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临海市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管理
实施细则
(1999年10月25日临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确保房屋建筑安全使用,根据建设部建房[1993]166号文件、浙江省人民政府[1997]第86号令《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的白蚁防治和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白蚁防治,是指以新建(含拆建、改建、翻建、扩建及外商合资项目)房屋建筑的白蚁预防处理和已建成房屋建筑的白蚁灭治。
第四条 白蚁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建设局是全市白蚁防治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房地产管理处(以下简称房管部门)受市建设局的委托,负责实施本市白蚁防治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在项目设计时,将白蚁预防计划列入设计文件,预防费用列入工程预(概)算内(在不可预见费中列支),并与房管部门签订白蚁预防合同,缴纳白蚁预防费。
个人建房的,建房者凭依法批准的建房申请报告签订白蚁预防合同,缴纳白蚁预防费。
白蚁预防费的具体标准按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范围执行。
第七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建房者凭白蚁预防合同向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八条 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已建成房屋建筑进行蚁害检查。发现蚁情,应当及时委托房管部门进行灭治。
第九条 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应配合房管部门对已建成房屋建筑进行白蚁危害检查和灭治。
第十条 房管部门白蚁防治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上岗培训,取得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上岗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十一条 白蚁防治实行质量保证制度。房管部门确保房屋建成后15年不受白蚁危害,并在白蚁防治合同中载明。
第十二条 白蚁防治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操作,确保防治质量。房管部门要建立防治施药验收、检查和定期回访复查制度,并将回访复查情况记录、登记,建档备案。
第十三条 白蚁防治药物的使用,由房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白蚁预防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只能用于发展白蚁防治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房管部门应从白蚁预防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20%的资金作为复查费,同时每年按照省主管部门规定的2%的比例从总收入中提取管理费上缴省白蚁防治机构作为专项资金,用于白蚁防治与研究事业的发展。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办理白蚁预防手续的,按照《浙江省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其限期补办白蚁预防手续,补缴白蚁预防费,并给予当面警告或者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房管部门对已签订白蚁预防合同并收取白蚁预防费的工程项目,未进行预防处理的,按照《浙江省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由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程序和罚款的收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房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白蚁防治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