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认真贯彻伏季休渔新制度,保护海洋渔业资源,根据东海区渔政局《关于加强2012年东海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东渔政〔2012〕7号)、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浙江省2012年海洋禁渔休渔通告》(浙海渔发〔2012〕4号)和台州市伏季休渔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12年我市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深入宣传,突出重点,严防严管,确保2012年全市伏休管理工作任务圆满完成,促进海洋渔业资源的养护和合理利用,维护广大渔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组织领导
我市伏休管理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建立以市政府为主导,我局为主体,工商、边防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特成立临海市海洋与渔业局伏季休渔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林 敏
副组长:赵立东、陈小高、林小勇、赵 继
成员:陈永敢、林善利、高慧娟、金 巍、朱雄伟、黄良增、李宏科、罗士斌、金美华、林立新
三、伏休内容和时间安排
今年休渔作业类型为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具体休渔时间如下:
1、灯光围(敷)网作业休渔时间:5月1日12时至7月1日12时。
2、帆式张网作业休渔时间: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
3、桁杆拖虾、刺网和笼壶类作业休渔时间:6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
4、定置作业休渔时间:6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
5、拖网类及其它未列举海洋捕捞作业休渔时间均为:6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
6、梭子蟹禁渔期:北纬27度至31度沿岸和近海,4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禁止以抱卵梭子蟹或幼梭子蟹为主要捕捞对象的作业渔船生产。
7、海蜇禁渔期:杭州湾6月10日12时至7月25日12时,禁止以海蜇为主要捕捞对象的作业渔船生产。
8、东海带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规定:由123°10′E,30°30′N;122°35′E,29°00′N;122°10′E,28°30′N;122°30′E,28°30′N;122°55′E,29°00′N;123°30′E,30°30′N等六个拐点组成的东海带鱼国家级水产资源保护区核心区,每年4月16日至7月1日所有作业全面休渔,其他时间执行伏季休渔制度。
9、渔业捕捞辅助船(主要指渔运船、充冰船)随上述不同作业实行同步休渔。
10、允许多种作业类型兼作渔船,凡其作业类型之一属伏休对象的,均应纳入休渔范围,其休渔时间从最早休渔的作业开始至最迟结束休渔的作业为止。
四、工作安排
今年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难点在开局,重点在中期,关键在开捕期。要继续坚持“深入发动、打好基础,全面推进、力抓重点,重拳出击、加强威慑,活动信息、提高效率”的思路,在确保管理力量到位的前提下,循序渐进加以推进。各阶段工作安排如下:
(一)、伏休前期(4月22日-6月10日)
第一阶段(4月22日至5月5日):要利用捕捞渔船数据库和渔船安全救助信息平台,在伏休前加强对应休渔船的监管,准确掌握应休渔船动向,为准时休渔打下基础;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标语、横幅、宣传车(船)等各种宣传媒介和途径,展开多层次、全方位的宣传活动,并组织人员深入渔村、渔港、渔船开展宣传,确保各类应休渔船按时进港休渔。伏休前三天,通过单边带电台、终端设备、短信息等平台,督促灯光围(敷)网、帆式张网渔船按时回港休渔。
要结合“护渔2012”专项执法行动要求,对灯光围(敷)网、帆式张网渔船作业的重点港口和重点生产海域进行巡查。
第二阶段(5月5日至6月15日):要联合渔业镇,集中精干力量,落实“进村驻户、划片包干、动态监管、定期报告”的动态管理制度,在围网(敷网)、拖虾、笼壶、刺网、拖网、帆式张网、定置张网、流动张网、渔业捕捞辅助船等休渔前的规定时间内,务必使所有应休渔船切实做到“船进港、网入库,人上岸、证集中”,确保各类作业渔船按时休渔。
(二)伏休中期(6月16日-8月20日)
在此期间要加强对休渔渔船的安全监管,抓好防台、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同时密切配合公安、消防、气象、安全监督等部门,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切实保障广大渔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并组织开展渔业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
1、6月30日至7月3日,要重点抓好对灯光围(敷)网伏休开捕及配套渔运船开捕管理。开捕前派遣中国渔政33308船管好辖区内的渔船,严防灯光围(敷)网渔船提早出海违规生产,同时严查其他应休渔船擅自调整作业从事灯光围(敷)网作业。
2、7月28日至8月6日,要重点抓好对拖虾、刺网、笼壶类渔船伏休开捕期的管理,执法检查以县(市、区)为主、市级督查、海陆结合的方式开展。开捕前派遣中国渔政33308船管好辖区内的渔船,严防拖虾、刺网、笼壶类渔船提早出海违规生产。
3、要严格抓好渔业捕捞辅助船伏休管理。按照《台州市渔业辅助船休渔管理规定》,渔业辅助船在部分作业开捕后要实行定点联船制度,每航次前必须先到渔政站登记并获得批准,办理进出港签证手续,并报联船名单、收购鱼货种类数量等相关资料。
4、在做好上述两个开捕期执法管理的同时,要密切关注我市内的其他伏休渔船的动态和海上监控,组织渔政执法人员,在工商部门的配合下,对渔市场和码头进行检查。同时要不定期组织渔政执法船艇对我市的渔港、岙口和附近的海域进行巡查。
(三)伏休后期(8月21日-9月20日)
1、8月下旬,要做好定置张网开捕期管理工作,严防流动张网作业渔船提早出海违规生产。
2、9月10日起,要安排力量进行封港管理。同时要加强对我市港口、码头内的本地休渔渔船和异地转港渔船的船位,油、冰、水补给以及冷库的监控,严禁任何单位提前给带有帆张网、拖网、刺网等渔具的渔船供水、供油、供冰。
3、9月13-16日,台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将视情况组织一次代号为“2012蓝盾行动”的联合大检查,对重点港口和重点海域进行重点检查。打击的重点对象是违反伏休规定的各类渔船、“三无”和“三证不齐”海洋捕捞渔船、电脉冲拖虾作业渔船以及其它未按捕捞许可证上核准的作业类型、作业时间、作业区域作业的海洋捕捞渔船。
4、后续管理。9月16日后,渔政执法大队要结合“护渔2012”行动,组织执法力量加强对禁渔区线内重点生产海域的管理,防止禁渔线内非法拖网生产,切实巩固和扩大伏休成果。
五、查处原则
为了有效打击渔业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查获的各类违法行为,分别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对违反伏休规定(包括未按时停港休渔和“抢跑道”提前出海生产,以及在禁渔期间擅自携带禁用网具)的渔船,查获后一律扣至红脚岩渔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并将取消全年柴油补贴;情节严重的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没收渔船,同时还要追究有关部门和负责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三无”渔船,查获后一律先扣押,原则上作没收处理;
3、对“三不符”、“三证不齐”渔船,原则上扣押回港,处罚款3万元至5万元,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4、对无捕捞许可证(含持无效捕捞许可证)渔船,查获后罚款3万元至8万元,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5、对违反禁渔区线规定的渔船,查获后没收违规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万元至3万元;
6、对使用电脉冲惊虾仪拖虾渔船,查获后没收禁用渔具及违法渔获物,处5万元罚款,并将取消全年柴油补贴;
7、对在伏休期间运输、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一经发现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其它违规行为,按照《渔业法》及有关规定处罚。
六、工作要求
1、落实管理责任。要充分认识今年伏休工作的艰巨性,高度重视今年伏休管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部署精干力量,搞好各项准备工作,同时逐步落实乡镇(街道)、村(公司)伏休管理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2、强化宣传教育。在渔区广泛开展新伏休制度宣传活动,继续加强对渔民的宣传教育。
3、严格文明执法。在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应持有效执法检查证,表明身份,提出检查要求;对扣押的证书等物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保护船艇及执法人员的安全,还要保障管理相对人的人身安全。
4、加强协作配合。伏休期间,渔政执法大队要做到勤出海、勤检查、勤监管。同时加强与海警、边防、工商等部门的协同配合,严厉查处非法捕捞渔船,严格渔船补给行业和鱼货销售渠道的管理,防止其为伏休渔船供水、供冰、供油和销售违规渔获物,确保伏休管理工作取得成效。
5、加强渔民培训。利用伏休有利时机,组织开展渔民职业安全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增强其依法和安全生产意识。
6、重视信息收集。要准确掌握伏休渔船的船位,落实渔船船位首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时掌握渔场、市场及码头动态,有效组织执法检查。我局的举报电话为:85389906、85389909。
7、落实扣船制度。对查获的违反伏休规定的渔船除应予以就地或异地扣押,并及时向台州市支队和省总队汇报。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深入宣传,突出重点,严防严管,确保2012年全市伏休管理工作任务圆满完成,促进海洋渔业资源的养护和合理利用,维护广大渔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组织领导
我市伏休管理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建立以市政府为主导,我局为主体,工商、边防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特成立临海市海洋与渔业局伏季休渔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林 敏
副组长:赵立东、陈小高、林小勇、赵 继
成员:陈永敢、林善利、高慧娟、金 巍、朱雄伟、黄良增、李宏科、罗士斌、金美华、林立新
三、伏休内容和时间安排
今年休渔作业类型为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具体休渔时间如下:
1、灯光围(敷)网作业休渔时间:5月1日12时至7月1日12时。
2、帆式张网作业休渔时间: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
3、桁杆拖虾、刺网和笼壶类作业休渔时间:6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
4、定置作业休渔时间:6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
5、拖网类及其它未列举海洋捕捞作业休渔时间均为:6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
6、梭子蟹禁渔期:北纬27度至31度沿岸和近海,4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禁止以抱卵梭子蟹或幼梭子蟹为主要捕捞对象的作业渔船生产。
7、海蜇禁渔期:杭州湾6月10日12时至7月25日12时,禁止以海蜇为主要捕捞对象的作业渔船生产。
8、东海带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规定:由123°10′E,30°30′N;122°35′E,29°00′N;122°10′E,28°30′N;122°30′E,28°30′N;122°55′E,29°00′N;123°30′E,30°30′N等六个拐点组成的东海带鱼国家级水产资源保护区核心区,每年4月16日至7月1日所有作业全面休渔,其他时间执行伏季休渔制度。
9、渔业捕捞辅助船(主要指渔运船、充冰船)随上述不同作业实行同步休渔。
10、允许多种作业类型兼作渔船,凡其作业类型之一属伏休对象的,均应纳入休渔范围,其休渔时间从最早休渔的作业开始至最迟结束休渔的作业为止。
四、工作安排
今年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难点在开局,重点在中期,关键在开捕期。要继续坚持“深入发动、打好基础,全面推进、力抓重点,重拳出击、加强威慑,活动信息、提高效率”的思路,在确保管理力量到位的前提下,循序渐进加以推进。各阶段工作安排如下:
(一)、伏休前期(4月22日-6月10日)
第一阶段(4月22日至5月5日):要利用捕捞渔船数据库和渔船安全救助信息平台,在伏休前加强对应休渔船的监管,准确掌握应休渔船动向,为准时休渔打下基础;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标语、横幅、宣传车(船)等各种宣传媒介和途径,展开多层次、全方位的宣传活动,并组织人员深入渔村、渔港、渔船开展宣传,确保各类应休渔船按时进港休渔。伏休前三天,通过单边带电台、终端设备、短信息等平台,督促灯光围(敷)网、帆式张网渔船按时回港休渔。
要结合“护渔2012”专项执法行动要求,对灯光围(敷)网、帆式张网渔船作业的重点港口和重点生产海域进行巡查。
第二阶段(5月5日至6月15日):要联合渔业镇,集中精干力量,落实“进村驻户、划片包干、动态监管、定期报告”的动态管理制度,在围网(敷网)、拖虾、笼壶、刺网、拖网、帆式张网、定置张网、流动张网、渔业捕捞辅助船等休渔前的规定时间内,务必使所有应休渔船切实做到“船进港、网入库,人上岸、证集中”,确保各类作业渔船按时休渔。
(二)伏休中期(6月16日-8月20日)
在此期间要加强对休渔渔船的安全监管,抓好防台、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同时密切配合公安、消防、气象、安全监督等部门,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切实保障广大渔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并组织开展渔业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
1、6月30日至7月3日,要重点抓好对灯光围(敷)网伏休开捕及配套渔运船开捕管理。开捕前派遣中国渔政33308船管好辖区内的渔船,严防灯光围(敷)网渔船提早出海违规生产,同时严查其他应休渔船擅自调整作业从事灯光围(敷)网作业。
2、7月28日至8月6日,要重点抓好对拖虾、刺网、笼壶类渔船伏休开捕期的管理,执法检查以县(市、区)为主、市级督查、海陆结合的方式开展。开捕前派遣中国渔政33308船管好辖区内的渔船,严防拖虾、刺网、笼壶类渔船提早出海违规生产。
3、要严格抓好渔业捕捞辅助船伏休管理。按照《台州市渔业辅助船休渔管理规定》,渔业辅助船在部分作业开捕后要实行定点联船制度,每航次前必须先到渔政站登记并获得批准,办理进出港签证手续,并报联船名单、收购鱼货种类数量等相关资料。
4、在做好上述两个开捕期执法管理的同时,要密切关注我市内的其他伏休渔船的动态和海上监控,组织渔政执法人员,在工商部门的配合下,对渔市场和码头进行检查。同时要不定期组织渔政执法船艇对我市的渔港、岙口和附近的海域进行巡查。
(三)伏休后期(8月21日-9月20日)
1、8月下旬,要做好定置张网开捕期管理工作,严防流动张网作业渔船提早出海违规生产。
2、9月10日起,要安排力量进行封港管理。同时要加强对我市港口、码头内的本地休渔渔船和异地转港渔船的船位,油、冰、水补给以及冷库的监控,严禁任何单位提前给带有帆张网、拖网、刺网等渔具的渔船供水、供油、供冰。
3、9月13-16日,台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将视情况组织一次代号为“2012蓝盾行动”的联合大检查,对重点港口和重点海域进行重点检查。打击的重点对象是违反伏休规定的各类渔船、“三无”和“三证不齐”海洋捕捞渔船、电脉冲拖虾作业渔船以及其它未按捕捞许可证上核准的作业类型、作业时间、作业区域作业的海洋捕捞渔船。
4、后续管理。9月16日后,渔政执法大队要结合“护渔2012”行动,组织执法力量加强对禁渔区线内重点生产海域的管理,防止禁渔线内非法拖网生产,切实巩固和扩大伏休成果。
五、查处原则
为了有效打击渔业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查获的各类违法行为,分别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对违反伏休规定(包括未按时停港休渔和“抢跑道”提前出海生产,以及在禁渔期间擅自携带禁用网具)的渔船,查获后一律扣至红脚岩渔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并将取消全年柴油补贴;情节严重的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没收渔船,同时还要追究有关部门和负责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三无”渔船,查获后一律先扣押,原则上作没收处理;
3、对“三不符”、“三证不齐”渔船,原则上扣押回港,处罚款3万元至5万元,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4、对无捕捞许可证(含持无效捕捞许可证)渔船,查获后罚款3万元至8万元,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5、对违反禁渔区线规定的渔船,查获后没收违规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万元至3万元;
6、对使用电脉冲惊虾仪拖虾渔船,查获后没收禁用渔具及违法渔获物,处5万元罚款,并将取消全年柴油补贴;
7、对在伏休期间运输、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一经发现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其它违规行为,按照《渔业法》及有关规定处罚。
六、工作要求
1、落实管理责任。要充分认识今年伏休工作的艰巨性,高度重视今年伏休管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部署精干力量,搞好各项准备工作,同时逐步落实乡镇(街道)、村(公司)伏休管理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2、强化宣传教育。在渔区广泛开展新伏休制度宣传活动,继续加强对渔民的宣传教育。
3、严格文明执法。在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应持有效执法检查证,表明身份,提出检查要求;对扣押的证书等物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保护船艇及执法人员的安全,还要保障管理相对人的人身安全。
4、加强协作配合。伏休期间,渔政执法大队要做到勤出海、勤检查、勤监管。同时加强与海警、边防、工商等部门的协同配合,严厉查处非法捕捞渔船,严格渔船补给行业和鱼货销售渠道的管理,防止其为伏休渔船供水、供冰、供油和销售违规渔获物,确保伏休管理工作取得成效。
5、加强渔民培训。利用伏休有利时机,组织开展渔民职业安全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增强其依法和安全生产意识。
6、重视信息收集。要准确掌握伏休渔船的船位,落实渔船船位首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时掌握渔场、市场及码头动态,有效组织执法检查。我局的举报电话为:85389906、85389909。
7、落实扣船制度。对查获的违反伏休规定的渔船除应予以就地或异地扣押,并及时向台州市支队和省总队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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