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基坑监测单位:
现将《临海市深基坑工程安全技术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深基坑 安全 规定 通知
抄送: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临海市安监局。
临海市建设规划局办公室 2011年9月6日印发
临海市深基坑工程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3m(坑中坑除外),以及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特别复杂的工程。基坑开挖深度:指设计规定禁止堆载范围外沿最高处自然地面至底板(承台)垫层底的深度;底板垫层底的深度指距基坑边1.0倍开挖深度范围内的底板垫层底深度(有密集承台或整片承台的,应算至承台垫层底)。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岩土工程勘察、围护结构设计、围护结构施工与拆除、地下水控制、基坑监测、土方挖填等内容。
第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承发包有关管理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深基坑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
第四条 深基坑工程的支护构件和支撑构件(含锚杆等)均不得超越红线。
第五条 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和监测单位,对邻近建(构)筑物的现状进行周密的调查、测绘或摄像,并作好详细记录。必要时应有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安全鉴定报告。
第六条 有深基坑支护工程的建筑工程桩不宜使用预制桩。
第二章 工程勘察、设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勘察设计前对深基坑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现状,以及同期建设的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进行调查,调查资料应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单位。
第八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规范要求对深基坑工程建设地域进行勘察,为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深度要求的地质勘察文件。深基坑工程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勘察单位应当做好配合工作。
第九条 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地质报告、基坑周围环境、主体设计文件要求等制定设计方案。
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工程概况、设计依据、工程地质条件、支护结构、施工要求、计算书、地下工程施工图、坑中坑、塔吊等大型机械设备基础、环境保护、监测、应急措施等内容,并符合规定的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
第十条 深基坑支护工程必须由两家及以上设计单位提出支护设计方案,由建设单位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将设计方案和论证纪要报我市建筑业管理局备案。经论证通过的设计方案不得随意变动,确需修改时,应重新组织论证。
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意见,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并出具施工图。深基坑工程施工图应当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第十一条 深基坑工程设计计算和分析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范、规程、标准和规定进行,提出避免对周围环境保护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造成损害的技术要求和措施。
设计降排水系统时,必须考虑坑内外降排水对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并有相应的措施避免造成结构性损坏。
第十二条 采用与主体地下结构相结合的基坑支护设计方案,应当依据工程建筑设计和结构设计文件进行设计,并考虑围护结构和主体结构基础沉降的适应性。
第十三条 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应当按基坑安全等级明确结构变形、水平位移和沉降观测的允许值,以及临界状态报警值,并对施工组织、开挖程序、监测内容、土钉的养护龄期和抗拔力等提出具体要求。
第十四条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在开挖深度范围属软土(IL>0.75)场地时;或在周围30米内有建筑物、10米内有主要交通道路及管线的深基坑支护工程,禁止采用单一的放坡或土钉墙支护形式,设计单位宜将深基坑支护工程安全等级提高一级。
第十五条 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做好技术交底和工程施工跟踪服务工作。
第三章 工程施工
第十六条 深基坑工程施工(包括基坑支护施工、土方开挖、基坑抽排水)及深基础工程施工应由一个施工单位统一总承包,不得肢解。地下室结构施工及基坑回填也宜由该施工单位承包。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相邻有两项或两项以上建设工程相继施工时,要遵循“先深后浅”的施工顺序,各建设单位要采取措施,共同做好协调、配合工作,避免对相邻建设工程的影响和损害。
第十八条 深基坑工程应当根据设计文件和设计技术要求,结合工程实际编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应当按建设部建质〔2009〕87号文件规定由施工企业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不得随意变动;确需修改时,应当重新组织论证审查。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按浙建建[2011]6号文件规定实行现场带班制度,定期对基坑施工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检查巡视。
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基坑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或监测数据达到报警限值时,应立即停止基坑的继续施工,会同建设、监理、设计、勘察、监测单位迅速查明原因并制定解决方案后,方可复工。
第二十条 深基坑工程施工必须按照既定方案实施,基坑施工应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控,分层开挖,严禁超挖,周密监测”的原则,不得超工况开挖。
第二十一条 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改进落后及不易掌控施工质量和安全的施工工艺,淘汰后注浆的打入式钢管土钉,禁止预应力管桩用于深基坑施工的塔吊基础。
第二十二条 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应按基坑设计文件及相关标准规定对已完成工程的质量进行实体检测及验收(检测要求见附表),合格后方可进入后续工程施工。
第二十三条 基坑开挖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地下结构工程的施工,严禁基坑长时间暴露。
第二十四条 支撑拆除前应在主体结构与支护结构之间设置可靠的换撑传力构件或回填夯实。
第四章 工程监测、监理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要求委托深基坑工程监测,不得随意减少监测项目或改变监测方案。
监测单位与施工单位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第二十六条 深基坑工程监测单位应当根据工程水文地质条件、基坑安全等级、基坑周边环境和设计文件要求,制定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的监测方案,监测方案需经建设单位、基坑支护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认可,并严格按认可的方案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当出现一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预警,进一步实时跟踪监测,并书面通知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同时应在2小时内向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1、监测数据达到监测报警值的累计值;
2、基坑支护结构或周边土体的位移值突然明显变大或基坑出现渗漏、流沙、管涌、隆起、陷落或较严重的渗漏等;
3、基坑支护结构的支撑或锚杆体系出现过大变形、压屈、断裂、松弛或拔出的迹象;
4、周边建(构)筑物的结构部分、周边地面出现危害结构的变形裂缝或较严重的突发裂缝;
5、根据当地工程经验判断,出现其他必须进行危险报警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深基坑工程进行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理,并根据规范、设计文件、评审意见、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等有关资料文件,提出监理意见,编写深基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监理单位在监理深基坑工程中,应当承担以下职责:
(一)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测等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
(二)检查和督促设计、施工、监测方案的实施;
(三)检查和督促现场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各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检查各项观察监测记录的真实性和及时性。
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对监测报告已经出现的报警限值,应立即发出暂停施工令,并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立即组织相关单位迅速查明原因、制定抢险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建设各方主体予以行政处罚,性质严重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临海市建筑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表:
深基坑工程实体检测要求表
检测项目
检测内容
检测方法
检测数量
混凝土
灌注桩
桩长
全长取芯
抽取总桩数的0.5%~1%
完整性
低应变
抽取不少于总桩数的30%
水泥
搅拌桩
桩长及均匀性
全长取芯
抽取不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少于3根
土钉
抗拔力
反力拉拔
在同一条件下抽取不少于土钉总数的1%且不少于3根
长度
量取工程钉实长
视土钉抗拔力检测值及工程实际情况而定
喷射混凝土面板
面板厚度
局部破损量测
每50M2不少于1点且不少于3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