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临民〔2010〕19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道民政办,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依法行政相结合的原则,建立高效、便捷的为民办事制度,进一步规范民政干部行为准则,提高办事效率,确保优质服务。经研究,决定在全市民政系统进一步重申政务公开内容。
一、指导思想
为了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有效地推进依法行政,促进党风廉政和行业作风建设,进一步激励各级民政干部履行“服务人民,奉献社会”的宗旨,使民政系统更直接、更广泛、更规范地为人民群众做好事、办实事,努力建立起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民政管理体系,不断提高全市民政工作的整体水平,为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小康社会建设作出新贡献。
二、内容范围
政务公开的组织范围是: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镇(街道)民政办。其主要内容包括:公开服务项目、办事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程序、标准、结果、纪律、监督投诉渠道,以及其它应当公开的内容。原则上,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不违反保密规定的主要民政业务都要公开。
市民政局根据上述原则和业务情况,重点对民政社会保障制度中直接与群众相关的最低生活保障服务、农村自然灾害救助服务、五保供养服务、社会医疗救助服务、优待抚恤服务、退伍安置服务、基层政权建设服务、区划地名管理服务、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服务、婚姻登记管理服务、收养登记服务、殡葬管理服务、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服务等13项政务予以公开。局机关各科室要进一步落实具体措施,认真组织实施。各直属单位要根据自身的性质,做好配合工作,有政务的,要公开政务,没有政务的,要抓好承诺服务。
三、基本要求
(一)提高认识,务实认真。全市民政干部职工要充分认识政务公开活动对于促进民政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民政干部队伍和提高民政工作整体水平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按照“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要求,各镇、街道民政办在市民政局重申公开服务项目后,要认真组织实施。在工作过程中必须注重实效,注意相互衔接,便民利民,做到该办的事迅速办,能办的事主动办,难办的事想法办。积极稳妥地使政务公开不断深化和发展。
(二)坚持依法管理服务,提高民政工作整体水平。政务公开的服务项目涉及大量的法律和规章,具有很强的政策性。要通过政务公开,进一步提高民政干部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和依法服务的政策水平,将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落到实处。并以此为契机,建立民政工作新机制,提高全市民政工作的整体水平。
(三)建立健全监督和惩处制度。局机关要切实执行好《临海市民政局政务公开监督与惩处措施》,各镇、街道民政办要参照执行。局机关设立监督信箱和监督电话,聘请监督员,强化监督手段,同时做好一系列基础工作,搞好机关接待场所的环境整治,提高民政系统干部职工为人民服务的水平。
附件:1、临海市民政局政务公开事项
2、临海市民政局政务公开监督与惩处措施
3、临海市民政系统文明用语和忌用语
4、临海市民政系统工作人员守则和服务规范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临海市民政局政务公开事项
为认真开展政务公开工作,提高民政工作的透明度,更好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民政行政管理体系,市民政局决定在全市民政系统进一步重申政务公开内容。现将与广大人民群众关系最密切的十三项服务内容公布如下:
一、最低生活保障服务
(一)服务对象
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城乡居民。
(二)服务内容
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本市城乡居民实行最低生活保障。
(三)服务程序
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提出申请→村(居)委会民主评议,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市民政局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最低生活保障证》→凭证向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取保障金。
(四)审批时限
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19个工作日内(即镇、街道12天内,报市局后7天内)办结审批手续。
(五)保障标准
1、对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城市居民根据最低工资标准的40%确定,农村居民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60%确定。
2、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的计算方法:
家庭年实发保障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家庭人口数-家庭年总收入
联系单位: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85286690、85286728
联 系 人:金宝财、张美剑
二、农村自然灾害救助服务
(一)服务对象
重灾民、倒房户、紧急转移的灾民、因灾伤亡人员及其家属。
(二)服务内容
对本市农村村民中因干旱、洪涝、冰雹、台风等自然灾害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灾民实行救助。救灾款物的使用坚持专款专用、专物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帮助灾民解决吃、穿、住、紧急抢救、转移安置及因灾伤病的医治。
(三)服务程序
1、救灾款物下拨程序:镇、街道上报受灾情况→市民政局查核并确定补助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2、救灾款物发放程序:灾民申请→村(居)委会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发放→张榜公布→向市民政局结报备案。
联系单位:市民政局社会救灾救济科
联系电话:85286690、85286225
联 系 人:金宝财、吴春国
三、五保供养服务
(一)服务对象
本市城乡村(居)民中的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以下简称五保“三无”对象)。
(二)服务内容
对本市城乡村(居)民中的五保(三无)对象实行供养,即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未成年人保教),采取办敬老院集中供养和户、院挂钩分散供养两种形式。
(三)服务程序
1、城乡五保(三无)对象审批程序:
本人申请或村(居)民小组提名→村(居)委会初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市民政局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五保供养证书》
2、五保(三无)对象入院程序:
本人或亲属提出申请→村(居)委会调查后上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批准后通知申请人入院→报市民政局备案。
联系单位: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85286690、85286728
联 系 人:金宝财、张美剑
四、社会医疗救助
(一)服务对象
户籍在本市范围内的低保户、五保(三无)对象、特困职工和年人均收入虽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上,但因患各种重大疾病严重影响基本生活的困难人员。
(二)服务内容
对低保户、五保(三无)对象、特困职工和因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人员实施医疗救助。
(三)服务程序
由本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调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报市社会救助管理中心审核→市民政局审批→批准名单张榜公布→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发放。
联系单位:市社会救助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85286690、85286728
联 系 人:金宝财、王雯婧
五、优待抚恤服务
(一)服务对象
现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老复员军人、条例规定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参试人员等。
(二)服务内容
1、审核、报批本市单位或公民提出的追认烈士申请。
2、残疾人员残疾等级评定(调整)和残疾军人证补(换)发的审核上报。
3、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的核定。
4、现役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核发。
5、服务对象抚恤补助金的核发。
6、督促、检查服务对象定期抚恤补助按标准按时足额发放。
(三)服务程序和时限
1、审核报批烈士程序
政策咨询→接受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逐级上报省政府审批→凭省政府批件向被批准追认为烈士的遗属颁发烈士证明书。
对牺牲情节证据充分且符合国务院有关追烈条件的,自申报手续完备之日起进行调查并向市政府提出审核意见并上报。
2、残疾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调整)程序:
政策咨询→接受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审核→对符合评残或调整等级条件者到指定医院鉴定伤残等级→将符合评残等级等情况在其所在单位所在村公示七天→经公示,无异议的,逐级上报台州市民政局、省民政厅审批。
凡证明材料充分,符合评定伤残规定,且经检查后残情达到规定等级条件的,自办理之日起一个月内上报。
3、残疾军人证的补(换)发程序:
政策咨询→接受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审核→对符合补(换)证条件者逐级上报台州市民政局、省民政厅审批。
凡证明材料充分,手续完备,符合补(换)证条件者,由省民政厅批准发证。
4、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的核定和发放程序:
审定人数、核定标准→由镇、街道按规定发放。
发放标准按上年度全市农村年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和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为基数,分别乘以本市城乡人口比例的系数后相加确定。进疆兵按高于标准的50%。进藏兵按高于标准的两倍。
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在每年的年末兑现。
5、现役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程序:
政策咨询→由死亡人员所在部队按死亡性质和审批程序出具烈士证明书或因公牺牲证明书或病故证明书→由民政和财政部门发文后,其直系亲属凭相关证明书,到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取一次性抚恤金。
6、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的核定与发放程序:
政策咨询→登记立户、建立档案→审核→发给定期抚恤金。
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审查核实,经审定对符合抚恤条件的对象发给抚恤金。
7、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核定和发放程序:
政策咨询→凭由民政部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有关审批证明材料登记→对难以确认的残情经指定医院复检→建立卡片→上报审定→发给残疾抚恤金。
8、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补助金标准的核定和发放程序:
政策咨询→递交有关证件和有效证明→受理→审核→符合条件的通知有关镇、街道发给定期补助金。
9、条例规定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补助金标准的核定和发放程序:
政策咨询→本人申请和有关证明→递交原始档案或服役期间的住院记录→现住院记录或疾病证明→在所在村公示七天后报台州市备案→民政、财政联合下文后,从下月起发给定期补助金。
联系单位:市民政局优抚安置科
联系电话:85286584、85287865
联 系 人:洪用地、程忠义、董群
六、退役安置服务
(一)服务对象
转业(复员)士官、退伍士兵、退休干部、士官、复员干部。
(二)服务内容
1、转业(复员)士官、退伍士兵的接收、安置。
退休干部、士官的安置。
2、军队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
(三)服务程序和时限
1、复员士官、退伍军人接收安置程序:
自办理退伍(复员)手续之日起一个月内,持退伍(复员)证和部队出具的行政介绍信及其他有关材料,到市安置办报到、办理户口接转手续。
2、转业士官接收安置程序:
持省军安办签发的转业士官接收通知书和部队开具的行政介绍信,在规定时限内到市安置办报到,按市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安置。
3、复员干部接收程序:
持省军安办签发的复员干部接收通知书和部队开具的行政介绍信及其他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限内到市安置办报到、办理户口接转手续。
4、退休干部、士官的接收程序:
持省军安办的接收通知和部队开具的相关证件、证明,在部队、本人、干休所协商一致并签订相关协议的基础上接收安置,并办理户口接转手续。
联系单位:市民政局优抚安置科
联系电话:85286584、85287865
联 系 人:洪用地
七、基层政权建设服务
(一)服务对象
各镇、街道、基层自治组织及基层干部和群众。
(二)服务内容
1、依法指导全市各镇、街道抓好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2、依法指导全市各镇、街道抓好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工作。
3、依法指导全市各镇、街道城乡社区建设工作。
4、认真指导各城市社区积极开展和谐社区创建活动。
(三)服务时限
对群众在自治过程中提出的问题,属一般咨询事项随时答复;需经研究以后答复的,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联系单位:市民政局基政地名科
联系电话:85287868、85286795
联 系 人:池作省、冯皓
八、区划地名管理服务
(一)服务对象:
全市各镇、街道,村、社区和群众。
(二)服务内容:
1、全市行政区划调整,政府驻地迁移,村规模调整,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地名命名和更名,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等。
2、行政区划、地名管理有关政策咨询服务
3、对需要变更、调整行政区划和地名命名、更名的地区进行实地勘察,起草有关报告、请示、批复。
4、指导、检查、督促镇、街道做好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工作。
(三)服务程序和时限
行政区划设立、撤销、更名和地名命名、更名的具体程序为:
1、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2、民政部门审核有关材料,并进行实地勘察。
3、经审核属本市人民政府审批权限的,报市政府审批。属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逐级上报审批。
行政区域调整变更、地名命名(更名)事项在职权范围内,在各项前提条件具备的情况下,3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
联系单位:市民政局基政地名科
联系电话:85287868、85286106
联 系 人:池作省、陈爱君
九、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服务
(一)社会团体登记
法律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九条,《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第八条。
办理程序
1、成立社会团体的筹备许可。
(1)办事条件:
①社会团体登记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个人会员应当具有本省户籍,或在本省领域有《暂住证》并居住1年以上;单位会员的住所地应当在本省;
②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名称。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③有固定的具有独立使用权的住所,不得与其他机构合署办公,不得设置在私人寓所内;
④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⑤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活动资金不少于3万元。
(2)提交材料:
①筹备申请书
②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③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④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⑤章程草案。
⑥会员名册
⑦专职工作人员登记表
(3)办理时限: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内部规定时限5个工作日内。
2、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1)申请单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①《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
②《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③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团体章程、会费收取办法、财务管理及大会全部材料
④临海市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备案表
⑤印章(印鉴)、银行帐号等备案材料
(2)办理时限: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内部规定时限3个工作日内。
联系单位: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管理科(驻办事大厅)
联系电话:85280182 85280200
联系人:董美聪 方路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办理程序和时限:
1、办事程序:初审—〉名称预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公告
(<1>名称预登记:
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为举办者办理名称预登记,核发《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通知书》。通知书有效期6个月,6个月内未获批准登记的,该名称无效。
<2>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举办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场所使用权证明;
(4)社会审计组织出具的验资报告;
(5)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6)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章程草案。)
2、办理时限: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内部规定时限5个工作日内。
联系单位: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管理科(驻办事大厅)
联系电话:85280182 85280200
联系人:董美聪 侯春春
十、婚姻登记
1、办事程序:初审—>受理—>审查—>登记—>颁证
提交材料:
(1)结婚登记:提供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姓名、性别、出生时间必须一致),近期免冠大二寸合影照片3张,本人亲自到场。
(2)离婚登记:提供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是否自愿,对子女财产、债务等问双方是否达成一致意见等)双方单身近期半身二寸照片各2张,本人亲自到场。
2、承诺期限: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即办。
3、收费标准:结婚、离婚登记工本费各9元。
联系单位: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管理科(驻办事大厅)
联系电话:85280190 85280187 85280126 85280038 85280066
联系人:董美聪 许建平 陈文英 周洁梅 陈春仙 范碧鸥
(补领结婚证:
1、办事程序:初审—>审理—>审查—>登记—>颁证
需提交材料:
(1)户口薄或户籍证明和居民身份证原件;
(2)原始档案复印件(原婚姻登记所在地);
(3)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4)如不能亲自到场办理者,可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委托书。
(5)近期免冠大二寸合影照片3张。
2、承诺时限:即办
3、收费标准:每件工本费9元
联系单位: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管理科(驻办事大厅)
联系电话:85280190 85280187 85280126 85280038
联系人:董美聪 许建平 陈文英 周洁梅 陈春仙
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1、办事程序:初审—>受理—>审查—>发给证明
需提交材料:
(1)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
(2)离婚者提供离婚证;
(3)丧偶者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村、社区证明。
(4)如不能亲自到场办理者,可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由当事人签名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5)近期半身免冠二寸照片2张。
2、承诺时限:即办,免费。
联系单位: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管理科(驻办事大厅)
联系电话:85280186 85280190 85280066
联系人:董美聪 范碧鸥
十一、收养登记服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
(一)办理程序:初审—>查找亲生父母公告(在台州日报公告满60天)—> 审查—> 登记发证(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亲自到场)
1、办事条件:
(1)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①丧失父母的孤儿;
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③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无子女;
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③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④年满三十周岁;
⑤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2、提交材料:
(1)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①结婚证(或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
②收养登记申请书;
③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证明;
④镇(街道)计生办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⑤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⑥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⑦台州日报或国内有统一刊号的县级以上地方报纸登报满六十天,登报时需带被收养人一寸照片1张。
(2)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①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组织作监护人的,应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②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③三人(或二人)合影照片二寸二张。
(二)承诺时限:自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30天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三)收费标准:每件250元。
联系单位: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管理科(驻办事大厅)
联系电话:85280182 85280126
联系人:董美聪 王灵清
十二、殡葬管理服务
(一)服务对象
镇、街道殡葬管理办公室、殡仪服务单位、公墓(陵园)、公益性墓地。
(二)服务内容
1、指导镇、街道殡葬改革和实施殡葬管理工作。
2、审批公益性公墓、村级生态墓区、报批经营性公墓。
(三)服务程序和时限
1、公墓审批程序及时限:
创办公益性公墓,必须符合公墓建设规划,符合当地城镇总规划,选址不在《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禁坟区内。公墓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申请书、可行性报告、公墓规划图等材料。条件符合的,民政局自收到齐全有效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审批;创办经营性公墓,符合条件的,自收到齐全有效材料之日起15日内逐级上报台州市民政局和省民政厅审批。
公墓规格要求:
(1)骨灰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大于0.7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1平方米;
(2)遗体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大于4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6平方米;
(3)骨灰公墓墓碑面积不得大于0.4平方米,墓砰放置后顶端正距地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
(4)遗体公墓墓砰面积,单穴不得大于0.4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0.6平方米,墓砰放置后顶端距地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墓型设计应当因地制宜,小型、美观、符合公墓园林化要求。
2、村级生态墓区审批程序及时限
程序:
(1)行政村向镇、街道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附上墓地现状图。
(2)镇、街道城建办、林特站签署意见(是否符合村镇建设规划)。
(3)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核并签署意见。
(4)镇、街道人民政府汇总以文件形式报市民政局审批。
(5)市民政局审核批复。
(6)批文收到后,到土地、林业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时限:符合条件的15天内批复。
规格要求:
(1)生态墓区是指为公民死亡后提供安葬而不影响植被、植物生长和自然景观的公共墓地。
(2)生态墓区建设要求,坚持节约土地和森林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将遗体火化后的骨灰,按深埋、恢复植被,不留坟头的方式进行处理建设。
(3)生态墓区,应符合城乡发展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严禁在“三沿五区”范围内选址。
(4)生态墓区墓碑(牌)要求。①卧碑式,尺寸不得超过0.35×0.25米,墓碑与草坪的倾度不得超过20°;②铭牌式,采取铜牌或其他不易生锈的金属牌悬挂在树上,铭牌尺寸不得超过0.2×0.15米;③艺术造型式,采用天然自成的毛石或其他多姿多彩艺术造型的碑石来点缀墓区,增加墓区的艺术氛围,但碑石整体尺寸不得超过0.2平方米。
(5)生态墓区应确定专人管理,墓穴地表面除留有安放墓碑位置外,不得有砖、水泥、花岗岩等白化现象存在。
3、丧事管理
(1)殡仪活动应当文明、节俭,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在丧事活动中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禁止在医院、广场、公路、街道、学校等公共场所从事殡仪活动。
(2)提倡文明的祭祀活动。民间传统祭祀期间,当地民政、公安部门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维护正常的活动秩序。
(3)从事封建迷信丧葬活动、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在举办丧事中妨碍公共秩序、扰乱社会治安、严重影响交通和环境,拒绝、阻碍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扰乱殡葬服务单位工作秩序、损毁殡葬设施,或者侮辱、殴打殡葬管理人员和殡葬职工,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联系单位:市民政局行政审批科、殡葬执法监察大队
联系电话:85280182 85287075
联 系 人:董美聪 钱启来
十三、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服务
(一)管理服务对象
全市福利企业
(二)管理服务内容
1、承办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事项的初审和报批工作。
2、承办《福利企业证书》变更申请材料的初审和报批工作。
3、组织实施福利企业的年检年审资格认定工作。
4、指导推进福利企业改革、改组和改造。
5、承办福利企业进口残疾人专用品(专用设备)免征进口税收的初审和材料编报工作。
6、指导福利企业财务、统计工作。
7、承办福利企业存在违规问题各类举报的调查、处理和督促整改工作。
8、承办民政局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三)管理服务程序
1、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向市民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福利企业新办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4)企业与每位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5)企业在职职工名册;(6)福利企业残疾人职工登记表复印件;(7)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每位残疾人职工支付工资的凭证;(8)社保部门出具的企业为每位残疾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的证明及个人缴费记录;(9)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可行性报告;(10)企业内部道路和建筑物符合残疾职工劳动就业无障碍设计规范的有关说明(附照)。
市民政部门负责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事项的初审,对符合福利企业条件、材料齐全的,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复审。省级民政部门负责对复审后的材料进行审核,经核准的,颁发《福利企业证书》。对不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不予认定,并对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2、企业办理工商、税务变更登记后,仍然符合福利企业资格的,应向市民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福利企业变更申请表》;(2)变更前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3)变更后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情况登记表;(5)市民政部门对该企业变更前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6)企业地址变更的(地名改变的除外),需附企业内部道路和建筑物具有无障碍设施的证明材料。
市民政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进行初审,逐级上报至省级民政部门审核,经核准的,换发《福利企业证书》。
3、福利企业实际安置就业的残疾职工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在次月10日前向市民政部门重新申请认定。
市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认定申请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仍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对不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由市民政部门填写《福利企业资格注销表》,逐级上报至省级民政部门核准后,注销其福利企业资格,收缴其《福利企业证书》,并书面抄告主管税务机关。
4、热情、耐心地接待和受理福利企业中残疾职工的上访以及残疾职工和社会人士对福利企业违规问题的举报。及时、稳妥地解决和落实残疾职工合理的上访要求。认真、严肃地调查、处理所举报的福利企业违规问题。
联系单位:临海市民政企业办公室
联系电话:85113789
联 系 人:李永强、卢敏莉、徐冬妹
临海市民政局政务公开监督与惩处措施
为确保政务公开活动健康有序地进行,特制定监督与惩处措施。
一、范围
局机关及有关直属单位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属监督和惩处范围。
1、未按《临海市民政局政务公开事项》规定的服务规范和标准实行的;
2、服务态度生硬、冷淡、与当事人发生争吵的;
3、责任心不强,办事拖拉、推诿、扯皮的;
4、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报”的;
5、群众投诉、举报其它涉及政务公开的问题,经调查属实的。
二、惩处措施
凡发现有第一条中列举的问题,且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经查实,视情节轻重、责任大小,给予具体经办工作人员扣发奖金、诫勉、调离工作岗位、年度公务员考核定为不称职等处罚;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给予所在科室取消参加有关先进评选资格的处罚。
三、监督措施
监督与惩处采取内外结合、上下结合、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办法。
1、市民政局党组、办公室组成政务公开监督小组,承担群众举报情况的查实,并作出处理决定,适时向举报人反馈查处结果。
2、聘请政务公开特邀监督员,协助监督工作。特邀市人大、政协、纪委、市级有关新闻单位、局机关离退休干部、镇、街道民政助理员等为政务公开监督员。其职责是:咨询“政务公开”实施情况反映监督意见;了解实施“政务公开”的重大举措及反映意见的处理结果。
3、实行定期检查制度。各科室每季度自查一次,局监督小组每半年抽查一次,年终总结评估一次。对查出的问题督促落实,限期整改。
4、为便于监督,市民政局设立监督信箱和监督举报电话。
监督举报电话:85286105 85287017
责任人:金士军 联系人:胡余长 高淑娇
临海市民政局系统文明用语和忌用语
(一)文明用语
1、 您好
2、 市民政局××科,请讲(接电话)
3、 请进
4、 请坐
5、 请喝水
6、 请问,您找谁
7、 请问,您有什么事
8、 这是我应该做的
9、 这事与政策不符,请谅解
10、 请走好(再见)
(二)忌用语
1、 没时间
2、 太忙、慢慢等着吧
3、 我不管,找别人去
4、 真麻烦
5、 回去看文件去
6、 你有完没完
7、 怎么搞的
8、 你问我,我问谁
临海市民政系统工作人员
守则和服务规范
一、工作守则
(一)严格依法办事,讲究原则,不准徇私、舞弊;
(二)树立公仆意识,热情规范,不准轻视、生硬;
(三)坚守工作岗位,按时上班,不准迟到、早退;
(四)政策内可以办的事坚决办理,不准设卡、刁难;
(五)能够迅速办成的事及时办理,不准拖延、推诿;
(六)政府不许办的事耐心解释,不准简单、粗暴。
二、服务规范
(一)环境规范
1、保持工作环境整洁美观。
2、会议室内禁止吸烟。
(二)形象规范
机关工作人员着装整洁,举止大方。
(三)接待规范
1、接待时主动热情,态度和蔼;微笑询问,耐心解答;做到“三声、三样、三心”,即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生人熟人一个样、领导群众一个样、人多人少一个样,热心、耐心、诚心。
2、接待场所无喧哗、无闲杂人员、无闲暇现象。
3、坚持“三特、三从”,即对特殊对象、特殊困难、特殊情况的接待和办理从先、从速、从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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