参加拍卖应价的,视为无异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竞买人支付全部出让金,视为拍卖人已交付土地,特殊土地交付出让之前公告说明除外。
第二十六条 拍卖公告发布日到拍卖日不超过六十日。
第二十七条 竞得人应在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或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付清全部出让金。
第二十八条 拍卖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拍卖结果无效:
(一)组织拍卖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
(二)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组织拍卖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工作人员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三)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足以影响拍卖公平、公正进行的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挂牌是指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公开挂牌报价的方式,在指定交易场所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最高报价者的方式。
第三十条 土地使用权挂牌程序:
(一)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出让人将挂牌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
(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三)出让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四)出让人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五)出让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第三十一条 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三十二条 挂牌期限届满,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出让人应当对挂牌宗地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第三十三条 因特殊原因,招标出让的投标人不按期投送标书或在开标前要求撤回标书的,拍卖出让的竞买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不到拍卖现场参加拍卖的,挂牌出让的报价人不参加挂牌报价的,应提前书面告知市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不提前告知的,其交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因特殊原因逾期开标、拍卖或挂牌的,应提前三天内告知投标人和竞买人,逾期不告知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赔偿投标人或竞买人保证金千分之五的经济损失。
中标人不按规定时间内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不与中标人或竞得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双倍返还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受让人不按出让合同规定期限付清出让金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解除出让合同,定金不予返还;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滞纳数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按出让合同规定提供出让土地的,中标人或竞得人有权解除出让合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三十五条 违返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或竞买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取消其投标、竞得资格,已中标或竞得的,取消其中标或竞得资格,终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十七条 中标人或竞得人不按出让合同规定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中发现有弄虚作假、泄露标底、恶意串通、行贿、受贿或扰乱社会治安行为的,分别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临海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原市人民政府有关政策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主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抄送:台州市府办,市政府法制办,临海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12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