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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环〔2011〕50号
关于印发临海市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规定
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我市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了《临海市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临海市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许可证 管理 通知
抄送:台州市环保局,市府办、各镇(街道)
临海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1年8月22日印发
临海市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许可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浙江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程序》等规定,为规范、指导相关单位申领、延续、变更和注销辐射安全许可证,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使用、销售、生产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申领、延续、变更和注销辐射安全许可证。
二、申领条件
使用、销售、生产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2、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3、需要暂存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实体保护要求的暂存库或设备;
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生产、调试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5、具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贮存、运输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应使用满足国家放射性同位素运输有关要求的运输工具;
6、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报警仪、辐射监测仪等。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还应有表面污染监测仪;
7、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
8、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9、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还应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还应配备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至少有一名医用物理人员负责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测工作。
三、申请单位需提交的材料清单
(一)申领
辐射工作单位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需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材料一式四份,省、市、县环保各留一份,申请单位自留一份):
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3、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从事辐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健康档案;
5、满足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源和射线装置许可条件的证明材料(即本规定第二条内容);
6、已有放射源或射线装置的单位需提供《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申报登记表》;
7、辐射工作安全责任书;
8、有废放射源的单位须提交废源存放及处理情况说明;
9、其他材料:一些特殊情况的说明文件等。
(二)延续
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提供下列材料:
1、许可证延续申请报告;
2、监测报告;
3、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
4、许可证正、副本。
(三)变更
变更辐射安全许可证,需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1、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许可证正、副本。
(四)注销
注销辐射安全许可证,需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许可证正、副本。
四、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延续、变更或注销规定
1、已被许可的辐射工作单位需要延续许可证有效期,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环保部门申请延续。
2、辐射工作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场所等发生变化,应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按原申请程序申领许可证。
(1)改变辐射工作方式,扩大辐射工作范围;
(2)新建、改建、扩建辐射工作设施或场所。
4、辐射工作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环保部门提出部分变更或注销许可证申请。
5、辐射工作单位因故遗失许可证的,应及时到省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并于公告30日后的一个月内持刊登公告的报刊到环保部门申请补发。
五、职责分工
污染控制科负责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辐射环评批复和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初审工作,统计并定期上报辖区内拥有放射源和射线装置企业的许可证办理情况;监察大队(东部分局)负责对辐射工作单位进行日常监督,对违反辐射安全许可证管理规定的单位依法进行查处;监测站负责对辐射工作单位的监督性监测及验收监测工作。
六、申领程序和工作期限
(一)受理
1、污控科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1、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后,污控科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
2、组织现场检查,核实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及检查现场安全措施等的落实情况。对不符合申请要求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整改的全部内容;对符合申请要求的单位,出具现场检查意见。
3、签署辐射安全许可证申领初审意见。
4、办理时限:自污控科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不包括申请单位整改时间)。
(三)办理结果
1、污控科将办理结果告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向上级环保部门提交申请资料。
2、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七、附则
1、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临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2、国家、省有关辐射安全许可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有变更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