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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水土保持管理规定
(1999年12月4日临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实施条例》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水土保持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坚持谁开发利用水土资源谁负责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开发、建设与水土保持工作的关系。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确定水土保持工作的任务,将其列入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相应的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土流失防治任务,每年从小型农用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中安排百分之十以上用于水土保持。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其所属的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站负责日常工作。
市计划、财政、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矿业、建设、交通、电力、物价等有关部门,应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措施保护水土资源,并负责治理因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
第二章 预防
第七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查评价水土资源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根据全市水土流失状况,划定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重点治理区的具体范围,制定防治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公夏日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禁止在二十一度以上陡坡地和二十度以上直接面向水库蓄水区的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施行前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有计划地退耕,植树种草;退耕确有困难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应采取扶持措施,组织当地群众修建梯田或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
第九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开垦禁止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的,必须提出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填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开垦的山坡地,应修建成水平梯田或采取等高种植,整治排水系统以及其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禁止顺坡耕种。
第十条 在山区丘陵区采伐林木应采用合理的采伐方式,严格控制皆伐。采伐方案中必须有采伐区和集材道的水土保持措施。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伐方案后应抄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监督采伐区和集村道水土保持措施的实施。
第十一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五度以上坡地上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示书必须附有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
第十二条 在山区丘陵区依照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或申请个体采矿,必须真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依法申请办理采矿批准手续。
第十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五度以上坡地上从事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和申报水土保持方案。所需费用应根据编制工作量确定,纳入项目前期费用。
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项目单位和个人在领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后,方可办理其他批准手续。
第十四条 开发建设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水土保持设施的勘测、设计和施工。开发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第十五条 生产建设中废弃的砂、石、土等,必须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的要求处理,不得向江河、水库、水塘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
生产建设中废弃的砂、石、土堵溪流、河道的,生产建设单位应负责清理、疏浚,保证溪流、河道的畅通。
第十六条 在五度以上山坡地整地造林,抚育幼林,垦复茶叶、毛竹等到,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在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和二十度以上直接面向水库蓄水区的山坡地上造林的,应在坡脚保留一定宽度的保护带,采取修筑反坡水平阶、鱼鳞坑、水平沟等工程方式或带状方式整地,禁止采用全坡面全垦方式整地。
第三章 治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