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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临海市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2021-08-10 临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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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环〔2011〕49号

 

关于印发临海市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我市排污许可证的管理工作,根据《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了《临海市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临海市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许可证   管理   通知 

抄送:台州市环保局,市府办、各镇(街道)

临海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1年8月22日印发

临海市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国家、省水、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以及台州市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排污许可证的申领、发放与管理,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排污企业的排污许可证申领、变更、延续和注销。

二、   排污许可证发放类型及有效期

排污许可证分为A类和B类两种。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排污单位申领A类排污许可证,其余排污单位申领B类排污许可证。B类排污许可证不予单独分配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纳入A类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标准和排污单位名单,应向全社会公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达到A类排污许可证排放总量控制标准的,应纳入A类排污许可证管理。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试生产、试运行项目的排污许可证,其有效期不得超过试生产、试运行期限。

三、   排污许可证发放类型划分

以下企业需划入A类排污许可证类型

(一)日排放工业废水化学需氧量超过10公斤的排污单位。

(二)2吨/时以上(含)燃煤锅炉或相当规模工业炉窑的工业排污单位。

四、   申领排污许可证条件

1、建设项目已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试生产、试运行项目除外,凭试生产、试运行批文申领);

2、有保证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的管理制度和技术、管理人员;

3、有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和应急处理所需的设施、物资;

4、属于重点排污单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监控设备;

5、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   申领排污许可证材料

1、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排污单位在项目试生产或试运行阶段申领A类排污许可证的,需提交的各项证明材料一般应包括:

(1)申领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许可文件;

(3)试生产核准文件;

(4)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操作规程和运行维护方案;

(5)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理所需的设施、物资清单;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在项目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后申请变更A类排污许可证时,还应补充以下材料:

(1)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材料;

(2)规范化排污口验收合格材料;

(3)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的验收材料。

申领或申请延续A类排污许可证的已建排污单位需提交的证明材料,除上述材料外,还应包括:

(1)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近一年环境监测报告;

(2)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排污申报登记材料。

2、 申领或申请延续B类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需提交的各项证明材料应包括:

(1)申领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许可文件;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   排污许可证的变更或重新申领

1、排污单位名称、地址、污染物排放的方式、时间、去向、排污口地点和数量、产生污染物的主要工艺、设备、污染物的处理方式和流程等发生变化,排污单位应当之发生变化之日起10日内向环保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2、因产业政策的重大调整或者污染物排放执行的标准、总量控制指标及环境功能区发生变化,需要对排污许可事项进行调整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对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进行变更或者要求排污单位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

3、建设项目的性质、排污地点发生变化;因建设项目的规模和生产工艺改变等原因致使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数量发生重大变化;其他应当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情形,排污单位均应按规定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

4、排污许可证的变更与重新申领程序等同,但材料可简化,提供与变更内容相关的证明材料。

七、   排污许可证的核查

1、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核查。其中,纳入A类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排污单位还应当于每年的1月15日前,主动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和上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核查证明材料,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许可证的书面核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纳入A类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予以核实,并对书面核查情况予以记录。

2、环保部门根据企业提交的证明材料结合环保部门各业务科室平时检查的汇总结果,对其污染物排放情况予以书面核实并填写记录。

八、    职责分工

污染控制科负责排污许可证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排污许可证核发,统计并定期上报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行政审批科(办事大厅窗口)负责排污许可证申领资料的收取、审查、登记与移交,负责排污许可证的发放;监察大队(东部分局)负责对申领材料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负责排污许可证的现场核查,负责对违反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企业依法进行查处。

九、   申领程序和工作期限

(一)受理

1、受理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二)许可审查

1、窗口受理后将符合要求的材料移交给污控科,由污控科征求环境监察大队意见后提出许可决定的意见(东部企业由东部窗口受理后转东部分局签置初审意见后移交污控科),报分管领导审定。

2、办理时限:窗口3个工作日,污控科7个工作日。

(三)办理结果

1、污控科将办理结果告知办证中心环保窗口并移送有关材料,由办证中心环保窗口通知申请人签收,发放许可证,并在社会公开。

2、办理时限:污控科3个工作日,窗口1个工作日。

(四)A证年度书面材料核查

1、办证中心环保窗口负责办理A类排污许可证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年度书面核查。

2、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十、   申领流程图

临海市环境保护局排放许可证申领核发流程(见流程图)

十一、       附则

1、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临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2、国家、省有关排污许可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有变更的,从其规定。

 


临海市环境保护局排放许可证申领核发流程图

   

 

 

 

 

 

 


作出不许可决定,由窗口通知企业

不符合

符合

流程图: 决策: 符合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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