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
工作报告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属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及其成员的工作报告行为,发挥工作报告作用,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建设的意见》和《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监事会工作报告,是指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省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监事会及其成员提交的工作报告。
第三条 监事会及其成员应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需报告的有关事项及时提交省国资委。工作报告应当体现及时性、客观性、准确性原则。分析、评价要客观公正,恰如其分,意见、建议要符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
工作报告分为定期报告和专项报告。
第四条 工作报告依据保密工作要求设密级,监事会成员对报告事项要确保真实,相关内容可以要求企业予以核实,但报告中有关分析评价、意见建议等涉及保密要求的内容不得对外透露。
第五条 工作报告向省国资委提交,由省国资委监事会工作处(以下简称监事处)统一受理。
第六条 工作报告情况作为监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业绩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企业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监督检查报告的,按《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七条 定期报告分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于当年7月底前提交,年度报告于次年4月底前提交。
第八条 定期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企业资产运营和财务会计活动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执行国有出资人决议或决定的情况;
(三)对董事会决策及执行情况、国有股东权益的维护情况、资产运作监督情况等发表具体意见;
(四)企业在资产运营和财务会计活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五)对企业相关工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行为的评价,以及对存在问题提出的意见与建议;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九条 定期报告中反映的重大事项须另行专项报告。
第十条 定期报告采取统一的格式规范(另行下发)。
第三章 专项报告
第十一条 专项报告一般为一事一报,及时报送。对紧急、突发的重大事项,可以先口头报告,再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专项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企业以及企业以出资人身份行使职权的领域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损失和违法违规行为;
(二)根据省国资委或上级有关部门的工作要求以及自身监督检查工作需要而开展的专项检查工作情况;
(三)在监督检查工作实践中就某一问题形成的意见、建议;
(四)开展专项调查工作的情况;
定(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三条 重大损失指在企业法人资产范围内、单项资产损失达100万元以上的或后果严重的各类资产损失,主要包括:
(一)企业改制、国有产权转让、置换等交易过程中造成损失;
(二)对外投资和工程项目遭受损失;
(三)因担保等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造成的损失;
(四)因证券、期货等投资造成的重大损失;
(五)不良资产造成的损失;
(六)因产权纠纷经有关部门裁决后发生损失;
(七)因被诈骗、盗窃等原因造成损失;
(八)因其他原因造成的重大损失。
第十四条 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
(一)因侵犯国家或其他主体的权益,受到司法机关追究的行为;
(二)违反国家财务会计规定,财务会计工作中有重大弄虚作假的行为;
(三)违法违规实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行为;
(四)违规从事证券、期货、外汇买卖等高风险项目的行为;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决策程序和决策权限的行为;
(六)未按照规定建立内控制度,或虽建立了制度,但未按照制度规定进行操作的行为;
(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隐瞒事实,阻挠监事会及其成员履行职责的行为;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报告处理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处理。监事处收到报告后负责登记编号并审阅。定期报告经省国资委领导、相关处室阅知后由监事处负责归档。定期报告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可视工作需要汇编印发或直接上报有关领导和部门参阅。
第十六条 专项报告处理。监事处收到报告后负责登记编号并提出处理意见送省国资委领导阅示。相关处室根据省国资委领导的批示精神具体办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监事处,必要时由监事处负责反馈给监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专项报告由监事处负责归档。需要上报上级领导部门或省级有关部门的专项报告,按委有关公文处理规定报送和归档。
有特殊要求的专项检查工作所形成的专项报告,其处理流程根据省国资委领导意见办理。
第十七条 监事处和相关处室应做好工作报告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报告反映的具体内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