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具体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核
一、审批事项名称: 具体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核
二、审批事项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
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4、《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3号令);
5、《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等4个工作规划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93号);
三、许可条件: 使用国有建设用地,改变土地建设用途,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者村庄和集镇规划;取得农用地年度计划指标,已落实补充耕地的措施。
四、法定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1个工作日
五、 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科
六、联系电话:85112056 85112058
七、收费标准:
1.土地管理费: 耕地 3.36元/平方米
非耕地 3.36 元/平方米
2.耕地开垦费:28元/平方米(占用基本农田的再加15元/平方米)
3.耕地占用税: 35元/平方米
4.水利建设专项资金:0.30 元/平方米
5.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统筹基金:征地区片综合价的25﹪
6.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 元/平方米
7.土地出让金按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定价
8.契税:按地价款总额3﹪征收
八、工作程序(详见工作流程图):
办事流程: 1、市内审批用地(<5公顷):用地单位申请→国土资源所(分局)窗口受理→审核→通知用地企业缴费→市政府审批→用地结算、签订供地合同、签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国土资源所(分局)窗口通知领取。
九、审查内容:
1.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业务要求
2.建设项目供地必需的前置部门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3.涉及农转用土地征收的是否已经报经有批准权人民政府批准
4.征收土地批后实施程序是否履行完毕
5.供地报批程序是否依法
6.书证材料是否合法有效
7.文图表数据是否一致
8.违法用地是否经依法查处并经土地执法监察部门同意补办
9.供地方式确定是否合理
十、申请规范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2.申报资料与标准
(1)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
(2)建设用地申请表;
(3)实地踏勘表(涉及违法用地的,应记录违法用地情况);
(4)区块供地台帐
(5)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复印件;
(7)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
(8)安全、环保、水利等相关部门意见
(9)地质灾害矿床压覆证明
(10)建设单位法人资质证明复印件;
(11)已批准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复印件;
(12)国土资源部门征地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复复印件;
(13)市、县政府对征地补偿方案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14)市、县政府对征地补偿方案的批准文件说明书;
(15)附征地补偿协议、征地安置费用支付凭证、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等登记, 补偿费落实证明等;
(16)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安置情况表;
(17)1:500—1:1000用地红线图(标明规划红线、征地红线和用地红线) ;
(18)供地方案
(19)土地资产评估委托书
(20)出让或租赁合同或作价入股(出资)决定书草案(划拨用地除外);
(21)地价评估报告及地价确认材料;
(22)1:500—1:1000总平面布置图(设计单位及市建设规划局盖章、签字)。
(23)建设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决定书
(24)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25)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
(26)陈述、申辩告知书
(27)送达回证
属违法用地补办项目,需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1)违法用地处罚决定书;
(2)罚没款收据复印件;
(3)有关责任人员处分决定书(涉及犯罪的土地犯罪移送书);
(4)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机构审查意见。
十一、办理结果
(1)同意:核发行政划拨用地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涉及出让用地的)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
(2)未同意:申报资料需要更正(更换)的,由“窗口”一次性告知,更正(更换)资料期间不计办交文时限;不符合审批条件和要求的,退还申报资料并说明理由,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
建设用地审核
一、审批事项名称: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核
二、审批事项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
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4、《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3号令);
5、《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等4个工作规划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93号);
三、许可条件: 使用国有建设用地,改变土地建设用途,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者村庄和集镇规划;取得农用地年度计划指标,已落实补充耕地的措施。
四、法定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1个工作日
五、 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科
六、联系电话: 85112056 85112058
七、收费标准:
1.土地管理费: 耕地 3.36 元/平方米
非耕地 3.36 元/平方米
2.耕地开垦费:28元/平方米(占用基本农田的再加15元/平方米)
3.耕地占用税:35 元/平方米
4.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0.30元/平方米
5.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统筹基金:征地区片综合价的 ﹪
6.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 元/平方米
7.土地出让金按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定价
8.契税:按地价款总额 3﹪征收
八、工作程序(详见工作流程图):
办事流程: 1、市内审批用地(<5公顷):用地单位申请→国土资源所(分局)窗口受理→审核→通知用地企业缴费→市政府审批→用地结算、签订供地合同、签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国土资源所(分局)窗口通知领取。
九、审查内容:
1.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业务要求
2.建设项目供地必需的前置部门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3.涉及农转用土地征收的是否已经报经有批准权人民政府批准
4.征收土地批后实施程序是否履行完毕
5.供地报批程序是否依法
6.书证材料是否合法有效
7.文图表数据是否一致
8.违法用地是否经依法查处并经土地执法监察部门同意补办
9.供地方式确定是否合理
十、申请规范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2.申报资料与标准
(1)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
(2)建设用地申请表;
(3)实地踏勘表(涉及违法用地的,应记录违法用地情况);
(4)区块供地台帐
(5)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复印件;
(7)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
(8)安全、环保、水利等相关部门意见
(9)地质灾害矿床压覆证明
(10)建设单位法人资质证明复印件;
(11)已批准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复印件;
(12)国土资源部门征地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复复印件;
(13)市、县政府对征地补偿方案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14)市、县政府对征地补偿方案的批准文件说明书;
(15)附征地补偿协议、征地安置费用支付凭证、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等登记, 补偿费落实证明等;
(16)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安置情况表;
(17)1:500—1:1000用地红线图(标明规划红线、征地红线和用地红线) ;
(18)供地方案
(19)土地资产评估委托书
(20)出让或租赁合同或作价入股(出资)决定书草案(划拨用地除外);
(21)地价评估报告及地价确认材料;
(22)1:500—1:1000总平面布置图(设计单位及市建设规划局盖章、签字)。
(23)建设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决定书
(24)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25)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
(26)陈述、申辩告知书
(27)送达回证
属违法用地补办项目,需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1)违法用地处罚决定书;
(2)罚没款收据复印件;
(3)有关责任人员处分决定书(涉及犯罪的土地犯罪移送书);
(4)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机构审查意见。
十一、办理结果
(1)同意:核发行政划拨用地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涉及出让用地的)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
(2)未同意:申报资料需要更正(更换)的,由“窗口”一次性告知,更正(更换)资料期间不计办交文时限;不符合审批条件和要求的,退还申报资料并说明理由,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用地的审核
一、审批事项名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用地的审核
二、审批事项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
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4、《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3号令);
5、《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等4个工作规划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93号);
三、许可条件: 使用国有建设用地,改变土地建设用途,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者村庄和集镇规划;取得农用地年度计划指标,已落实补充耕地的措施。
四、法定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1个工作日
五、 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科
六、联系电话: 85112056 85112058
七、收费标准:
1.土地管理费:3.36 元/平方米
非耕地 3.36 元/平方米
2.耕地开垦费:28元/平方米(占用基本农田的再加15元/平方米)
3.耕地占用税: 35 元/平方米
4.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0.30 元/平方米
5.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统筹基金:征地区片综合价的25﹪
6.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 元/平方米
7.土地出让金按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定价
8.契税:按地价款总额 3﹪征收
八、工作程序(详见工作流程图):
办事流程: 1、市内审批用地(<5公顷):用地单位申请→国土资源所(分局)窗口受理→审核→通知用地企业缴费→市政府审批→用地结算、签订供地合同、签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国土资源所(分局)窗口通知领取。2、报省审批用地(≥5公顷)办事流程同上,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
九、审查内容:
1.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业务要求
2.建设项目供地必需的前置部门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3.涉及农转用土地征收的是否已经报经有批准权人民政府批准
4.征收土地批后实施程序是否履行完毕
5.供地报批程序是否依法
6.书证材料是否合法有效
7.文图表数据是否一致
8.违法用地是否经依法查处并经土地执法监察部门同意补办
9.供地方式确定是否合理
十、申请规范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2.申报资料与标准
(1)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
(2)建设用地申请表;
(3)实地踏勘表(涉及违法用地的,应记录违法用地情况);
(4)区块供地台帐
(5)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复印件;
(7)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
(8)安全、环保、水利等相关部门意见
(9)地质灾害矿床压覆证明
(10)建设单位法人资质证明复印件;
(11)已批准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复印件;
(12)国土资源部门征地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复复印件;
(13)市、县政府对征地补偿方案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14)市、县政府对征地补偿方案的批准文件说明书;
(15)附征地补偿协议、征地安置费用支付凭证、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等登记, 补偿费落实证明等;
(16)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安置情况表;
(17)1:500—1:1000用地红线图(标明规划红线、征地红线和用地红线) ;
(18)供地方案
(19)土地资产评估委托书
(20)出让或租赁合同或作价入股(出资)决定书草案(划拨用地除外);
(21)地价评估报告及地价确认材料;
(22)1:500—1:1000总平面布置图(设计单位及市建设规划局盖章、签字)。
(23)建设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决定书
(24)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25)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
(26)陈述、申辩告知书
(27)送达回证
属违法用地补办项目,需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1)违法用地处罚决定书;
(2)罚没款收据复印件;
(3)有关责任人员处分决定书(涉及犯罪的土地犯罪移送书);
(4)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机构审查意见。
十一、办理结果
(1)同意:核发行政划拨用地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涉及出让用地的)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
(2)未同意:申报资料需要更正(更换)的,由“窗口”一次性告知,更正(更换)资料期间不计办交文时限;不符合审批条件和要求的,退还申报资料并说明理由,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