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临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 20 号
《临海市城市容貌标准》(试行)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2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三年八月三日
临海市城市容貌标准(试行)
一、引言
(一)为加强城市容貌管理,创造整洁优美、风貌协调、容貌美观的城市环境,建设人居佳市。根据国家《城市容貌标准》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复的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标准。
(二)城市的道路、河道、建筑物、公共设施、园林绿地、环境卫生、广告设置、各种标志、贸易市场、公共场所和居住区等有关市容市貌,均列入本标准范围。
(三)本标准适用于临海市区,建制镇参照国家城市容貌标准执行。
二、建筑景观
(一)新建、扩建、改建的所有建筑物,应讲究建筑艺术,注重城市美学和城市景观,其造型、装饰等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二)现有的建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美观。屋顶设施应与周围景观相协调,隔热层应保持完好,定期维修。古城绝对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传统风貌协调区的建筑应采用坡屋顶形式,使用的材料及墙面色彩,应体现传统民居风貌,不得设置屋顶广告。
(三)主要道路临街建筑阳台不符合市容景观的,应统一封闭,有条件的应设置绿化和盆花,不得在阳台、平台、走廊及窗外搭建挂台、雨棚、晒衣架和吊挂、堆放有碍观瞻的物品。阳台内堆放物品应整洁有序,不得超过护栏高度。
(四)建筑物外墙应保持整洁,墙体不得违章涂画和贴挂。墙面渗水应及时修复,恢复原墙面色彩。沿街破残危险的建(构)筑物应及时拆除或整修。
(五)建筑物门窗应保持整洁完好,阳台、窗外不得安装外挑式防护栅栏,确需安装的,其形式不得凸出墙外,影响建筑景观和居住区整体要求。
商业建筑门窗应采用全透明玻璃材料,室内物品应摆放有序。需安装防盗门的,应采用镂空横杆式钢质卷帘门,已经安装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整改。其他建筑使用的卷帘门其色彩应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保持门面整洁、干净,并及时清除各种招贴和涂画。古城绝对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传统风貌协调区,不得设置铝合金门窗和卷闸门,可采用木制栅板门等门饰。
(六)在新建建筑物的外墙上安装空调外机,应按规划设计要求的位置安装,不得随意变更位置和破坏建筑物外墙立面,安装要牢固。沿街建筑物空调外机底部高度不得低于240cm,墙面挂锈的应定期清洗或粉刷,陈旧破损或已丧失功能的空调外机要及时修复或拆除。原有建筑物外墙未按要求位置安装的空调外机,应按街景要求调整位置并设置挡板或外罩予以遮挡。空调支架应采用耐锈性材料,不得占用人行道,并保持其外观整洁,顶端无积物。空调冷凝水应接入排水管道,不得随意排放。
(七)古城绝对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传统风貌协调区和主要道路两侧及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不得设置遮阳、遮雨蓬帐和遮雨板等。
(八)具有不同风格及历史价值的建筑物(包括历史遗迹和名人故居等),应保持原有风貌特色,并设置专门标志,不得任意改动和拆除。
(九)古典园林、古建筑和文物古迹的建设控制地带内,应保持传统特色和风貌,不得设置与传统风貌不符的设施。
(十)主干道及繁华路段两侧原则上不得设置实体围墙或高围墙(特殊情况除外)。确需设置围墙的,宜采用通透式围墙,高度应在180cm以下,也可用绿篱、花坛(花池)、栅栏和攀援植物等形式分隔,院内附属绿地按要求绿化。
待建地块应设置围墙,在建工程应设置实体围墙,高度均不低于220cm,应符合街景要求;围墙内外应布置临时绿化,相对永久的围墙墙柱应设置灯光,使用权人应经常保持围墙及设施的整洁、完好,加强绿化养护,及时清除墙边杂草和垃圾。临街靠(近)墙施工工棚屋顶不得超过围墙顶部高度。
拆迁工地应设置遮挡尘土的安全的围护设施。
(十一)市区不得有违法建筑,一经发现应按有关规定予以清除。经批准的临时建筑及施工工棚使用期满后不得延期使用,建设施工单位应及时清理并完好场地。
(十二)原有建筑物压占城市道路的,不得破墙开店,已经破墙开店的,使用期满后应立即恢复原状。
三、河道、航道景观
(一)市区河道、航道(下称河道)驳岸应保持完好、无缺损。经批准的临河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负责按规划要求建设驳岸。
(二)临河、跨河的各类建设工程应规范设置施工围栏和围护,并不得危及河道设施的安全;危及河道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清除危害。
(三)在临河驳岸设置排水(污)口或改变排水(污)口位置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排水(污)口应设置在隐蔽处或采取遮挡措施,不得裸露,已经形成污水截流系统的区域,临河各类污水必须引入污水截流管网,原有排水(污)设施应当拆除,污物污迹应定期清理和清洗,保持驳岸立面整洁。
(四)经批准在河道保护范围内搭建临时工程设施或者堆放物料的,应设置围栏遮挡,不得破坏临河景观,使用期满后应及时清理,并恢复原貌。
(五)不得擅自在河道内设置阻水障碍物,经批准设置的,建设工程完工时应立即予以清除,恢复河道畅通。
(六)河道两侧新建的建(构)筑物不得建在河道蓝线内,建筑形式、高度和外墙色彩应与城市风貌特色和河道景观要求相一致。沿岸应种植绿化,不得设置实体围墙,建(构)筑物应保持墙面整洁,定期养护。
(七)禁止在河道景观地带内堆放、倾倒、排放易燃易爆和含有放射性、有毒、有害的化学物质或其他危及河道设施安全的危险物品;禁止搭建有损驳岸、堤坝的构筑物和擅自填塞河道、侵占临河绿地、砍伐沿河树木。
(八)禁止在河道保护范围内倾倒垃圾、粪便、污染物和洗刷马桶、痰盂、油类容器、腐臭物品及排放各类污水、废水;禁止投放动物尸体及坏死水产品;在沿河护栏、杆线及建(构)筑物上悬挂有碍景观的物品。
四、公共设施
(一)道路、桥梁应保持平坦、完好、畅通,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交通场、站应保持平整、洁净,各种设施完好、美观。出现坑凹、碎裂、隆起、溢水等,应限期修复。
(二)不得任意占用、挖掘道路和超期占用道路。不得任意在居住区设置固定路障。
(三)地面设置的各种井盖应保持完好无损,道路挖掘和井下施工作业完工后,要及时清理场地,恢复路面。
(四)古城绝对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传统风貌协调区和其它重要景观地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已建架空管线应逐步进行改造或采取隐蔽措施;单位和个人自用的内部管线设施,不得跨越道路上空架设。废弃的杆线应及时清除。
(五)排水、排污管道,应保持畅通,污水、自来水不得外溢,积水应及时排除。
(六)车辆清洗站设置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影响城市交通;应合理配置洗车台、挡水墙、沉砂池、隔油池;严禁污水横溢、乱排放或未经沉砂、隔油处理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系统。
(七)交通信号灯、噪声监测装置、照明设施应造型美观,布局合理,设施完好。
(八)公交候车亭(牌)、公用电话亭、书报亭、岗亭、邮政信箱、消防栓、公共厕所、供电配电箱、电话和有线电视控制箱、果壳箱、广告栏等,应规范设置,与周围环境协调,标志醒目、整洁、美观。产权单位应加强对各自设施的维护和保洁。
五、园林绿化
(一)城市绿化系统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并做好养护工作。
(二)城市公共绿地应布局合理,以植物造景为主,乔灌花草科学配置。
(三)城市道路绿化应健壮整齐,定期修剪,无缺棵断垄,及时清理死树枯枝,并对病危树木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四)市区应因地制宜搞好建筑、驳岸和桥梁等立体绿化,增加城市绿量,美化城市环境。
(五)古树名木应重点保护,按要求划定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落实保护措施。
(六)根据历史文化和城市景观要求,合理规划并设置富有艺术和特色的城市雕塑,经常保持整洁、完好。
(七)河道两岸、水面周围,应绿色环绕,形成绿带。
(八)城市各类绿地指标,均应达到国家有关标准。
(九)城市绿地的建植应遵循浙江省《园林绿化技术规程(试行)》要求。
六、广告、标志
(一)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段的建筑和标志性构筑物应按街景规划要求设置夜景灯光,并保持设施完好;缺损的应及时修复或更换,并按规定的亮灯时间开启街景灯光设施。
(二)大型户外广告灯箱、霓虹灯、画廊、招贴栏、读报栏、店牌和各类标志牌等,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技术规定,位置适当,内容健康,规格应与街景协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设施的日常护养,并保持完好、整洁、坚固、美观,台风暴雨季节应对设施进行安全检查,使用期满后应及时拆除或清理。
(三)商业橱窗陈设应讲究思想性、艺术性、真实性、科学性,结合季节、节日变化和新产品宣传,力求做到立体化、纵深化、电动化、有时代感和民族风格。
(四)城市的条幅、横幅和节日标语、气模、气球,应按有关规定悬挂和设置,并及时撤除。建筑物、电线杆、行道树、交通隔离栏和其他公共设施,不得涂写、刻画和张贴广告。
(五)过时、破旧的标语应及时清除,洗刷干净,不得有黄色、低级、庸俗的广告和招贴。
(六)路名牌、楼名牌、指路牌、门牌等标志,应按要求统一设置,并保持整洁、齐全、完好、醒目。
(七)商店名称标志和各种广告应用语准确,文字规范,无错别字和缺字漏字,破损不洁的应及时清理。
七、公共场所
(一)车站、码头、影剧院、体育场(馆)、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应保持秩序良好,环境整洁。
(二)城市道路应按交通规范要求,划定交通标线,各类机动车辆应归线停放,不得在人行道上停放;非机动车应按规定有序停放,不得占用无障碍设施。
(三)市区内不得摆设测字、算命、卜卦等摊点;城市道路和广场,不得摆设麻将摊、扑克摊、棋摊等摊点;主要街巷两侧不得制作、销售丧葬用品,净化环境。
八、环境保洁
(一)城市街道、公共场所应保持清洁,不得乱扔烟蒂、纸屑、瓜皮果壳等各种杂物;不得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污物;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任意焚烧落叶、枯草等废弃物。
(二)市区道路、广场清扫应尽可能使用机械作业,定时清扫、清洗、洒水、保洁,提高工作效能。有条件的路段应根据需要采用水洗除尘,路面积雪应及时清除。
(三)市区河道等各种水域,水面漂浮物应经常打捞清除。
(四)商店门前应保持整洁,不得在门外和窗外堆放货物、箱筐。瓜果、蔬菜旺季,在指定地点增设的临时销售网点,应设护栏和废物收集容器,并及时清除所产生的垃圾,保持场地整洁。
(五)夜市、疏导点和便民摊、亭等,在不影响市容、交通前提下,统筹安排,定时定点经营,保持摊位周围整洁。各种修理摊位应随时收集废物,保持经营场地整洁。
(六)临街单位、住户应经常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垃圾应定时、定点投放,不得随意堆放;居住区内不得经营铝合金制作、木器加工和车辆修理等业务,不得开设餐饮、咖啡厅、歌(舞)厅等油烟、噪声污染的经营场所。
(七)进入市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应保持车身完好、车容整洁、标志齐全醒目。车体严重破损变形、车容明显不洁以及排气装置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不得在市区内行驶。车身广告应保持整洁完好,残缺、破损的应及时修补。
客运车辆的废票及其他废弃物,应集中处理,不得沿途遗弃。进入市区的运输车辆应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运输液体和散装货物的车辆,应严密苫盖、封闭,严禁遗撒污染环境和路面。
(八)施工场地应符合标化要求,保持整洁,停放有序;运输、装卸、堆放、使用泥土、沙石、灰浆等散体材料不得污染周围环境;工地内污水、废水应按有关规定排放,不得流出场外,堵塞管道,浸漫路面;工程车辆不得带泥运行,污染路面;建筑垃圾应随产随清;工程完工时,应及时拆除临时工棚和设施,并将现场清理干净。
(九)垃圾收集运输,应逐步实行袋装化、容器化、封闭化、机械化。生活垃圾应日产日清,实行分类收集,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理,综合利用。处置场地应保持整洁,不得污染周围环境。
有毒有害废弃物,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置。
(十)垃圾中转站、垃圾容器和垃圾清运车辆等,应经常保持完好、洁净。公共厕所应合理布局,经常保持地面、坑位、门窗、四壁的整洁卫生,沟槽、管道畅通,不得有蝇蛆、尿碱、剧臭。
(十一)市区禁止饲养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及其它特殊需要,须经批准圈养。
(十二)烟花爆竹在禁放期间禁止燃放,以保持环境卫生,防止环境污染,保证空气质量。
九、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临海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主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抄送:台州市人民政府,台州市政府法制办,临海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8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