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临环[2011] 号
关于印发《临海市“放心熔炼企业”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熔炼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熔炼企业辐射环境监管,消除辐射安全隐患,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废旧金属熔炼企业放射性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环函〔2011〕9号)有关要求,我局制订了《临海市“放心熔炼企业”创建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
临海市“放心熔炼企业” 创建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熔炼企业辐射环境监管,达到“安全、合法”的管理目标,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放射性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18号)、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废旧金属熔炼企业放射性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环函〔2011〕9号)、《浙江省“放心熔炼企业”创建工作要求》和《浙江省“放心熔炼企业”放射性管理标准》等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放心熔炼企业”创建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 创建目标
实时掌握辖区内熔炼企业相关情况,根据统计信息认真做好熔炼企业监管分析工作;熔炼企业的管理和作业人员参加培训并持证上岗;各熔炼企业按要求配备监测设备;建立健全长效管理制度,按时通过“放心熔炼企业”验收,确保全市熔炼行业活动规范,有效预防放射性物质熔入金属产品,保障辐射环境安全。
二、 创建工作内容
1、确保熔炼项目合法运营
熔炼企业应当合法运营,所有熔炼相关项目均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验收等审批。
2、无废旧金属原料熔炼企业创建内容
无废旧金属原料熔炼企业应详细记录原料来源和货物流向,并保存台账票据两年以上。
企业签订承诺书,承诺在生产期间不使用回收的废旧金属作为熔炼原料。若使用回收废旧金属进行熔炼,必须在熔炼前报告环保部门,并执行废旧金属熔炼企业标准。
3、废旧金属熔炼企业创建内容
(一)建立管理机构和管理体系。企业成立专门的放射性管理机构,落实专人负责放射性相关管理,建立人员培训、放射性指标监测、产品留样、原料产品登记、放射性监测异常应急处置等各项管理制度,在工作和管理场所上墙张贴并适时组织人员学习;及时组织放射性管理和操作人员参加环保部门组织的培训,持证上岗。
(二)配备监测设备。企业根据省环保厅废旧金属熔炼企业放射性监测设备配备指导性标准(附件3)配备监测仪器设备,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管理,并定期检定。
(三)完善日常管理。企业严格执行省环保厅指导性标准中的监测(检查)要求进行放射性监测(检查),如实记录所有监测(检查)结果,并保存台账记录半年以上。必须详细记录外来金属原料重量、时间、提供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来源信息和产品发货时间、重量、购买者地址、联系方式等货物流向信息及废渣、废弃仪器设备流向,并保存台账票据两年以上。企业应当对每天的金属溶液制品进行留样,样品保存三个月以上。
同时,企业签订辐射安全责任书,承诺按照“放心熔炼企业”要求对本企业熔炼活动进行放射性管理,并及时定期报告机构人员、仪器设备、监测记录等管理情况。
三、创建工作安排
(一)组织准备阶段
成立放心熔炼企业创建领导小组,按照创建标准,部署具体工作,启动全市创建活动。
(二)实施阶段
全面开展熔炼企业辐射环境整治,按照有关标准,落实实施。
(三)验收阶段
熔炼企业完成创建工作后,向我局上报验收资料,我局按省厅“放射熔炼企业”管理要求,对熔炼企业采取听取汇报、现场踏勘、查看创建资料等方式进行考核,形成验收意见,核定验收结果。我局对全市熔炼企业进行“放心熔炼企业”验收后,向台州市环保局书面提出我市验收申请。
附件:1、临海市放心熔炼企业创建情况汇总表
2、《浙江省“放心熔炼企业”放射性管理标准》
3、《废旧金属熔炼企业放射性监测设备配备指导性标准》
主题词:环保 辐射 方案 通知
抄送:台州市环境保护局
临海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1年8月10日印发