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科(室)、所(分局)、队:
现将《临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非行政处罚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临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非行政处罚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行政处罚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暂行规定》、《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非行政处罚行政执法行为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临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的非行政处罚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非行政处罚行政执法行为(简称非处罚类执法行为),是指除行政处罚行为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行政执法行为。主要包括:规范性文件制定行为、行政许可行为、行政监管行为、行政强制行为、行政确认行为、行政征收行为、行政裁决行为、行政复议行为、行政赔偿行为、行政调解行为、行政公告行为、行政建议行为、行政认定行为、行政告诫行为、行政指导行为、政府信息公开、信访事件处置等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非行政处罚行政执法行为监督(简称非处罚类执法行为监督),是指临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简称市局)对市局本级及其派出机构的非处罚类执法行为进行检查、评议、督促、纠正的活动。
第五条 市局法制机构是非处罚类执法行为监督的工作部门,在市局领导下,负责制定非处罚类执法行为监督工作计划,受理非处罚类执法行为监督申请,组织、实施、协调和指导非处罚类执法行为监督工作。
第六条 市局法制机构可以聘请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及社会各界具有代表性的人士担任非处罚类执法行为监督员,实施非处罚类执法行为监督工作。
第七条 建立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和检查制度。各相关科所队应当按照市局要求,以书面形式报告本单位实施特定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及时反映执法状况、执法效果和执法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市局根据需要开展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检查,形成检查报告,并将检查情况予以通报。
第八条 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清理、公开制度。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通过本单位法制机构、法制人员合法性审查,并应在下发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市局法制机构备案。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定期清理,并将清理结果通过政务网信息公开平台公布。
第九条 建立重大、疑难的非处罚类执法行为合法性审查制度,以市局名义作出的下列非处罚类行政执法行为应当经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法制机构在七日内审查完毕:
(一)已经引起相对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强烈对抗或者群体上访的非处罚类行政执法行为;
(二)上级机关书面交办、督办的非处罚类行政执法行为;
(三)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其他行政执法机关追究相应责任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