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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农业规模经营的若干意见

2021-08-10 临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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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临海市委办公室文件


临市委办〔2010〕76号




中共临海市委办公室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发展农业规模经营的若干意见(试行)
(2010年6月22日)

为加快推进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流转进程,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的意见》(浙委办〔2009〕3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土地流转),发展农业规模经营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土地流转发展农业规模经营的重要意义
在坚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转变农业生产方式、优化农业生产力布局、推动农业转型升级、发展现代农业的客观要求;是实现农业规模效益,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现实途径;是优化农村要素资源配置,推进城镇化和推动城乡统筹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关于建立健全农用地经营权流转机制的若干意见》(台市委办〔2002〕19 号)文件精神,对农村土地流转进行了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总体上土地流转与现代农业发展要求不相适应,已成为我市农业发展新跨越的一个重要制约因素,一些地方对土地流转思想认识未到位,服务体系不健全,管理体系不完善,制约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规范流转。因此,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加快推进土地流转的紧迫感和使命感,积极引导,因地制宜,规范管理,搞好服务,强化扶持,创新土地流转机制,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流转,加快发展规模集约农业,促进我市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快推进土地流转发展规模经营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推进现代农业、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增加农民收入的目标,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活经营权,完善分配权,建立健全加快土地流转促进规模经营的制度保障、政策扶持和组织领导体系,支持和鼓励农业主体扩大规模经营,形成有利于发展现代农业的土地资源配置机制,促进农业转型升级,加快新农村建设进程。到2012年,全市土地流转率达50%以上,土地集约程度和经营者的规模效益明显提高。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由承包农户自主、自愿决定流转方式,流转收益归承包农户所有,土地流转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
2、坚持稳粮优先、注重效益原则。优先鼓励种粮大户、粮食生产经营组织受让农户流出的土地,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发展粮食生产;引导现代农业主体发展高效生态农业,不断提高流转土地的产出率。
3、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原则。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强化政府政策激励、有效服务、规范管理,积极培育和完善土地流转市场,加强对土地流出和受让农户的引导,增加土地流转双方的收益。
4、坚持因地制宜、分类引导原则。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非农产业发展程度、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劳动保障等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确保土地流转健康有序。
三、创新土地流转方式,加快土地流转步伐
(一)引导形式多种的土地流转。要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土地。鼓励镇(街道)、村土地流转服务组织积极参与土地流转工作,推行由承包农户委托发包方或镇(街道)、村土地流转服务组织进行流转。对农村劳动力转移较充分的村,鼓励整体集中连片流转,对农村劳动力转移还不够充分的村,鼓励农户流转的土地和农户自行经营的土地分别集中连片,实行集中开发,规模经营。引导种植大户和规模经营主体对农户季节性闲置的土地采取季节性流转方式进行生产开发,提高土地利用率。
(二)积极探索土地流转新型方式。推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在二三产业相对发达,大多数农户已经脱离土地的村,鼓励引导农户把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转化为长期股权,组建土地股份专业合作社,实行股份合作经营;引入银行货币存贷机制,探索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信用合作社。土地流转专业合作社对农户存入的承包土地,可由专业合作社直接经营,也可由专业合作社与农业龙头企业合作经营,也可由专业合作社转包、出租、入股经营;积极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流转土地的农户结合利益共同体,开展合作生产、规模开发。
(三)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积极鼓励有资金、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各类经营主体投资效益农业,连片开发农户流转土地,发展特色农产品基地;规范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农户合作经营,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开展规模经营。在土地流转基本条件不够具备、土地仍是农民收入主要来源的村,要充分发挥各类经营主体和农技推广机构等经营服务组织作用,围绕当地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把农民组织起来,通过开展产前、产中、产后全程统一服务或某个环节的服务,实现规模经营。
四、健全土地流转机制,强化土地流转服务
(一)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建立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健全土地流转信息平台,强化土地流转服务,以市场化、社会化的运作模式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发展。建立市土地流转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土地流转管理、政策法规咨询、流转规范程序制订、跨区域土地流转信息服务、镇(街道)及村土地流转业务指导。各镇(街道)设立土地流转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土地流转的供求信息搜集及发布、土地评估、政策咨询、合同签订、档案管理、矛盾调解等指导服务工作。有条件的村级可建立土地流转服务站。要利用“农民信箱”等网络体系建立土地流转信息库,强化农民信箱的土地流转的信息平台功能,不断培育和完善土地流转市场。到2012年,力争实现市、镇(街道)、村三级联网并实行信息化管理,达到资源共享。
(二)有效发挥政府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村经济合作社)的服务作用。各镇(街道)要积极创新服务机制,对土地流转进行宏观上指导、管理和服务,围绕培育主导产业和优势产品,搞好产业发展规划和土地流转规划,以规划引导流转,以流转促进布局,使土地流转做到有目标流转,分阶段实施,按规划实施,加快区域产业形成。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经济合作社)要充分发挥引导、协调和服务作用,积极参与土地流转工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接受农户委托流转。要抓紧搞好村经济合作社的换届选举,确保土地流转工作顺利开展。
(三)完善土地流转纠纷调处机制。稳定和完善二轮土地承包关系,加强土地承包档案管理,逐步实行土地承包和流转信息化管理。认真做好土地流转信访调处和复查、复核工作。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的规定,抓紧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组织,开展纠纷仲裁,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纠纷,为土地流转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五、规范土地流转制度,加强土地流转管理
(一)加强承包土地管理。认真处理二轮土地承包的遗留问题,及时整理和永久管理好土地承包档案资料,确保土地承包合同、权证、地块、面积四到户。承包方无正当理由弃耕抛荒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不得享受政府有关支农补贴和项目扶持。对弃耕抛荒的耕地,发包方可依法组织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代为耕作,耕作收益归代耕者。
(二)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土地流转必须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进行,不得损害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和土地用途。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承包土地的,应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注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盖章;以转让方式进行流转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并经发包方同意。受让方将以转包、出租方式获得土地进行再流转的,必须经原发包方同意。村集体留地经营权流转的,必须经社员(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多数表决通过。土地流转双方必须签订规范的书面流转合同,流转合同应报发包方和镇(街道)土地流转管理办公室备案。
(三)规范土地流转管理。要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备案、登记和档案管理制度。村经济合作社对承包方以转包、出租、互换或其它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应及时备案,并报镇(街道)土地流转管理办公室。镇(街道)土地流转管理办公室要建立土地流转情况登记册,落实专人负责土地流转情况登记以及流转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管理工作。
六、完善政策措施,优化土地流转环境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自2010年起,市财政建立农村土地流转补助专项资金。对新流转土地经营权及流转期限10年以上(含10年),经市、镇(街道)两级土地流转管理办公室认定,规范流转且形成规模经营面积在100 亩以上的流出农户,市财政给予每亩200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新流转土地经营权及流转期限在5至9年的,经市、镇(街道)两级土地流转管理办公室认定,规范流转且形成规模经营面积在100亩以上的流出农户,市财政给予每亩100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整村有80%的农户委托村集体组织流转承包土地的,给予村集体经济组织每亩20 元的一次性补助,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对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股份制期限不少于10年,入股农户不少于80%,并经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入股面积在300亩以上,入股土地主要用于发展高效生态农业的,市财政给予每家土地股份合作社补助2万元,入股农户可同时享受土地流转一次性补助。对季节性闲置的土地通过季节性流转发展粮食生产的农业经营主体,市财政给予每亩20元补助。对流转土地成片面积100亩(含100亩)以上,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并且用于农业生产的承租方,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对镇(街道)流转服务组织,由市财政在给予每个1万元开办经费补助的基础上,按照新增流转期限5年以上、形成规模经营50亩以上的规范化流转面积数量再给予每亩10元的经费补助。具体补助的办法,由市农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发文。
(二)加强信贷支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加强对规模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把规模经营主体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农业信贷资金,解决规模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对于实力强、资信好的规模经营主体给予足够的信贷授信额度,简化贷款手续,实行利率优惠。要创新贷款担保方式。积极开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质押贷款,确定市农业局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质押登记机构。探索农业订单、保险单、农产品收益权、企业存贷、农业固定资产和应收帐款等动产抵押和权利抵押。农信担保公司要积极为规模经营主体提供贷款担保业务。
(三)实行用地优惠。凡流转期限5年以上并签订流转合同,经营面积100亩以上的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因生产需要建造简易仓库、生产管理用房、晒场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允许其在流转土地范围内按流转面积 5‰以内比例使用,其用地视作农业生产需要的临时用地,按设施农用地管理,经市农业局审核同意后,由镇(街道)国土所协调用地选址,并报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备案。设施农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的权属和用途。
(四)扶持培育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继续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特色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引导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建基地,支持鼓励工商企业投资效益农业。大力引导各类组织和个人参与土地流转,促进土地流转主体多元化,使土地向农业企业、工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科技人员、专业大户等流转,发展规模经营。支持畜禽规模养殖场受让周边的流转土地,发展农牧结合的生态畜牧业,优先安排畜牧业建设项目。对通过土地流转兴办的特色优势农产品基地,可优先享受申报市现代农业发展资金项目及各级农业发展项目。
(五)建立多层次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继续推进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险、大病救助、子女教育、农民工保护等多层次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弱化土地的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解除土地流出者的后顾之忧。进一步推行农业保险,完善农业保障政策。要加强对农村劳动力的就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村劳动力就业转移能力,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
七、切实加强领导,合力推进土地流转工作
土地流转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事关农民群众和农业经营主体的切身利益,事关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必须把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摆上重要议程日程,深入细致地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政策措施,落实有关单位的责任、人员和必要的经费,积极引导农民群众流转土地、发展规模经营。将土地流转、规模经营情况纳入新农村建设考核内容。农业部门要认真做好对土地流转的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服务和规范工作,财政部门要协调落实支持土地流转的资金,国土资源部门要指导帮助规模经营主体落实配套用地,纪检、监察、纠风、司法、农办、劳动保障、金融、工商、信访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作配合,制定和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共同推进土地流转工作,促进农业规模经营。



〔此件发至临海经济开发区、东部区块党工委和管委会,临海港区管委会,各镇党委和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在临各直属单位,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主题词:农业 土地流转 意见
抄送:中共台州市委办公室、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台州市农业局
中共临海市委办公室 2010年6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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