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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人民政府文件
临政发〔201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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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临海经济开发区、东部区块、临海港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文件精神,加大国土资源管理力度,建立国土资源管理长效机制,有效遏制违法用地、滥占耕地、破坏矿产资源势头,切实减少涉土地信访,维护国土资源管理良好秩序,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履责,切实践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管理职能
当前我市国土管理形势严峻,违法违规用地、滥占耕地、非法采矿现象屡禁不止,涉土信访数量长期高位运行,严重影响了我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各有关单位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近几年来,国务院、国土资源部连续下发了一系列严格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坚决制止土地违法行为,并明确实行严格的土地管理问责制。管好土地、依法用地、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是各镇(街道)和国土等各有关部门的法定职责。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所在辖区土地管理的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各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必须依照法定的职责,切实承担责任,整合力量,共同做好国土资源管理工作。
二、健全机制,扎实推进国土资源长效管理
(一)明确职责,健全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责任制。国土部门要切实履行土地管理职责,加大土地巡查力度,及时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行为,与各镇(街道)共同做好土地管理各项工作;各镇(街道)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日常管理工作,牵头组织本辖区内的违法用地拆除复耕工作;建设规划、行政执法、公安、农业、林业、水利、公路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查处违法行为,涉及河道、公路等法定禁用地范围的,水利、交通等机关部门依法应先予处理,并把处置结果及时通报所在镇(街道)。在查处案件过程中遇到不属本单位查处的案件,应以书面联系函的形式告知相关单位建议查处。法律、法规对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职责和程序有明确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涉及行政诉讼的,相关部门应予积极应诉。对发现的违法用地、违章建筑、取土卖泥和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等行为,要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制止,把问题发现在初期,解决在萌芽状态。对违法用地案件处置采取报告联系制度(报告书格式见附件1),逐级明确监管与处置责任。对镇(街道)干部及国土部门工作人员,因制止不力或接报后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违法用地现象发生的,逐级倒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镇(街道)驻村干部负责本村辖区的土地日常监管工作,发现违法用地的,要首先进行制止、责令恢复原状,对制止无效或拒不纠正的,填报“违法用地报告书”及时将情况报告所在镇(街道)分管领导。镇(街道)分管领导在接到报告后,要在三天内牵头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依法处置,对处置未果或无法处置的案件填报“违法用地报告书”及时将情况报告所在镇(街道)主要领导。镇(街道)主要领导在接到报告后,要在五天内牵头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依法处置,国土局组织人员予以配合执法,对特别重大案件,要及时将情况报告市政府领导。镇(街道)在规定时间内仍无法处置的,由国土局立案查处,监察部门启动责任追究程序。同时国土局要认真执行“四必报”制度(见附件2)。
2、国土中心所(分局)人员负责本辖区土地巡查监管工作,发现违法用地的,要首先进行制止、责令恢复原状,对制止无效或拒不纠正的,填报“违法用地报告书”及时将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国土中心所(分局)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在三天内组织人员进行处置,对处置未果或无法处置的案件要填报“违法用地报告书”及时将情况报告当地镇(街道)分管领导和国土局分管领导;然后按照前项规定进行依法处置。
3、拆除违法用地建房时,需建设规划、行政执法、公安、工商、供电等相关部门配合的,相关部门应予以积极配合。
4、涉及两个以上镇(街道)的违法用地查处,由市政府指定国土局或某镇(街道)牵头负责。
(二)全程监管,完善建设用地动态监管机制。国土、建设规划和镇(街道)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建设项目用地和农村个人建房的全程管理,健全批前审查、批中复核、批后验收的监管制度,公共建设用地要全面实行挂牌施工,实施阳光施工,接受社会监督。实施农村个人建房由国土、建设规划和乡(街道)人员“四到场”制度,即定桩放样、地基基础、地梁浇前、完工到场,在项目竣工后由相关单位组织复核验收,杜绝未批先建、少批多占等违法行为。各行政村要依法用地、依法管地,切实负起管好本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责任,及时发现、制止和报告违法用地行为;国土所、村镇站等基层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努力当好参谋助手,搞好各项服务,加强日常巡查,严防未批先建、少批多占等违法行为发生;驻村联片干部要掌握本村、本片用地动态,加强与国土所、村镇站管理人员的联系、互动,及时制止、纠正违法用地,严格按要求处置违法用地案件。
(三)形成合力,健全违法用地案件联动执法机制。针对当前行政执法难的现状,各单位要加强联合执法,严厉惩处违法行为。必须严格审查审批手续,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建设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电力和市政管理部门不得通电、通水、通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农用地设立企业的,工商部门不得登记。具体以所在镇(街道)、国土、建设规划等部门出具证明为准。各有关部门要建立违法用地单位“黑名单”制度,将有违法违规用地者名称、项目列出清单,及时通报。国土、监察、公安等部门要建立联合办案制度,理顺关系,形成合力,坚持查事查人相结合,充分发挥联合办案的威力和震慑力作用,确保土地违法案件责任追究、行政处罚“两到位”。对已裁定的强制执行案件,国土、建设规划、水利、交通等部门要及时组织力量,协同法院进行强制执行,确保执行到位。
(四)属地管理,强化信访受理调处督查机制。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涉土信访的初信初访调处工作,尽量降低重复访、越级访的发生。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镇(街道)作为初信初访的受理单位,负责具体调处工作,及时做好调查处理和回复工作,国土所、村镇站等协助镇(街道)做好调处工作。对信访人不服继续上访的,由国土局负责调查回复,仍不服处理决定的,由信访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做好复查复核。市府办对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办理涉土信访情况,定期进行督查通报。
三、加强领导,确保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一)建立机构,切实落实责任。市政府建立以市长为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国土、建设规划、公安、监察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国土资源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领导。各镇(街道)要把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相应建立以行政一把手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国土、建设规划、公安、工商等基层站所负责人为成员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汇报,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切实负起辖区内国土资源管理的责任。
国土、监察、公安等单位要建立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联席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也可根据办案需要,及时召集会议,通报情况,商讨疑难,复杂违法犯罪案件的调查取证、定性,研究案情,探讨工作,严厉打击国土资源违法违纪犯罪案件。
(二)强化考核,严格责任追究。要将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切实保护耕地和降低涉土信访等内容列入各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年度综合考核内容,实行奖优罚劣。由信访局、国土局每月对镇(街道)去市赴省进京涉土信访综合积分进行排名,连续二个月排名前3位的镇(街道),所在镇(街道)主要领导要向市政府作出书面说明并及时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受理该镇(街道)建设用地报件。各镇(街道)要出台相应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制度,建立健全镇(街道)、村两级干部的国土资源管理和涉土信访考核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